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6日星期三

11.18油麻地|兩人就暴動定罪提上訴被拒 上訴方指被告穿白衣非黑裝束 官指須考慮證據疊加效應

11.18油麻地|兩人就暴動定罪提上訴被拒 上訴方指被告穿白衣非黑裝束 官指須考慮證據疊加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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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黃紫情(26 歲)、林堅信(21 歲),均為案發年齡,2023 年分別被判監 4 年 1 個月、3 年 10 個月。兩人分別由大律師蕭淑瑜、邱治瑋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及檢控官朱家誠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指原審拓闊暴動時段

代表黃紫情的大律師蕭淑瑜指,原審法官游德康錯誤拓闊暴動時段基礎,導致不公。根據開案陳詞,涉案暴動時段至少包括案發當晚 10 時半至 11 時 22 分,但原審裁定暴動至少於晚上 7 時 32 分開始。法官潘敏琦聞言指「『至少包括』呀嘛,唔係局限時段」。

法官彭寶琴亦指,蕭在原審代表黃紫情,當時她所簽署的承認事實,包括案發晚上 7 時半的片段,可見她接納片段與控罪相關。她又指,控方的結案陳詞提到,當晚 10 時 45 分至 11 時 26 分,是「暴動高峰期」,「用得『高峰』呢個時段,即係之前已經有暴動」。

蕭回應指,若法官在審訊途中提出擴闊暴動時段,辯方會提出「針對性證供」,即在黃紫情或控方證人作供期間,問及晚上 7 時半至 10 時半所發生事情,潘敏琦打斷指「片段睇到晒啦」。彭寶琴再指,這不是一個強而有力的上訴理由。

上訴方呈「打機」照
官:唔可以又打機又去暴動?

代表林堅信的大律師邱治瑋指,辯方在原審傳召林友人作供,指案發當日林赴碧街嘉榮大廈「打機」,友人為他慶祝生日,其後因催淚煙傳入單位,林於晚上約 11 時離開單位。原審拒絕接納林友人供詞,指他一時稱林於 11 時離開,一時稱林於 11 時18 分離開,說法前後矛盾。

邱治瑋指,辯方證人作供時,距離案發多時,即使相差十多分鐘,也不是前後矛盾。潘敏琦指,原審有其他原因拒絕接納辯方證人供詞。邱續指,原審沒考慮被告「打機」照片,指若當晚暴動至少於晚上 7 時多發生,質疑林會否「打機」期間外出暴動,強調相片可削弱法庭推論。

潘敏琦反問,「唔可以又打機又去暴動嘅?暴動完又上去打機食嘢,再落嚟都得㗎?」邱同意,稱「俗啲咁講,彈出彈入都得,但既然有證據,(原審)會唔會考慮埋?」潘指,原審已在判詞提及相片,有權認為不能削弱參與暴動推論。

2019 年 11 月 18 日油麻地(資料相片)
上訴方指被告穿白衣
非一身黑裝束

就原審提到,「被告當時一身黑色裝束及管有的 3 個口罩,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意圖參與暴動」,邱指林當時穿著白衣,潘敏琦則指他當時穿著黑長褲、黑色運動鞋,又指穿白衣非不能參與暴動。

邱同意,但指黑色衣物可顯示隱藏身分、與其他示威者「同聲同氣」,但林當時穿著的白衣有字等明顯特徵,背面則有一個大標誌,如果指衣著是用作顯示隱藏身分、與其他示威者「同聲同氣」,林的白衣未能應用此原則,質疑「點樣可以支持到原審推斷」。

潘強調,判詞提到「已經採納有關暴動範圍、時間等裁斷」,「加上」被告當時一身黑色裝束,重申法庭要考慮證據的疊加效應。

官:聞催淚煙離開單位不合邏輯

至於辯方證人供稱,林在單位聞到催淚煙不適,因此離開單位,彭寶琴指「呢一點本身都唔合邏輯,催淚煙源頭喺街上面,唔係有架無人機喺 19 樓單位個窗發放催淚煙」,認為原審質疑林為何不留在單位,而是身處暴動現場。

律政司一方採納書面陳詞,另指代表林的上訴陳詞斷章取義、不能成立。3 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駁回兩名申請人的定罪上訴,將於 6 個月內頒布判詞。

本案 19 人被控暴動

本案原涉 19 名被告,依次為勞俊軒(27 歲,建築工人)、呂鋒(20 歲,學生)、吳進欣(23 歲,學生)、倪倬傑(25 歲,攝影師)、蕭竣旻(20 歲,學生)、蕭子慧(23 歲,圖像設計師)、蕭穎鈊(22 歲,侍應)、黃靖斐(19 歲,推銷員)、黃紫情(26 歲,護士)、鄭文豪(19 歲,學生)、張振鴻(31 歲,保安員)、張婉兒(19 歲,學生)、趙泳姿(19 歲,學生)、鍾凱文(19 歲,學生)、古倩誼(21 歲,文員)、黃沅詩(18 歲,學生)、林堅信(21 歲,學生)、李浚維(18 歲,學生)和何羚甄(17 歲,學生),上述案發年齡及職業。

鄭文豪開審前認罪判囚 3 年,餘下 18 人經審訊後罪成,判囚 3 年 10 個月至 4 年 9 個月,何羚甄則被判入教導所。

CACC138/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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