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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6 月 12 日,27 歲男子被指穿著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物、戴黃色「FDNOL」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被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等 3 罪,周三(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辯方透露,被告擬認新煽動罪,續還押至 9 月 16 日答辯。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案件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辯方指,被告打算承認「新煽動罪」。另外,辯方指本案的拒出示身份證罪,屬於《公安條例》下的控罪,但強調被告非故意不出示身份證,若控方改控《入境條例》下的沒出示身份證罪,被告將會認罪。
案件押至 9 月 16 日答辯,候控辯雙方商討。
被控新煽動罪
被告諸啓邦(27 歲,無業)被控 3 罪。首罪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條,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另外兩罪分別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指他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 26166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翻查條文,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若罪成最高可處監禁 7 年。另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負責。
不披露拘捕具體數字
保安局:或影響行動部署
《法庭線》曾向保安局查詢,「23 條」自條例生效後至當天的拘捕及檢控數字。局方回覆指,自《國安法》生效後至 2024 年 6 月 7 日,共 299 人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被捕,當中 175 人及 5 間公司被檢控。
保安局又指,危害國家安全屬嚴重罪行,亦可能涉及一些敏感的危害國家安全活動,透露相關拘捕數字的分項數字及資料,會影響行動部署,因此不會公開有關分項統計數字。
WKCC2585/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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