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热血公民成员郑锦满等5人,被指在2019年11月理大冲突期间,协助或接应从理大爬渠离开的示威者,郑锦满审讯时在控方举证完毕后,再被加控暴动罪,最后被裁定暴动罪成判囚3年8个月;另4人则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判囚12至13个月。5人不服定罪,周三(2日)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上诉,力陈郑可能是爬渠入理大,但因失败而「爬返上嚟」,非从理大爬渠而出,望推翻其暴动定罪,改判意图妨碍司法罪成。3名法官听毕陈词后,押后在6个月内颁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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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务署人员曾供称不可能在没装备下 由理大爬至渠口
本案5名上诉人分别为何志豪、郑锦满、陈启贤、冯思睿及林泳汶,除郑锦满被控暴动罪外,其余4人均被控「作出一项或一连串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5人经审讯后被区院暂委法官郑念慈裁定罪成,郑锦满被判囚3年8个月,现仍在服刑中;其余4人中,何志豪被判囚13个月,另3人被判囚12个月。
郑锦满在原审时原遭控妨碍司法公正罪,至控方举证完毕,法庭裁定表证是否成立前,控方申请加控暴动罪,获时任区院暂委法官郑念慈批准。上诉方今质疑,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控方修订控罪,因渠务署人员曾供称,在没装备下由理大爬至理大外渠口并不可能,而警员到场后,亦指郑爬出渠口时没安全装备。
官质疑「唔系理大走出嚟,喺边度走出嚟?」
法官彭伟昌一度追问「咩叫安全装备」?上诉方解释,非指在社会事件中示威者的装备;法官潘敏琦闻言回应「最少佢有头灯吖」;上诉方重申,按渠务署人员证供,没有专业装备下由理大爬至理大外渠口「系一个生命上不可能发生嘅事」,因落渠工作或会发生工业意外。法官彭伟昌再指,似乎没有确实证据显示不可能,并质疑:「唔系理大走出嚟,喺边度走出嚟?」
上诉方就指,法庭不能排除郑可能是在理大外渠口尝试爬入理大,但失败后「爬返上嚟」;法官潘敏琦即追问:「有呢啲证供呀?」上诉方指没有证供,只是其中一种推论,而潘官指没有证据就属臆测。上诉方重申非臆测,望上诉庭推翻郑的暴动定罪,改判他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
官指上诉理据要务实理性、合乎常识
至于另4名于审讯后被裁定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的上诉人,陈启贤被警员目睹有份搬运竹支至渠口,及曾搀扶郑锦满从渠口爬出;陈启贤一方今力陈,当时渠口被打开,附近有写上「工程进行中」黄色围栏,陈只是热心途人,正如原审法官裁定,无直接证供显示陈知悉爬出渠口的人为由理大逃出人士,但法官彭伟昌即反问:「咁佢(陈启贤)喺渠口度做乜嘢?佢喺渠口放绳做乜嘢?」上诉方回应指是「帮紧人」后,法官彭伟昌再追问:「帮啲咩人,喺渠窿度捐出嚟?」上诉方就指当时除在理大走投无路的人士,亦有或需进入渠内的工程人员;而另一法官潘敏琦闻言即关注上诉方是否指「佢有可能认为爬紧出嚟𠮶个人系一个工程人员?」上诉方之后再指或是被困的人;而潘官就回应,如陈真认为自己是扶助满身臭味的工程人员,「咪出嚟畀口供啰」。
法官彭伟昌就指,证供显示陈被目睹与原审时的第5被告及另一粉衫男子在一起,当时仍未有人从渠口爬出,陈与他人短暂交谈后一度离开,及后有份搬竹支和绳,质疑他如作为普通途人,能否预先知道即将会有被困人员爬出,因此留在该处等候。
上诉方回应,案发当天市面已回复平静,可如常上班上学,但法官就作出质疑,又指对陈为何不上班上学,反选择与他人一同留在渠口等候表示不解;彭伟昌之后更指,绝对尊重一个被定罪人士提出上诉,「但上诉理由要务实啲,有啲常识先得㗎」。最后更询问上诉方,是否坚持认为陈在该处守候拯救被困渠内的人的陈词「系务实理性、合乎常识」?上诉方就回应称「认为有可能」。
官指如有人不接受警方调查 会构成妨碍司法公正
上诉人冯思睿及林泳汶就被指驾驶「家长车」接应,上诉方表明二人当时未必知悉从渠口爬出的人士,是为逃避警方追捕,两人可能想救出没有参与暴动但被困理大的人。
法官彭宝琴就问及上诉方,其立场是否包括陈启贤一方指,有机会是被困渠内工程人员或「落去探险嘅人」;上诉方直言不包括。法官彭伟昌之后质疑问:「救for what?……当然系逃避警方啦。哪怕佢真系冇暴动,你心目中都知道警方要拉佢,先救佢吖嘛,如果唔系救佢for what?」最后在法官多番追问下,上诉方指两人当时想救没有参与暴动、但遭示威者威胁留守的人。
不过彭宝琴指出,当时警方表明可循指定出口离开,继续留守理大者或以暴动罪作出拘捕,姑勿论警方最终会否拘捕或检控,「如果你要令到有人唔接受警方调查的话,你会接纳系构成妨碍司法公正,啱唔啱?」上诉方表示只能重复其陈词,但彭宝琴指出「法律原则就系咁样」,看不见有何争议空间。上诉方最后指,希望说服法庭冯、林两人的意图,有可能不是帮助示威者逃避警方追捕,「纯为救佢哋离开有生命危险嘅当下」。
律政司一方认为没造成不公
上诉人何志豪早前就被裁定把车辆停在忠孝街,可随即接载逃出理大的人离开,以逃避警方拘捕,而何在警诫下指知悉被困理大的人很危险,故在现场查看是否有人走出,再带他们离开,辩方原审时争议何在警诫下的说法非自愿,惟原审法官及后裁定其说法全部自愿。
何志豪一方今质疑,警员起初以「游荡罪」拘捕何,令他决定不保持缄默,惟控方最终控以更严重的妨碍司法公正罪,法庭理应剔除相关招认;但法官彭伟昌闻言质疑上诉方现时是指「就算认晒都系游荡」,惟是否有典据支持,上诉方确认没有典据直接指出,但警方需让被捕人士知悉自己被捕原因;又指警方可能策略性地作出警诫,纵使警方人员没有立心不良,选择以较轻罪名警诫,亦不代表法庭不可剔除相关招认。
律政司一方回应,控方原审时对郑锦满的指控没有改变,亦基于相同证据支持新增暴动罪,而从辩方如何盘问证人可见其抗辩方向,故没有影响辩方抗辩策略,原审法官亦容许辩方申请重召证人,认为修订控罪没造成不公。另案中警员证人已解释为何没以涉嫌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向何施行警诫,同没造成不公。3名法官听毕陈词后押后宣判,将在6个月内颁下判词。
案件编号:CACC34/2023
编辑:梁君安 网编:余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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