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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被指 2020 年多次叫喊港獨口號,經審訊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 5 年。受「23 條」新安排影響,他不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未能提早獲釋(時序見內文圖)。
馬周五(21 日)在 Facebook 發布新自拍照,並表示已出獄,「出冊了。回家的感覺彷如隔世,卻被現實嘅衝擊感到無奈,茫茫人生我該何去何從呢⋯請好好照顧自己,照顧家人」。馬就不獲獄中減刑提司法覆核,高院與上訴庭駁回時指,安排不屬額外懲罰、不涉剝奪法定權利。
FB 專頁發新照、帖文稱「已出冊」
馬俊文的 Facebook 專頁周五下午約 4 時半,發布馬的新自拍照,並發帖表示已出獄:
「出冊了。回家的感覺彷如隔世,卻被現實嘅衝擊感到無奈,茫茫人生我該何去何從呢?或許,有些事情是我們無法控制,有些事情會讓我們感到 窒息,但只要我們做好本份,勇敢向前,未來仍是會掌握在自己手中⋯」。帖文又提及「請好好照顧自己,照顧家人。」
專頁以往的舊帖文均已清空。
上訴得直減刑至囚 5 年
馬俊文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 2020 年 8 月 15 日至 11 月 22 日,涉及 20 宗事件,包括在公眾場合叫「光時」及其他港獨口號。馬不認罪受審,2021 年在區域法院被區院法官陳廣池判囚 5 年 9 個月,是第二宗被定罪的《國安法》案件。
2022 年,上訴庭裁定馬刑罰上訴得直,減刑至 5 年。上訴庭認為,馬的刑責在煽動的類別中仍屬較輕,原審法官量刑過重,適當的量刑起點應是 5 年 3 個月,並維持原審酌情扣減 3 個月刑期的決定。

不獲獄中減刑 司法覆核敗訴
若計及一般獄中行為良好減刑三分之一,馬原定可於 2024 年 3 月 25 日獲釋。但同年 3 月 23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 條)刊憲,引入「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署長除非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新規定,最終馬未能提早獲釋。
消息人士當時透露,馬俊文原於探訪時確認,可於 3 月 25 日提早獲釋;但當天到懲教所迎接時,未見其踪;其後有人接獲懲教署職員來電,指因「23 條關係」,馬未能離開(見報道)。
馬俊文在獄中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不予獄中減刑的決定,2024 年 12 月被高院法官李運騰裁定敗訴。官指,「23 條」下的新安排,顯然就國安罪犯能否提前釋放提出更嚴格條件。
官續指,即使個案不獲轉介至委員會考慮減刑,囚犯的刑期都不會長於法院判處的刑期,不屬額外懲罰,甚至有助更生。至於提早釋放馬俊文會否危害國安,判詞認為,應充分考慮國安委的意見,法院亦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見報道)。
上訴庭駁回馬上訴
馬敗訴後提上訴,2025 年 6 月被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駁回。上訴庭指,本案不涉及法定權利被剝奪,委員會有酌情權考慮是否批准提前釋放囚犯,「並未賦予申請人在服畢三分二刑期後,提前釋放的任何權利或資格」。
對於馬一方質疑,條文中的「國家安全」定義不清晰,上訴庭反駁,國家安全利益的概念可隨時間而轉變,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現實,「以應對國家安全面臨現有和新的威脅」。雖然國安定義廣泛,「但其核心內容足夠清晰,使個人能夠理解國安涵蓋內容,並以此規範自己的行為」。
針對馬一方將「犯危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與監管釋囚委員會比較,似乎建議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包括法官、非專業人士。上訴庭反駁指,「行政部門是唯一有資格進行國家安全評估」,因其擁有相關經驗、專業知識,以及獲取資訊和情報的渠道,可理解為何評審委員會不納入非政府人士。(見報道)
CACC 272/2021 (DCCC 121/2021)、CACV4/2025(HCAL979/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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