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9日星期五

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終院8.12頒下裁決

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終院8.12頒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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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何沛謙、潘熙、彭耀鴻、大律師吳宗鑾、譚俊傑、董皓哲、唐樂山、陳志剛、高麟、黃宇逸、楊嘉瑋及郭智朗代表。政府一方則外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劉允祥代表。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霍兆剛,以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

爭議「執行相稱性」原則是否適用

各人針對「參與集結」定罪上訴,終院於 6 月開庭審理。其中的法律爭議,牽涉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訂明的「執行相稱性」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上訴方力陳,拘捕、檢控及定罪等均須符合相稱性,法庭在定罪及判刑前,應考慮本案所有因素,包括當日集結和平、警方亦無驅散。

律政司一方則指,警方已進行相稱性評估,質疑上訴方稱,即使上訴人參與集結,但因定罪不相稱可獲判無罪,說法屬「搬龍門」,破壞立法原意。首席法官張舉能亦質疑,假設法庭接納上訴方說法,即法庭須審視定罪本身是否相稱,無論上級法院批准或駁回上訴,該決定亦受相稱性原則審視,「那麼這自我審視過程何時才完結?」

去年上訴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得直
終院拒律政司上訴

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在原審,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上訴庭於 2023 年 8 月頒判決,裁定 7 人「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明知而參與集結」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則全部駁回,眾人獲減刑 3 至 6 個月。

雙方不服上訴庭的裁決,分別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於今年 2 月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並就被告一方爭議《公安條例》執行相稱性議題批出上訴許可。

FACC2-6/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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