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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 7.21 襲擊,事隔 4 年後再多 4 名白衣人被落案起訴暴動等罪,其中一人早前認罪已判囚,餘下 3 人周一(13 日)在區院認罪,還押至 1 月 23 日判刑。至今共 12 名白衣人罪成。案情指,3 名被告分別被指曾揮拳襲擊、在月台聚集、擲物、手持藤條進出車廂及揮向閘內人等。
控方在 3 人被裁定罪成後透露,他們均報稱沒三合會背景,但涉及 3 至 9 項定罪紀錄,包括管有危險藥物、刑事恐嚇、刑事毀壞等。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在月台是想分隔兩班人,欲調停雙方、平息衝突;強調被告的角色為「追隨者」,並非主導者、指揮者。
法官謝沈智慧一度關注,稱「如果我話呢件案嚴重之處係早有預謀,會咁啱著晒白衫,咁啱攞藤條,其他人又攞藤條,咁啱佢又戴手套去?」辯方回應稱明白,沒有陳詞。
3 被告均有定罪紀錄
案件由法官謝沈智慧審理。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黎靖頎、檢控官尹培軒代表。被告吳偉德、王浩昇周一承認暴動及串謀傷人罪,鄭文傑承認暴動罪,他另面對的串謀傷人罪,獲准存檔法庭。3 人分別由大律師蘇昊義、陳舶港、潘焯熙代表。
控方透露 3 被告均曾有定罪紀錄,與本案控罪不相同。3 人均報稱沒三合會背景。吳偉德曾涉及 3 宗案件、3 項定罪,包括管有危險藥物等;王浩昇則涉及 4 案共 9 項定罪,包括刑事恐嚇、毒品及交通相關紀錄。鄭文傑涉及 5 案、8 項定罪紀錄,包括車輛盜竊、刑事毀壞、管理賣淫場所等罪。
吳偉德一方:在月台分隔兩班人
吳偉德一方求情時稱,吳在月台時,「當時佢嘅行為係分開返兩邊人士」。法官謝沈智慧則指,「我唔係好知道佢做乜嘢,好似用身攔住車廂嘅門口」,又指吳其後的手部有動作。辯方稱,吳當時聽到有人說粗言穢語及著人「入返嚟」, 「佢當時嘅角色同目的係分隔兩班人」,故向車廂內的人稱「唔好再挑釁」。控方則提及,警方人員再三重播片段,只聽到「唔好再」。
法官著再播放相關片段,並在重播後稱「完全聽唔到」。蘇稱,法庭可以根據片段作出決定,但指此為辯方的陳詞及指示,重申吳當時是欲調停雙方、平息雙方衝突。
辯方亦引用「程偉明案」,指其量刑起點為 4 年半,指程與吳一樣,同樣沒被指控向哪人施襲,認為法庭可作參考。官聞言稱「我提醒你,暴動罪唔一定要作出暴力行為嘅人,charge 2 係串謀呀,佢唔需要郁手㗎!」辯方遂稱明白。
官稱案件嚴重處為早有預謀
辯方又指,吳的案底已是 18 年前,與暴力或公安條例無關,指最大求情是被告及早認罪。官問,「如果我話呢件案嚴重之處係早有預謀,會咁啱著晒白衫,咁啱攞藤條,其他人又攞藤條,咁啱佢又戴手套去?」辯方遂稱明白,沒有陳詞。
辯方另補充指,吳當時脫去白衣給另一人,是讓該人處理傷口,重申不是想喬裝或逃跑。官則稱,「唔係考慮佢係咪早有預謀,係個暴動係咪早有預謀,唔使考慮佢換衫,我都睇到早有預謀啦…」,又指白衣人手持「保衛元朗」的牌、穿白衫、手持類似武器。
王浩昇一方:角色為「追隨者」
王浩昇一方求情時稱,王在定下審期後認罪,望獲給予 1/4 的減刑,同意唯一有效求情是認罪。辯方亦指,同意 721 暴動是非常嚴重的事件,「亦都係有計劃,似乎計劃都係周詳,對公眾做成滋擾、群體影響都係嚴重」,惟強調王的角色為「追隨者」,沒有策劃。
官反駁稱,「但唔係睇佢不作為,係睇佢支持嗰班人嘅作為呀嘛」。辯方稱同意, 指王沒用藤條施襲,都不可減低其罪責。
辯方另引述同案被告鄧兆雄的判刑理由書,指法官就串謀傷人罪定為 7 年量刑起點,但此控罪最高判囚 3 年,稱「有可能犯咗原則性錯誤」。辯方再指,該案法官最終就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控方回應稱,引用該案案例是引述暴動罪的量刑起點;另沒爭議串謀傷人罪最高判囚 3 年。
鄭文傑一方:並非主導者、指揮者
鄭文傑一方求情時稱,鄭並非主導者,亦不是指揮者,指影片看到他有揮動藤條,「但冇打到任何人」,「佢有上月台,但冇證據顯示到佢做咩嘢」,指鄭與另一名白衣人案被告林啟明一樣,沒直接襲擊黑衣人,認為可參考林被判處的 4 年 8 個月刑期。
辯方又指,其兩項刑毀定罪,已是 27 年前,望法庭判刑時不會予以考慮。官則稱「都唔可以話從來冇同暴力有關,唔可以話係 out of character (不符性格)啦。」辯方回應稱,鄭 27 年來沒犯相同罪行。
辯方另稱,鄭在審期定下後認罪,望獲給予 1/4 的減刑;另指鄭有做義工,熱心公益,望考慮他對社會的貢獻作出減刑。
