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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2022 年分別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及 1 年 9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上訴,周二(14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
上訴方指,涉案「力高」公司與報紙業務相關,並非「佔用」處所,而是「共用」處所,因此毋須領取牌照,黎智英、黃偉強亦沒有披露責任,又指租契並不要求整個土地用於出版、印刷報紙等指明用途。另外,上訴方指黃偉強已服刑完畢,故放棄判刑上訴。
律政司一方則指,「蘋果印刷」多次為不同公司申請牌照和續牌,但不包括「力高」,又指不論是佔用或共用處所,都應該申請牌照,而「力高」沒有牌照,就屬違反租契,重申承租人有披露責任。案件周三(15 日)續審。
上訴人為黎智英、黃偉強,黎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董皓哲代表,黃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律政司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黎戴眼鏡及耳機,穿綠色毛衣及藍色外套,由 3 名懲教人員陪同步入被告欄,黎妻、子女到庭旁聽。刑滿的黃偉強坐在家屬席,小休時與黎妻聊天,黎亦向他點頭打招呼。
陳政龍:「力高」與報紙業務相關
「共用」處所毋須領牌
針對涉案「力高顧問有限公司」角色,原審法官陳廣池形容「力高」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有如公司形式的『大打雜』」,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表示不同意,指「力高」持有 49%「蘋果印刷」股份,處理「壹動畫」會計工作。
陳政龍續指,「力高」可能是黎的私人公司,但黎本人也涉足印刷報紙業務,透過「力高」提供資金及管理。他指,「力高」佔用蘋果大樓 646 平方呎、即 0.16% 用地,用作處理黎的私人事務,也可用作處理《蘋果》事務。
就控方指《蘋果》從沒有替「力高」申請牌照,「力高」在沒科技園批准下「佔用」蘋果大樓。陳政龍引述案例指,「佔用」是指「將其他人排除在該空間」,但「力高」與《蘋果》業務相關,因此並非「佔用」(occupy)處所,而是「共用」(share)處所,毋須領取牌照,故黎沒有披露責任。
陳續指,租契非要求整個土地用於指明用途,即出版、印刷報紙及雜誌,在黎沒有披露責任下,他無法以隱瞞形式構成欺騙行為,認為「指控本身與證據不符」(The charge itself doesn’t fit the evidence)。刑期上訴方面,陳政龍指採納書面陳詞。
黃佩琪:黃偉強沒獨立責任披露
針對「力高」與壹傳媒的關係,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引述控方特赦證人周達權供詞指,周同意以壹傳媒財務總裁身分聘請「力高」員工、「力高」向「壹傳媒動畫」提供人力資源等支援服務,「力高」員工亦要簽署壹傳媒員工守則,顯示兩者有關連。
針對黃偉強的角色,黃佩琪指黃偉強本人與科技園公司沒有合約關係,故沒有獨立責任披露,又指如原審法官形容,黃偉強是「高級大打雜」,聽命於董事局,沒有管理、財務及決策權。
黃佩琪續指,黃偉強僅是「對口單位」(contact person),他依據上司指示、內部和外聘律師的法律意見,予科技園公司回覆,故不應由他肩負集團責任。刑期上訴方面,黃佩琪指黃偉強服刑完畢,放棄刑期上訴。
律政司:沒申請牌照屬違反租契
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則指,從 1997 至 2019 年,「蘋果印刷」共 65 次為 27 間公司申請牌照及續牌,但不包括「力高」。她又引述開案陳詞指,蘋果印刷從沒有向科技園公司,就「力高」佔用或共用處所而申請牌照。
楊美琪指,不論是佔用或共用,都應該申請牌照、獲得書面准許,而「力高」沒有牌照,就屬違反租契,重申承租人有披露責任。楊周三(15 日)續陳詞。
原審:黎在傳媒保護傘下行事
黎智英與黃偉強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科技園公司,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 8 號並非按租契用途使用,該租契由工業邨公司(現為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 1999 年訂立。兩人意圖詐騙科技園,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利,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黎另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 1998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連同其他人隱瞞工業邨公司,該處所非按 1995 年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現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1995 年所訂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公司於 1999 年所訂租契使用,意圖詐騙科技園公司。
2022 年 12 月 10 日,黎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黃偉強被判監禁 21 個月,黎另被罰款 200 萬元及遭頒 8 年「取消資格令」。原審法官陳廣池指,黎智英欺詐行為長達 21 年多,指他與黃偉強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屬於「自肥」或「自我方便」。
陳廣池又指,黎和壹傳媒在香港有一定社會地位和有不少擁護者,他「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下行事」,令科技園不敢突擊巡查,屬加刑因素之一。法官又指,黎智英管控一個頗具規模的傳媒網絡,「並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因他遭檢控,便等同攻擊新聞自由。
本身是同案被告的周達權,原審以控方特赦證人身分作供,其案件押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再訊。
CACC223/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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