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他就本案已完成服刑。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五(10 日)進行終極上訴聆訊,終院 5 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裁決。
上訴爭議之一,是煽動罪須否證明煽暴意圖。代表譚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引印度聖雄甘地在 1922 年大審判中的自述指,感情無法被製造或透過法律去規範,所以如果一個人對某人或制度沒有感情,只要不涉及煽動暴力,他應該有自由充分表達不滿。律政司則重申,終院已裁定煽動罪合憲,沒侵犯言論自由,控方毋須證明具煽暴或擾亂公共秩序意圖。
上訴人譚得志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譚俊傑及董皓哲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本地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
爭議須否證煽暴意圖、須否陪審團審訊
譚得志今早在押解下到庭,他穿著黑色風衣外套、有紅心圖案的黑色 T 恤。開庭前,譚回應旁聽人士打招呼時高聲表示「This is our last battle(這是我們最終一戰)」 。旁聽有人指他「靚仔咗」 ,他則回應指「瘦咗呀」 ,又問其代表律師戴啟思「你收到我的聖誕卡嗎?」另外,德、法領事館職員周五亦有到庭旁聽。
終審法院早前就譚一方提出的兩項爭議批出上訴許可,分別是 (1)《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第 10 條下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須由設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 以及(2)控方須否證明煽動罪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
上訴方:煽暴應是政治言論唯一界線
代表譚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時,引印度聖雄甘地在 1922 年大審判中的自我陳述,當中提到「感情是無法被製造的,也無法用法律去規範,如果一個人對某人或制度沒有感情,他應該有自由充分表達不滿,只要他沒不打算、促進或煽動使用暴力」。
戴啟思指,甘地當年同樣面對煽動控罪,而他是在認罪前說出這番話。戴指,這正好闡述上訴方立場,即煽動暴力或煽動社會混亂,理應是政治言論的唯一界線。戴又指,不少普通法國家,都已裁定除非控罪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否則煽動罪屬違憲;樞密院近年案例亦明確指出,煽動罪在歷史上有侵害言論自由的風險。
官質疑走後門重啟煽動罪合憲性討論
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戴啟思的說法等同指如沒有煽動暴力意圖,煽動罪就不合法地侵害言論自由,猶如從後門重新引入煽動罪合憲性問題。常任法官李義亦指,法庭未有就煽動罪合憲性問題批出上訴許可,而本港法律條文亦已清晰界定甚麼言論屬於煽動,故不存在條文合法性(legality)問題。
律政司:毋須證煽暴意圖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回應指,譚一方所呈的樞密院千里達煽動罪案例,裁定煽暴或動亂意圖是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只是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對香港法律沒有任何有意義的協助,法庭仍需考慮本港立法情況。
周又指,更重要的是,終院早前已裁定煽動罪合憲,沒有侵犯言論自由,因此控方毋須證明,煽動罪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國安法》後被控煽動首人
譚得志是自 2020 年《國安法》通過後,被控《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首人。他被控在 2020 年 1 月 17 日至同年 7 月 19 日期間,分別於 8 次不同日子的街站,發表批評《國安法》及共產黨、呼籲他人參加未經批准之遊行等言論,並曾叫喊「黑警」、「光時」等口號。
他共面對 14 項控罪,包括「發表煽動文字」、「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舉行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
譚否認全部控罪,並針對控罪提出主要 3 項挑戰,包括質疑煽動罪條文字眼難以準確定義,不符「依法規定」原則,侵害言論自由;爭議「光時」口號的意思,以及批評《國安法》屬合法批評等。譚一方又提出,政府自 1970 年代便沒有再以煽動罪提出檢控,認為是意識到罪行與現代人權法不相符。
原審:條文提供抗辯理由
未對言論自由構不合理限制
譚一方的說法未被原審法官陳廣池接納。陳廣池認為,政府自 1970 年代起未有再以煽動罪檢控可以有不同原因,認為辯方的看法「武斷和誤導」,又認為條文中煽動意圖定義並非過分廣闊,而是維持罪行適時性及足夠彈性。
陳廣池又不認同,煽動罪對自由構成不相稱限制,因條文已列舉不屬煽動意圖的例外情況,等同提供了法定抗辯理由,為控罪作出相應和合理的平衡。經審訊後,譚被裁定其中 11 項罪名成立,合共判囚 40 個月,罰款 5,000 元。
高院駁回譚上訴
指毋須跟從樞密院案例
譚不服定罪,於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期間英國樞密院就一宗千里達煽動罪頒布裁決,裁斷「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是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同時否定曾於本港多宗煽動案審訊中被採納的 1940 年 「Wallace-Johnson」案例。
不過上訴庭於去年 3 月駁回譚一方上訴,裁定普通法下煽暴意圖,並非定罪必要元素,並指本港煽動罪自 1938 年已屬「成文法」,且是根據本港特殊情況而定,故其他普通法地區發展、以及英國樞密院判詞,都不適用於本港。
FACC12/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