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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就「47 人案」服刑的 3 名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林卓廷及陳志全,周二(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著 3 宗被指違「特權法」、涉 2019 至 2020 年的立法會會議期間衝突案件應訊。朱凱廸及陳志全認罪,判囚 14 天及 32 天,考慮 2 人正就「47 人案」服刑,官指部分刑期可同期執行,可視為加監 7 天及 20 天;林卓廷則不認罪,押後 9 月審訊。
辯方求情時提及,陳志全服刑期間,他「好錫」的母親不幸過身,雖獲懲教通融而在臨終前見到最後一面,但陳對過身當刻未能陪伴身旁抱憾。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就朱、陳分別涉及的 2 案,即逃犯條例法委會「鬧雙胞」、「立會潑臭水案」指,案件不涉非常嚴重武力,但議會是議事地方,要和平表達,不容許兩名被告所作所為,二人行為亦顯然出於政治目的,致應有的會議暫停或終止。
3 人正因「47 人案」服刑
周二就 3 宗「特權法」案件應訊的 3 人,朱凱廸、林卓廷、陳志全,皆為時任立法會議員。他們亦同涉及「47 人案」,目前正在服刑,當中朱在該案認罪,判囚 4 年 5 個月;林、陳審後罪成,分別判囚 6 年 9 個月及 6 年半。
3 人開庭後,從羈留室步入被告欄,朱凱廸身型比先前略顯瘦削;林卓廷甫入庭即露齒笑,並對旁聽揮手打招呼;陳志全則架上黑框眼鏡,穿上西裝。庭上播放事發片段時,朱直望前方,林、陳轉身面向庭內大屏幕觀看,林則一度取出簿,狀似抄錄筆記。
是次聆訊,朱凱廸由吳姓律師代表;林卓廷由大律師黃錦娟代表;陳志全則由大律師譚俊傑、梁麗幗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
逃犯條例「鬧雙胞」:
朱、陳認罪 林不認罪候審
控辯雙方先處理 3 人均牽涉在內的案件,即俗稱逃犯條例「鬧雙胞」案(ESCC2514/2019),指 2019 年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時,建制派及民主派分別派員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最後「鬧雙胞」。
原案共有 7 名被告,當中 4 人早前已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范國威、郭家麒獲撤控罪,區諾軒准以 3,000 元簽保守行為兩年,梁耀忠則承認一罪、判囚 2 周,餘下 1 罪獲撤。
周二(11 日)時,林卓廷就被指襲擊、妨礙或騷擾時任立法會議員陳恒鑌,稱「我不認罪」,押後 9 月 26 日開審,料審期 3 天。控方指將有 9 名證人,不涉警誡供詞,另會播放約 1 小時片段。其後他申請留在被告席,稱「等陣先,等陣先,我想留低呀」,有意聽取另外二人案情,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批准,「坐喺度囉」。
朱凱廸、陳志全同承認襲擊、妨礙或騷擾周浩鼎及葛珮帆;朱另再承認對象涉陳恒鑌。根據案情,陳恒鑌、葛珮帆有即日驗傷,涉肩部等地方輕微觸痛;周浩鼎則未提及有否傷勢。
案情指,事發於 2019 年 5 月 11 日,當天立法會一號會議室,正進行泛民主派議員宣稱的第 4 次《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會議,但先前由李慧琼主持的內委會,通過由石禮謙取代涂謹申,召開第 3 次會議及主持選舉,而石等人到場後,見涂謹申仍佔據主席台。
案情續指,石等人前往主席台,期間朱凱廸從後追上,以身體阻擋石前進,其後亦試圖接近石,再試圖搶咪,亦不斷以擴音器發言;陳志全亦有份爬桌,再突然衝前,試圖搶咪,期間身體壓向多名建制派議員,朱則以雙手承托陳的身體。二人行為致使陳恒鑌、周浩鼎及葛珮帆未能履職,當天亦告休會。
