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9日星期四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終院法官關注若支聯會能證非「外國代理人」仍否有罪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終院法官關注若支聯會能證非「外國代理人」仍否有罪 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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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在律師席陳詞 母旁聽支持

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自辯;鄧岳君、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陳詞。律政司則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陳詞。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本地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

鄒正因支聯會另一案還押,她早上在懲教人員陪同下由羈留室步入律師席,期間笑對旁聽人士稱「新年快樂」;鄒母亦到庭旁聽。鄒陳詞之後的法庭小休期間,多名旁聽人士站起拍手,有人大叫「Bravo」。退庭時,鄒笑著向母親方向點頭,有旁聽大叫「生日快樂」,另有人對鄒母拍肩稱「你個女好叻」,鄒母微笑點頭。

終院就本案的 4 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雙方陳詞及法官提問皆以第一個議題為主,當中張舉能、李義及林文瀚較多發言。

鄒幸彤陳詞時提及,本案是一宗把簡單法例「演變成複雜怪獸、令人不安」的一例,稱雖然已服之刑期不可追,惟現時要著眼處理「我們法律的聲譽」(the reputation of our law)。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罪成,判囚 4 個半月,他們均已服畢刑期。

鄒幸彤:「合理相信」不能將鹿變馬

就第一個議題,爭議點在於涉案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的元素為何;律政司須否證明支聯會事實上為條例訂明的「外國代理人」,而非警務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它是代理人。

鄒幸彤首先就「外國代理人」的含意陳詞。她稱,警方若非惡意就是錯誤(mistaken if not malicious)地指稱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我們,乃至證據均顯示這不正確」,卻要為警方的錯付出代價、接受刑罰。

鄒續稱,若其他人面對此等情況,要不犧牲私隱,要不咽下有損尊嚴的「外國代理人」標籤;又說就算不考慮「外國代理人」在俄羅斯歷史中所含的刑事惡名,它本身亦形象負面,即代表外國利益,而非本土。

常任法官李義打斷鄒,要求直接就議題陳詞,又說通知書沒說她「是」,而是「合理理由相信是」,兩者有分別。鄒指,她想帶出此一標籤會為現實生活帶來真實後果;又指律政司提出的詮釋,在「外國代理人」的指引中沒根據,並重申「合理理由相信」和「是」一名「外國代理人」有分別,指不能說有合理理由相信一隻鹿是馬,鹿就會變成馬(A deer cannot be a horse just because someone reasonably believes it to be.)。

鄒:控方就控罪元素改變立場

鄒續陳詞說現已 2025 年,法律卻倒退成小說《1984》般,字詞被詮釋成完全反義,例如「戰爭即和平」,難怪市民會有感難信法律,因法律變得難以理解。鄒重申,本案控罪關鍵為支聯會「事實上」是否「外國代理人」,不能和「懷疑是」混淆,而只有前者的情況,警方才可引用附表五(針對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代理人要求提供資料)的權力索取資料。

鄒又說,律政司一方就控罪元素改變立場,初稱「外國代理人」不是控罪元素,故控方案情以至控罪書不曾提及;​​其後修訂說,只需證明「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鄒亦說,原審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意圖」,若終院接納,在法律上會形成難以解決的問題。

鄒另指法庭曾問何謂「警察社會」(police states),而本案就是示例,「警察社會就是警察可任意指稱任何人是『外國代理人』,而即使此是錯,法庭仍被逼(obliged)下達相關裁決;警察社會就是警察可任意違例,仍要求市民服從」。

張舉能打斷指,法庭不關注何謂「警察社會」。鄒回應稱,總之此類行為應要立即停止。

彭耀鴻:附表五對象是「外國代理人」

彭耀鴻陳詞指,以字面自然解讀實施細則附表五的字眼,該人是「外國代理人」,警方才可引用執法。若僅「懷疑是」,應引用細則的附表七(為偵查危害國安罪行發出提交資料令)。

對於律政司在書面陳詞稱,附表五的起用門檻也可如附表七般為「懷疑是」,彭質疑其解讀。另指「外國代理人」作為法律概念(legal concept),在《國安法》生效之前並不存在。

常任法官林文瀚指,附表七與附表五是相反,作用是針對警務處長無法證明一人為「外國代理人」的情況。彭同意,重申實施細則有一系列權力可使用,警方在調查上不會因為不能用附表五而形成漏洞。

官:《國安法》第 43 條權力有否邊界?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彭提出的字面解讀有否案例支持?彭稱沒有。張又問,警方起用附表五前,須否先證明已有罪行發生,或將有罪行會發生?彭稱否。張問,即警方想知代理人做甚麼,是另一回事?彭同意。張再問,若警務處長未能就對象是「外國代理人」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則不可發出通知書?彭稱若沒有罪行發生,則不應對該人展開調查。

