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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3 月至 6 月期間,58 歲男子被指在 YouTube 等網上平台,發布煽動陳述或相片,據悉涉案字眼包括「革命無罪造反有理」,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周三(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辯方表示,新煽動罪毋須證明煽暴意圖,違反《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爭議控罪合憲性。總裁判官蘇惠德關注,「譚得志案」將處理同一爭議,應否等候終院判決,辯方則稱兩項煽動罪不完全相同,「唔係百分之百可以適用於本案」。
控辯雙方訂於 9 月 20 日就此陳詞,被告續還押。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關文渭、梁麗幗及司徒子朗代表,案件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
辯方指新煽動罪違反言論自由
大律師關文渭指,「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毋須證明煽暴意圖,違反《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將爭議控罪的合憲性。總裁判官蘇惠德詢問,其他法庭有否處理該議題;關指,「譚得志案」有同一議題,上訴庭已批出上訴證明書,正等候終院考慮是否批出上訴證明書。
蘇惠德問,若涉及同一議題,應否等候終院判決再處理,否則「變咗浪費大家時間」。關回應,「譚得志案」涉及俗稱「舊煽動罪」的《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及第 10 條下煽動罪,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煽動罪不完全相同,前者沒列明須證明煽暴意圖,後者則指毋須證明煽暴意圖。
官關注「譚得志案」處理同一爭議
辯方:非百分百適用
關續指,即使終院作出裁決,「唔係百分之百可以適用於本案」,重申本案爭議是「若毋須證明暴力意圖都構成罪行,是否符合《基本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法庭仍須處理新煽動罪的合憲性。
蘇惠德將案件訂於 9 月 20 日進行法律爭議,關表示若屆時法庭裁定控罪合憲,被告將會認罪。另外,蘇惠德稱曾處理被告另一宗案件,詢問辯方有否反對本案由他處理;關稱不反對。
被控新煽動罪
被告區健威(58 歲,無業),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b) 條下「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指他於 2024 年 3 月 23 日至 2024 年 6 月 19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YouTube、Facebook 及 X 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控罪書指,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調查及行動 Y3b 隊負責。
WKCC2719/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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