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3日星期日

47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 法官如何一步一步推進 裁定各人串謀顛覆罪成?

47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 法官法如何一步一步推進 裁定各人串謀顛覆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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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初選,法官首先裁斷,反修例運動的「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當中,爭取「雙普選」有要求特首下台的含意,而且是「少一項都不行」,故實際上是「不可能達成」、「政府永遠不會接受」,而政府拒絕回應,將成為被告作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藉口。

不過綜合庭上證供,鄒家成認為部分訴求已達成;區諾軒則稱,落實訴求要有談判及妥協。何桂藍與余慧明均指「雙普選」最重要,亦提及可以接受的條件。詳見第一篇分析

法官接續裁斷,以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讓步,屬於「顛覆罪」條文的「非法手段」。

官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說明」等,亦引普通法「針對禍害原則」詮釋,指「非法手段」的定義可包含違憲在內的所有顛覆行為。而《基本法》規定議員須審核預算案,無差別地否決屬於濫用職權,所以屬於「非法行為」。

辯方的法律爭議全部被駁回,續爭議無差別否決並非濫權、沒違反《基本法》,惟法官亦全部不接納。

辯方繼續爭議,指即使預算案被否決,特首才有權解散立法會,而解散之後,民主派要經選舉才可再次進入議會,認為謀劃有很多關卡、難以實行,而即使解散立法會,亦不會導致「顛覆罪」條文所指,嚴重阻撓政府履行職能。

鄭達鴻、施德來引《基本法》與譚耀宗專訪抗辯,又指特首可自行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不過法官全數駁回,認為謀劃一旦實行,必然嚴重干擾政府履行職能,又指戴耀廷的「真攬炒十步」,「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說的空洞」。(詳見第二篇第三篇分析)

就各人的參與,法官首先裁斷,戴耀廷是「35+」的大腦和主要推手,又認定其目標是透過謀劃推翻香港在《基本法》與「一國兩制」下的政治制度與架構。而戴在協調過程透過「35+」的文件、協調會議等與參加者達成協議。

被告供稱不同意無差別否決的證詞,法官引用所屬政黨的立場、部分人的證供與案發時的公開發言不符,一一反駁。

有被告提出,沒有收到戴耀廷發出的「35+」文件,對協議非完全知情,而參選者就運用否決權亦未有達成共識。

法官指戴耀廷以 WhatsApp 發送文件,並以戴與區諾軒有多人的電話號碼等作推論,裁斷戴有向所有參加者發出文件;並以戴耀廷宣布不要求簽署協議,終引發〈墨落無悔〉出現一事,推論協調已有共識。(詳見第四篇第五篇分析)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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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69/2022、HCCC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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