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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近年引用煽動罪控告多人,現行條文雖沒中國政府或中央機構的字眼,但在「古思堯抬棺材示威案」及「譚得志案」,法庭指中共在憲政上有獨特地位,已裁定「打倒共產黨」等言論屬違法。
今次 23 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完善」煽動罪,擴闊至涵蓋「國家根本制度」及國家機關、中央駐港機構等,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中聯辦、國安公署、外交部特派員公署、駐港解放軍等,日後相關言論亦會受規管。
翻查資料,2003 年就政府的 23 條草案,立法會曾討論「根本制度」是否包括「共產黨領導」。全國人大於 2018 年通過修憲,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23 條立法報道:
23條煽動罪|快必案爭議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或諮詢期後裁決 政府未明確答參考否
政府公布23條立法文件 諮詢期一個月 建議立新例、改例重點一覽(附圖輯)
現行條文列 7 項煽動意圖
沒中國政府或中央機構字眼
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訂出 7 項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香港政府、司法的憎恨(詳見下表),而第 10 條則規管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發表、發布刊物及管有煽動刊物。雖然條文中沒有中國政府或中央機構的字眼,但近年法庭已裁定有些涉中共言論屬違法。
古思堯案「打倒共產黨」
官裁定具煽動性
例如社運老將古思堯,被指計劃於 2022 年北京冬奧開幕前抬棺材抗議一案,他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成,判囚 9 個月。
時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判詞中指,古在棺木和布條上寫上「打倒共產黨」、「結束一黨專政」、「屠夫政權,遺臭萬年」等字句,並解釋字句是出於對中央及共產黨的不滿。羅指,從古使用「打倒」、「結束」等字眼看來,這非單純批評或表達不滿,「從整體案情看,毫無疑問,寫該些字句和他最終目的是希望改變,甚至推翻國家憲法中所訂立之安排。」
羅又指,國家《憲法》已清楚訂明,共產黨在憲政上有特定之地位及角色,「若果以任何方式去改變,甚至推翻憲法上之制定,無疑會影響到國家安全」,亦有違一國兩制下《基本法》原意。
譚得志案爭議中共不等於中央政府
法官不接納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在街站發表煽動性言論,經審訊後裁定 11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成,判囚 3 年 4 個月;他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正待上訴庭頒判決。
案件原審時,辯方曾爭議,譚針對共產黨的言論,並不屬條文定義下的「煽動文字」,因共產黨只是領導中央政府的黨派,而涉攻擊共產黨的言論,並不等於攻擊中央政府。據庭上證供,譚的相關言論包括「反對國安法,打倒共產黨」、「支持我會入去立法會,打建制派,打倒共產黨」、「消滅共產黨」等。
區院法官陳廣池不接納辯方說法,並在判詞中指,「眾所周知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憲法的憲政地位」。陳又認為,就算刪除譚涉及攻擊共產黨的文字,他仍具意圖煽動打擊特區政府,故至少具備條文中其中一項煽動意圖。
23 條諮詢提「完善」煽動罪
倡擴闊至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關
政府的 23 條諮詢文件,建議「完善」煽動罪,並納入到新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
文件指,《憲法》明文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而《香港國安法》禁止推翻或破壞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政權機關,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汲取過往經驗」,建議把煽動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中央駐港機構,以及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憎恨,納入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並列出 6 項擬訂的煽動意圖(見下表)。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區的人,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意圖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香港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香港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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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條文涵社會主義制度
國家主席、國務院及中央軍委
翻查資料,港府 2003 年提出 23 條立法條例草案時,建議訂立「顛覆罪」,時任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何俊仁及曾鈺成,曾討論「根本制度」是否包括「共產黨領導」、「一黨專政」。2018 年,全國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包括在第一條中,「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一句後,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政府的 23 條諮詢文件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至於「《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翻查資料,包括全國人大、中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委會,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央駐港機構則為中聯辦、國安公署、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及解放軍駐港部隊。
就「香港特區憲制秩序」,文件建議由其中一項煽動意圖涵蓋,即意圖引起「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倡改動辯護條款部分字眼
諮詢文件建議保留現時的辯護條款,僅改動部分字眼。例如現時條文指,如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是為了指出香港政府、憲制、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錯誤或缺點」,則不屬煽動意圖;諮詢文件建議修訂為「而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
倡加重罰則
未提幅度
諮詢文件又指,考慮到國安罪行的嚴重性,以及「過去幾年間相關行為對香港特區造成的傷害及破壞」,建議提高「煽動意圖」罪及相關「管有煽動刊物」罪的罰則,惟未提幅度。
按現時條文,「煽動意圖」罪,首次定罪最高可判囚 2 年,其後定罪最高囚 3 年;管有煽動刊物罪首次定罪最高可囚一年,其後定罪最高囚 2 年。
文件另指,過往經驗顯示,雖然煽動不一定涉煽動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但放任這些煽動行為不理,日積月累的後果便是令大規模暴亂一發不可收拾。」(見另稿)
據保安局網頁簡介,公眾可於 1 月 30 日至 2 月 28 日,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諮詢文件全文載於保安局網站。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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