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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的 11 人,包括開審前改認罪、判囚 46 至 61 個月的 9 人,以及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囚 6 年的另外 2 人,提出刑罰及定罪上訴。上訴庭周二(19 日)開庭處理,將於 6 個月內頒布判決。
上訴方指,本案與「梁子揚案」背景相同,惟該案經上訴後的量刑基準為 36 個月監禁,本案則以 6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質疑屬過高;又指有公立醫院護士被告,於疫情期間「冒住對個人生命風險嘅威脅」,主動要求調至高風險病房,惟原審沒就其貢獻減刑。
上訴方另指,原審法官問及被告作供提及的時任理大社工系副教授丁惠芳「唔係反修例聯署主席咩?」質疑原審或自行搜集資料,沒採取不偏不倚態度。律政司一方指,本案情節較「梁子揚案」嚴重,而就護士被告對社會貢獻,則認同「值得畀少量(減刑)折扣」。
9 人提刑罰上訴
2 人提定罪及刑罰上訴
11 名上訴人依次為 17 歲明姓男生、鄭卓琳(22 歲,無業)、梁恭豪(23 歲,學生)、莫紫微(21 歲,學生)、施朗(26 歲,氣槍設計員)、林玉堃(21 歲,商人)、張展銘(24 歲,物理系畢業生)、陳嘉鋒(24 歲,售貨員)、謝源紹(24 歲,學生)、朱健君(23 歲,學生)、馬健朗(24 歲,學生)。
首 9 人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他們在原審開審前改認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細、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46 至 61 個月;朱健君及馬健朗則申請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兩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被判囚 6 年。
上訴許可申請聆訊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原訟庭法官譚耀豪處理。
上訴方:原審在審訊前或有資料搜集
沒採取不偏不倚態度
針對定罪上訴,朱健君一方指已呈交書面陳詞,沒進一步補充。
馬健朗一方則指,馬在審訊時,在控方盤問下供稱理大社工系副教授丁惠芳號召社工,進入理大、遊說年輕人離開校園,而當時原審、區院法官謝沈智慧提出「佢(丁惠芳)唔係反修例聯署主席咩?」認為原審法官在審訊前或有作資料搜集,沒採取不偏不倚的態度。
法官潘敏琦質疑,馬供稱丁惠芳「好出名、係青少年頭目」,問原審法官的言論「點解唔可以話係司法認知?」上訴方強調,馬的供詞並無提及丁惠芳有反修例背景。
上訴方:與「梁子揚案」背景相同
兩案量刑起點差異過大
就判刑上訴,莫紫微、鄭卓琳一方指,本案與同日另一場突圍事件(即「梁子揚案」)的背景相同,兩案的被告離開理大「都係想走,一班人咁走」,離開時均有攻擊警方,本質上「都係同一個暴動」。
莫、鄭一方續指,惟「梁子揚案」經上訴後的量刑基準為 36 個月監禁,本案則以 6 年監禁為眾人的量刑起點,質疑屬過高,冀可下調至「唔好超過 4 年半」。
上訴方:原審沒就疫症時貢獻、
年輕因素減刑
朱健君一方指,雖然朱的控罪涉及 2 天(即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而原審在判刑亦時稱個人、家庭背景不構成扣減因素,惟希望向上訴庭強調朱對社會的奉獻,指在保釋期間,任職伊利沙伯醫院隔離病房護士,在 2020 年疫情期間,「冒住對個人生命風險嘅威脅」,主動要求調至高風險病房,其付出「對抗疫係不可或缺」。
17 歲明姓男生一方指,上訴人為本案年紀最小的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保釋期間「非常努力」完成副學士課程,更獲得院長嘉許名單,可升讀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課程,認為刑期應考慮被告年紀、需時復康。
張展銘一方作補充陳詞,指張於被捕前已將汽油彈放在地上,而非拿在手上,認為原審在考慮其罪責時「似乎有啲明顯過咗」。法官彭偉昌質疑,放下汽油彈並不代表可減輕其罪責,「可能佢係覺得自己大勢已去,跑唔郁」,認為無法接受相關陳詞。
律政司:本案情節較「梁子揚案」嚴重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本案案發期間行為、部署具系統性,例如案發前網上有呼籲與理大內的人「裡應外合」,「煽動其他人喺其他地方繼續對抗」,以分散警力,情節較「梁子揚案」嚴重,而部分上訴人有眼罩、口罩、手套等裝備,例如謝源紹的背包被搜出對講機,「好明顯有策劃,係裡應外合,便利佢哋嘅逃走」。
律政司一方又指,雖然護士被告朱健君是在被捕後、疫情期間,才申請調至高風險病房工作,但認為「值得畀少量折扣,去認可佢嘅 positive character」。
沒律師代表的上訴人謝源紹其後自行作補充陳詞,指對講機是在其背包搜獲,強調「如果係策劃,(對講機)就應該喺手上」。
3 名法官聽畢陳詞,押後在 6 個月內頒布判詞。
CACC17/2024(DCCC203/2021、DCCC204/2021、DCCC206/2021、DCCC616/2021 (Consolidated) )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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