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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拒交資料罪成。3 人本周三( 7 月 31 日)獲得終審法院批出終極上訴許可,定於 2025 年 1 月 8 日進行聆訊。
終院周五(2 日)頒下判詞,除了重申就 4 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亦完整列出上訴方理據,當中提到鄒幸彤指出,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首案,當她按照字面真誠解讀法例行事,沒料到法庭對條例具「創意解讀」(creative interpretation),並判處接近最高判罰的刑期,對她構成實質及嚴重不公。
判詞完整披露上訴方理據
鄒指沒料法庭「創意解讀」控罪
本案中,本身具大律師資格的鄒幸彤,自行代表提出上訴;鄧岳君、徐漢光則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黃俊嘉代表上訴。上訴方均指本案判決「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及有「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判詞由 3 名終院法官,包括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聯合頒布,當中詳細列出鄧、徐一方,以及鄒幸彤針對法律論點、公平審訊,提出的多項上訴理據。
其中就審訊是否涉嚴重不公,判詞透露,鄒幸彤提到本案是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她按照字面真誠解讀法例行事,沒料到法庭會對條例具「創意解讀」,又指法官拒絕她刑期上訴,是建基於錯誤認為本案最高刑罰為判囚 2 年,而非 6 個月,而她為條例定罪首批檢控對象,最終被判囚接近條例最高刑罰。鄒重申,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卻被規管外國代理人的法例定罪、判刑。
在原審中,3 名經審訊後定罪者,即鄒、鄧、徐均被判囚 4.5 個月;餘下認罪者梁錦威、陳多偉則判囚 3 個月。
官就四爭議批出上訴許可
判詞認為,有 3 項法律議題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可供合理爭議之處,向全數上訴人批出終極上訴許可,詳情如下:
(一)《國安法》實施細則五第 3(3) 條的控罪元素為何?律政司是否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為條例訂明的「外國代理人」?而不是警務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二)終院在鄒幸彤煽惑六四集結案中,提及的「相同人」測試,有否排除辯方透過挑戰「遞交資料通知書」有效性,及其送達至上訴人的方式進行抗辯?
(三)「遞交資料通知書」要求提供《國安法》或實施細則五生效前存在的資料,是否有效?
而就上訴方稱案件具「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判詞同樣批出上訴許可,相關爭議具體為:本案中,法庭維護「公眾利益豁免權」是否錯誤,或是否導致被告未能獲公平審訊。
3 人原審罪成 判囚 4.5 個月
本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定罪及上訴案件。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經歷 16 天審訊後,於 2023 年 3 月 4 日,被原審裁判官羅德泉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成,同月 11 日各被判囚 4 個半月。
3 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於 2024 年 3 月駁回。判詞指認同原審判斷,指「外國代理人」不是控方須舉證的控罪元素,否則有違《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目的,而辯方亦不可挑戰警方「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合法性。
判詞又指,不論控方部分證物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抑或國安處證人拒答問題,均不涉審訊不公。鄧、徐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即時服刑。
同年 4 月,3 人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再被黎婉姫駁回後,遂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3 人就本案均已完成服刑,鄒另因支聯會涉煽動顛覆案要繼續還押。
《法庭線》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原審 16 天聆訊整合,請見另稿。
FAMC13/2024、FAMC14/2024(HCMA99/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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