立會潑臭水案:
陳認罪、朱獲撤控
控辯其後處理陳志全、朱凱廸二人所涉案件。其中「立會潑臭水案」,二人被指在 2020 年 6 月 4 日,立法會進行《國歌法》三讀辯論時(WKCC4003/2020)「潑臭水」,各被控「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有害物品」、及「特權法」下藐視兩罪。
周二庭上,控方確認會對朱凱廸撤回兩罪;在陳志全就藐視罪認罪後,控方亦指會就另一罪不提證供起訴。另原案共有三人,餘下一人為許智峯,他現時被指潛逃。
案情指,案發時陸頌雄正發言,朱凱廸把雙層包裝容器遞向陳志全,陳接過後解開,再用紙燈籠作容器掩飾,把它連同標語牌「殺人政權,遺臭萬年」攜往主席台,期間與保安發生推撞,容器跌地,帶刺鼻惡臭的液體濺出,可見液體呈啡色,並有白色蛆蟲爬行。
案情形容,因為二人潑濺液體,「使惡臭籠罩會議廳,會議因此被迫暫停四小時作檢查及消毒」。
案情續指,二人其後曾向傳媒發聲明稱,不能接受《國歌條例草案》,亦會阻止三讀,「他們認為香港人不應遵從共產黨的統治,亦呼籲香港人反抗共產黨政權」,並聲稱沒有丟出物品,是在保安阻攔時掉地,而朱稱「臭水」是有機肥料。
內委會擾亂秩序案
控方稱「未完」「有啲被告唔喺度」
是日處理的最後一宗案件,亦涉陳志全、朱凱廸,為 2020 年內務委員會會議期間(WKCC3842/2020),二人連同另外 6 人即許智峯、尹兆堅、黃碧雲、張超雄、胡志偉、郭永健被控藐視罪。控罪指,他們於同年 5 月 8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 1 內,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令該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控方指,將對陳志全不提證供起訴;對朱凱廸則申請撤回。裁判官問本案是否完結,控方稱「仲有啲被告唔喺度,未完呀」。
朱凱廸加監 7 天、陳志全加監 20 天
辯方求情時提及,陳志全現年 52 歲,案發時沒案底,涉事的清潔費逾 11 萬元已賠償。辯方又指,服刑期間,陳「好錫」的母親不幸過身,雖獲懲教通融而在臨終前見到最後一面,但陳對過身當刻未能陪伴身旁抱憾。他亦親撰求情信,提及知道做法不對,現明白應要求同存異,政治是溝通及妥協的藝術。現時他信佛,往後不打算從政,只望與家人團聚。
朱凱廸一方則稱,案發時有一項 2012 年的案底,但相距久、性質不同,望法庭判刑時不考慮。
裁判官鄭念慈押後約半小時,稱需時考慮判刑。他就「鬧雙胞」案指,案情及片段可見事發時混亂,但認為沒用上非常嚴重武力,有人受傷但不至嚴重,但議會是議事之地,要和平表達,不容許二人所作所為,二人顯然出於政治目的而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影響議會程序,亦影響石禮謙應做的工作,最終致應有的議會中止。
至於「潑臭水案」,鄭指陳志全離開座位,潑出不明液體,雖不見嚴重肢體衝撞,但亦因液體致會議暫停數小時,重申議會是議事、莊嚴之地,其行為干擾議會議事。
部分刑期可於「47 人案」同期執行
官最終裁定,就朱凱廸在「鬧雙胞」案中 4 項控罪,同以判囚 21 天為起點,因認罪獲減三分之一至 14 天,可全數同期執行;朱凱廸正就「47 人案」服刑,官指部分刑期可同期執行,可視為在現刑期之上加監 7 天。
就陳志全的兩案,官分別亦以囚 21 天為起點,因較後期認罪,獲近四分之一扣減至分別為 16 天,因兩案性質不同,不可同期執行,即判囚 32 天;陳志全正就「47 人案」服刑,官指部分刑期可同期執行,可視為在現刑期之上加監 20 天。
ESCC2514/2019、WKCC3842/2020、WKCC4003/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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