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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陪審團裁定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成立。高院資料顯示,繼李及張後,被判囚 18 年的何卓為亦已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反恐第二案整合.上|案中有幾多個炸彈?8被告如何相識?被指控有何角色?
最高判囚 20 年
官指嚴重性達最高程度
3 名罪成被告何卓為(判刑時 41 歲,下同,無業)、李嘉濱(31 歲,裝修工)、張家俊(35 歲,程式工程師),罪名為《刑事罪行條例》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最高刑罰為監禁 20 年。
原審的原訟庭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3 名被告長時間犯案,行為「完全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而涉案 3 次爆炸事件,殺傷力一次比一次嚴重,其中在將軍澳爆炸案計劃放置的 20 公斤炸藥「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目標指向執勤警察,罔顧會否對街坊造成傷亡,反映各被告「視人命如草芥」,而他們更討論如何確保炸藥有足夠殺傷力,令警員無一倖免。
陳仲衡又指,3 人毫無悔意或悔意流於表面,「更生改過亦無從說起」,判刑須有阻嚇力,反映法庭對此類罪行的厭惡,而本案嚴重性已達最高程度,將何卓為的量刑起點定為判囚 18 年,無其他減刑因素,最後判監 18 年。何卓為在 2019 年曾因刑事損壞判監 6 天,在緩刑期間干犯本案,官下令兩案刑期分期執行(詳見報道)。
李嘉濱及張家俊則被判囚 16 年 8 個月,兩人早前已提出上訴(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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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裁定主控罪不成立
交替控罪成立
原審時,9 人陪審團經過約 28 小時退庭商議,一致裁定首 7 名被告《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而何卓為等 3 人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成立。第八被告的企圖製造炸藥亦不成立(詳見報道)。
據控方案情,本案涉及 3 宗於 2020 年 1 月 27 日至 3 月 8 日之間的爆炸事件,當時香港正經歷第一波及第二波疫情。
第一宗事件發生於 1 月 27 日凌晨 2 時 20 分,一個主要成分為「Rocket Candy」(火箭糖)的爆炸裝置,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的男廁廁格爆炸。警員蔡國威當時正陪伴同袍求醫,他發現事件,並吩咐同事協助疏散。涉案廁所喉管出現碎裂,無人傷亡。
事後,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承認責任,指作案目的在於要求醫護罷工。
第二宗事件發生於 2 月 2 日下午 3 時 53 分,港鐵列車駛進羅湖站後,有清潔工在車廂發現一個袋,內有一個 4 吋大的黑色可疑物品及紅燈閃爍,她將可疑物品移到月台後,袋內成份主要為硝酸鉀及糖的爆炸裝置爆炸,冒出大量灰色濃煙。閉路電視鏡頭被濃煙遮擋 6 至 7 分鐘。事件中無人傷亡。
「九十二籤」事後亦承認責任,指作案目的在於要求政府封關。
第三宗事件則未有發生。控方指控第一至第七被告串謀,計劃在 3 月 8 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一場紀念科大學生周梓樂逝世的活動中,放置重 20 公斤、「墓碑」造型的炸彈。8 名被告在 3 月 7 日晚被拘捕。
CACC434/2025(HCCC186/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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