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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就「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還押的何俊仁,政府憲報周五(14 日)公布,他因「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多罪成立,今年 10 月被公證人紀律審裁組裁定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又指他有損公證人聲譽,吊銷其執業資格 7 年。何另須付相關事務費。
翻查資料,罪名來自 4 宗反修例集會案。何俊仁今年 5 月亦就其中 3 案的定罪,被律師紀律審裁組裁定違紀罪成,吊銷其律師資格 3 個月。
憲報:吊銷何俊仁公證人執業資格 7 年
憲報周五指,公證人紀律審裁組於 2025 年 10 月 21 日,裁定對何俊仁的 4 項申訴證明屬實,而有關申訴指他於 2021 年 4 月 9 月就多項未經批准集結罪行被定罪,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即何俊仁在進行其公證工作時或在其他情況下,作出損害司法公正,或不誠實的,或其他有損公證人信譽的行為。
審裁組指,決定就上述情況,由同日起計吊銷何俊仁公證人執業資格 7 年。何另須付相關事務費。
3 宗集結案 何認罪判囚
翻查資料,何俊仁於 2019 至 2020 年共涉及 3 宗集會案。其中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的灣仔集結案中,何俊仁承認各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 18 個月。
案情指,何俊仁等 4 人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於終審法院外召開記者會,煽惑他人同年 10 月 1 日,參與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的活動,而何最終有出席。
在同年 10 月 20 日的九龍遊行案中,何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 16 個月,與灣仔案的刑罰同期執行。
案情指,時任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於 2019 年 10 月 14 日,就同月 20 日在尖沙咀舉行的遊行,遞交「舉行公眾集會/遊行意向通知書」書,但被警方反對。陳就此在同月 19 日,於終院外見記者,何俊仁有份出席,並手持「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橫額。
而在 2020 年六四集會案中,何俊仁承認各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 10 個月,與前述兩案的刑罰同期執行。
另涉 8.18 流水式集會案
終極敗訴維持一罪成
另在 2019 年 8 月 18 日的維園流水式集會案,何俊仁否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原審時被裁定兩罪罪成,判監 12 個月、緩刑 24 個月。
上訴庭其後改裁「組織」罪不成立,「參與」罪維持定罪。終審法院在 2024 年 8 月裁定何等人終極敗訴,維持上訴庭判決。
何早前被吊銷律師牌照 3 個月
何俊仁在 2025 年 5 月,亦被律師紀律審裁組,就上述 3 宗集會案(不包括 8.18 流水式集會案),被吊銷其律師執業資格 3 個月,另須就相關事務費支付逾 18 萬元。
當時憲報引述審裁組指,何俊仁未有恰當規範自己的言行,並且以相當可能令行業聲譽受損的方式行事,亦作出與律師身分不符的行為,違反普通法,因而損害了其誠信、信譽及行業聲譽。
何俊仁目前就「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還押,他一度獲准擔保,其後被指違反保釋條件,再被收押,至今還押逾 1,300 天。案件經兩度押後,預定 2026 年 1 月底開審(見報道)。
FACC2-6/2024、DCCC534/2020、DCCC535/2020、DCCC887-884、886-889、891、893/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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