林文瀚質疑,《國安法》第 42 條有提及預防國安罪行。法官李義問,彭的意思是否在附表五之下,處長須肯定對方是「外國代理人」,否則不能起用;若處長仍想針對涉及危害國安罪行調查,則應起用附表七?彭同意。

林文瀚指,《國安法》第 43 條(註明執法部門調查可採取 7 項措施,由特首會同國安委制定相關實施細則)賦予警方權力處理國安案件,問有關權力是否有邊界?彭答稱,細則附表五就有指定對象。

張卓勤:不同意控方有改變立場

律政司代表張卓勤指,實施細則的權力應要附表一至七並看,門檻都是「合理理由相信」。對於彭耀鴻說,附表七涵蓋大部分情景,張認為附表五分別之處,是針對可能潛伏的外國勢力,給予當局充分而有效的權力處理危害國安罪行。

張說與上訴方一樣,沒案例支持自己的說法,但要求法庭考慮。他另指,不認同鄒幸彤指稱控方就控罪元素改變立場,因通知書已列明警方是「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就「外國代理人」,張舉能引用鄒幸彤舉出的例子,指某人「相信」另一人是女人,也不等於該人就是女人。張卓勤表示,明白要法庭接納律政司一方說法有困難,但重申立場是附表五的門檻為「合理理由相信」。

李義問,若有人被錯認為「外國代理人」,可否維持拒交資料的定罪?張卓勤答稱,控罪條文清晰寫明,即「代理人沒有遵從」,重申按附表五第 3(1) 條發出通知書的門檻,是「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是「外國代理人」。

3. 規管外國或台灣代理人
(1)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以下資料 —...

—實施細則附表五

李義質疑條文並非如此,指寫法是「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當中沒「合理理由相信」。法官霍兆剛亦說,張卓勤的英文文法有問題,問如何理解成「合理理由相信」、推至下一範疇。

張卓勤承認在語法上有一定程度困難,但指實施細則開首已有提及此說,可能有些語意不清(ambiguity)。陳兆愷質疑,何來語意不清?張卓勤澄清,與語法、串錯字無關,而是實施細則開首,已提及門檻為「合理理由相信」;又指原審裁判官同意律政司一方說法。

張舉能質疑,律政司的說法顯示立法者針對實施細則立法時,有充分考慮在何處加入「合理理由相信」,不正好是反映字眼在相關條文「外國代理人」一處缺席的用意?張卓勤數度擬引《國安法》條文回應皆被官打斷,其中張舉能指律政司的說法或起「反效果」(backfire)。

李義則說,若張卓勤想說立法原意,可比較附表五和七,指附表五的對象是「外國代理人」,不會立即引致刑事後果;若是「合理理由相信」則應用附表七。

鄒回應:控方未能證是「代理人」 被告仍被定罪

上訴方回應時,鄒指勾結外國勢力的人不一定是「外國代理人」;香港是國際城市,有多個外國機構,全港或有成千人是「外國代理人」。

對於律政司稱,證明一個人是「外國代理人」有困難,故附表五要採較低門檻、以提高效率,鄒指控方難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因為它根本不是。

鄒又說,律政司應至少告訴被告一方,支聯會是誰的「外國代理人」,但這一點都沒能提供,指控方案情「注定失敗」。鄒又說在原審中,支聯會提出自己不是「外國代理人」,沒受到控方反對,原審也在判詞予以接納,但他們最終仍被定罪。

官:若非「代理人」是否仍有罪?
張卓勤:須司法覆核挑戰通知書

就第二個議題,爭議點為終審法院在「鄒幸彤煽惑六四集結案」的相關裁斷(相同人測試),有否排除辯方在刑事審訊中,透過挑戰警方「遞交資料通知書」的有效性及其送達的方式進行抗辯。

張舉能問律政司一方,若被告能證明自己實際上不是「外國代理人」,可否構成辯護?張卓勤稱在刑事審訊中不構成。在官追問下,張稱假如自己收到通知書,而沒採取任何行動或通知當局,沒交資料罪就能起用。

張舉能質疑,那麼若該人不是「外國代理人」?張卓勤稱這樣應循司法覆核挑戰警方的通知書。林文瀚質疑,律政司是採對自己最有利說法,似是迴避控罪元素。

張舉能其後問,假如一個人並不是「外國代理人」,還會否構成本案的控罪?如果會,為何在附表五沒列明?張卓勤稱仍要經司法覆核挑戰通知書。

李義質疑,律政司主張被告不能在刑事審訊上挑戰通知書,而是應循司法覆核處理,形容這對被告方豈非令人驚訝的建議(shocking suggestion)?張卓勤回應,被告不是不能辯護,他們可以提出司法覆核。李義質疑,案中的被告有寫公開信,表明自己不是「外國代理人」。