案情:白衣人揮動藤條、木棍等
案情指,2019 年 7 月 21 日晚上,一群白衣人及一群黑衣人在元朗站聚集,發生暴力衝突 。約 10 時 40 至 43 分,白衣人經元朗站 F 出口衝入閘,襲擊閘內人。
約 10 時 48 分,一群不少於 50 人的白衣人手持木棍及藤條進入元朗站,在大堂非付費區聚集,與付費區內的黑衣人激烈爭執,情況迅速升級為暴力衝突。白衣人用木棍、藤條和徒手拍打閘機和玻璃圍欄;揮動藤條、木棍、雨傘等武器威嚇及襲擊黑衣人;向黑衣人投擲水樽、木棍、竹及鐵通等;叫囂和挑釁黑衣人進入閘外;襲擊記者和勸阻他們施襲的市民。
約 11 時,另一批約 20 名白衣人入站。他們向閘內約 50 名黑衣人潑灑液體 、投擲水樽、告示牌、用木棍隔着閘機打向閘內人等。約兩分鐘後,約 100 名白衣人衝入閘,用木棍、藤條等追打黑衣人。
白衣人陸續走上月台,高峰期時約有 70 名白衣人。白衣人追打月台的人 、指罵和威嚇車內的人及施襲。約 11 時 14 分列車離開後,白衣人經元朗站不同出口散去 。
案情:吳偉德於樓梯揮拳襲兩男
針對各被告的行為,案情指,吳偉德約 10 時 57 分手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經 B 出口進入元朗站,並跳入F出口附近的付費區,與其他白衣人一起襲擊一名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其後離開付費區。
約 11 時 02 分,吳再與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他在連接月台與大堂的樓梯上多次揮拳襲擊兩名男子。他其後在列車車廂內,站在乘客與月台上其他白衣人之間,另曾用手指指向車廂內的乘客。
吳曾脫下白色上衣,遞給一名白衣人,其後換上灰色上衣,約 11 時 14 分與其他白衣人離開元朗站。2021 年 1 月 4 日,吳在元朗被截查和拘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情:王浩昇在月台聚集、擲物
次被告王浩昇於晚上 6 時 45 分離開天水圍天悅邨住所,他當時沒戴口罩,身穿白色 T 恤、黑色短褲及黑色運動鞋,揹上一個斜孭袋。
王於 11 時 03 分手持藤條,戴着口罩,經 G 出口入元朗站及經閘機旁的傷殘人士通道進入付費區。約 11 時 06 分,王與其他白衣人在月台聚集,兩次用力向車廂方向擲物,其後手持藤條進出車廂,並在月台走動。
列車開出後,王與其他白衣人一同離開元朗站。約 11 時 17 分,王曾在元朗站旁邊朗日路的停車場,與數名南亞裔人士一起出現,其中一名南亞裔人士脫掉白色上衣,王除下口罩,登上一輛私家車後駕車離去。他在 7 月 22 日凌晨約 4 時 20 分返回住所。王同日在住所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政府化驗師曾作出影像比對,發現王左上臂的紋身與案發片段人士的紋身,色調及總體外觀上沒有未能解釋的差異,形狀、大小亦吻合。
案情:鄭文傑用藤條揮向閘內人
第四被告鄭文傑約 10 時 48 分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經 F 出口由形點進入元朗站。他曾於非付費區一度衝前用藤條揮向付費區內的人士;又曾手持藤條進入近 F 出口的付費區,當時數名白衣人正襲擊一名穿灰衫男子。
鄭其後與其他白衣人一起步上前往列車月台的樓梯。約 11 時 13 分,鄭經樓梯離開月台及與白衣人一起離開元朗站。鄭在 2023 年 7 月 6 日在住所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亦播放事發的片段,包括多段閉路電視片段或公開片段顯示 3 名被告進出站內的情況,以及付費區、列車的襲擊情況。
一人認罪已判囚
4 名被告依次為吳偉德(38 歲,保安員)、王浩昇(28 歲)、鄧兆雄(42 歲,司機)及鄭文傑(43 歲,商人)。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串謀傷人罪,即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在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CCC932/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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