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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周一(24 日)公布,指「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初步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禁止兩組織在特區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首度擬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60 條,禁止兩組織在港運作。
局方指,已即日向兩組織發書面通知,待其在局方有最終決定前提申述,惟未提及限期。局方指,若兩組織最終被禁,往後任何人以組織成員身分行事或煽惑加入等,最高可判監 14 年、罰款 100 萬元。
翻查資料,兩個組織各涉國安案,其中一名被告認罪被判囚。
保安局:擬禁組織運作
兩組織可提申述
保安局周一傍晚約 6 時發出新聞公報,指局長擬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60 條,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
局方指,局長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後,「初步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禁止該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遂據第 60(4) 條規定,在作出最終決定前,讓該兩個組織可提出申述。
局方:兩組織旨在顛覆
局方指,「該兩個組織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其目標包括推動『自決』、制定香港『憲法』,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等」。
局方又指,條例第 60 條訂明,如局長合理地相信禁止第 60(3) 條所指的組織在特區運作,是維護國安所需者,則可刊憲命令禁止該組織在特區運作。
翻查條例,第 60(3) 條訂明的組織定義,指「在特區組織和成立」或「總部或主要的業務地點設於特區」的任何組織。條例沒訂明需給予組織多少時間回應,但指如決定一經刊憲,或有指明日期,則視為生效。
保安局 8 月提及考慮引用
翻查資料,保安局 2025 年 8 月 4 日第三度引《維護國安條例》第 89 條權力(「保安局局長有權為針對某潛逃者施行某些措施而指明該潛逃者」),對 16 名被通緝海外港人採取針對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向他們提供資金等。
局方當時提及,局長經已要求警方整理證據,考慮行使第 60 條權力禁止兩組織在港運作。
23 條前曾禁民族黨運作
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
翻查資料,港府曾於 2021 年引《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當時亦認為支聯會旨在顛覆國家政權。2018 年,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基於「國家安全」及「公眾安全」,引《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兩組織均涉國安案
一人認罪判囚
與「香港議會」相關的案件,目前有一人被起訴,她被指 2025 年 3 月至 5 月在加拿大等地拍攝片段,意圖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藉投票成立該組織。她承認煽動罪,被判監 12 個月。案情提及,她受遭通緝男子、時任男友林千淦影響犯案。
至於「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相關案件,則涉及 3 名被告。他們被指為組織成員、推動「港獨」,被控《國安法》串謀分裂國家罪。其中案發時 15 歲男生認罪,還押候判刑。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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