彭:司法覆核亦難挑戰處長「合理相信」

鄒幸彤則陳詞指,由細則附表五乃至《國安法》都沒有提及辯護理由,而律政司一方則主張循司法覆核挑戰,有違普通法。

彭耀鴻則指,律政司說被告不能在刑事審訊中證明自己不是「外國代理人」,但若被告循司法覆核挑戰,律政司很容易就能確立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故就算被告不是,也難以說服法庭自己不是,指實況「就是如此荒謬、欠邏輯」。

張卓勤:遮文件不涉不公
官:遮蓋即沒證據

議題四的爭議點是,案中法庭維護「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法律 101 文章)是否錯誤,或是否導致被告未能獲公平審訊。

彭耀鴻指控方引用 PII 遮蔽文件(見報道)的手法,使被告在受審時無法為自己辯護,情況對被告不止是稍為不利,而是被蒙着雙眼、綁手身後。

對於上訴方指稱原審處理 PII 和遮蓋文件一事涉及重大不公,並質疑資料都在「公海」找到故非秘密,張卓勤回應指,不論內容是否在「公海」找到的,律政司都不能予以確認或否認。張又說,警方國安處警司證人洪毅基於 PII 庭上拒答提問的做法,有上訴案例支持。

李義質疑,就被遮蓋的國安處調查報告,他見不到有任何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證據。張卓勤稱至少有顯示結論,即警務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

霍兆剛說,其中一頁有說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沒進一步說「合理理由相信」。張卓勤擬解釋時,李義打斷指涉及的外國組織都被遮蓋。張卓勤同意。李再指,所以就是沒有證據,「一旦你遮蓋了,那裡就沒有證據」(once you redacted, there is no evidence)。

張卓勤否認,指該些仍是證據,只是受 PII 保護。李義說,就連法官也難據沒遮蓋的部分,判斷警方是否「合理理由相信」。張卓勤說此是籠統字眼,至少指主觀相信某些事,而原審在有限證據下,也接納警方是「合理理由相信」。

律政司:支聯會管理層可抗辯
官:法庭都做不到

林文瀚打斷指,問題關乎公平審訊,而非原審是否接納,又問辯方在文件全面遮蓋下可如何挑戰文件中的相關組織是否外國的組織?

張卓勤稱被告是支聯會的管理層,指他們「有能力、有方法」,不會構成不公。林文瀚再質疑,張意思是他們可以推斷涉哪些組織、轉帳,因此可挑戰?張卓勤答稱在原審中,鄒就曾在盤問證人時提出推論。

張舉能質疑,涉案文件中只能見到第一句,即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其餘全被遮蓋,就算被告是局內人(insider),又怎可做到抗辯?他又說法庭都不能做到,「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impossible task)。

彭耀鴻其後回應時,引原審謄本指證人接受鄒幸彤盤問時,裁判官多次交由證人(洪毅)自行決定回答與否,顯示原審已完全放棄掌控證人可答、不可答甚麼,認為原審應要每項問題審視,若涉 PII 應看問題如何調整。鄒幸彤亦說,證人可任意選擇是否回答其問題。

彭耀鴻:索《國安法》前資料違不追溯原則

就最後一項議題,爭議點在於警方的「通知書」可否索取《國安法》或實施細則附表五生效之前已存在的資料。

鄒幸彤指律政司試圖修補警方錯誤,即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一事,遂要求法庭「更改法律」以掩飾錯誤,准許他們作出「非法要求」以追溯之前的資料,而法官意外地輕易接納警方的說法。

彭耀鴻陳詞指,引用附表五要求提供《國安法》之前的資料,有違不追溯、無罪推論等原則。張卓勤則指採納書面陳詞。

鄧岳君、徐漢光
鄧岳君、徐漢光周三到終院應訊。徐稱支聯會是「最大的、最常辦活動的愛國團體」,卻被指控為「外國代理人」。(《法庭線》記者攝)

鄒等 3 人已服畢刑期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2021 年被警務處長指稱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外國代理人」,引《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的權力,發出通知書要求常委遞交四大類指定資料。

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指沒有遵從要求,經審訊後罪成、判囚 4 個半月。3 人均已服畢刑期。鄧、徐周三亦到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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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C13/2024、FAMC14/2024(HCMA99/2023、WKCC3633/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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