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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 21 歲青年被指 2020 至 2022 年篡改國歌歌詞、網上發布「港獨」口號等,他爭議法律議題失敗後承認舊煽動罪等 4 罪,被判入教導所,其後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早前撤回定罪上訴,周四(18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刑罰上訴。
上訴方指,計及還押及在教導所日子,青年已被羈留約 9 個月,有足夠阻嚇性,建議改判短期監禁及以緩刑處理。律政司則指教導所羈留時間為 3 年,青年中途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就算未坐爆都要繼續」,惟法庭亦可考慮改判勞教中心或監禁。
法官短暫退庭考慮後指本案情況特殊,裁定刑罰上訴得直,撤銷原審的教導所命令,青年即時釋放、毋須再服刑,官稍後頒布判詞。青年聞判面露微笑。翻查資料,本案為首宗「舊煽動罪」被告方上訴得直的案件。

官:教導所羈留不得逾 3 年
上訴方:望改短期監禁緩刑處理
上訴人徐凱駿(案發時約 16 歲,現年 21 歲),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案件由原訟庭《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審理。
徐原審時爭議檢控期限和域外法律效力失敗,改為認罪,被原審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入教導所。徐在服刑期間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罰上訴,惟需押後等待「譚得志案」上訴結果。據了解徐於 2025 年 12 月 8 日撤回定罪上訴,而高院本周四開庭處理其刑罰上訴。
據庭上,徐在原審判刑前曾經還押 2.5 個月,而他在 2022 年 12 月 14 日被判入教導所,並在羈留 7 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周四庭上未有透露上訴方的上訴理據,不過雙方就能否繼續判入教導所陳詞。
法官黎婉姫首先指出,按《教導所條例》羈留時間不得超逾 3 年,「期滿即須釋放」,關注由判刑日至今天「已經過咗 3 年」。
關文渭表示,再判入教導所是不合理,一度建議考慮改判勞教中心,惟官指按《勞教中心條例》,曾被判入教導所的人不得判入勞教中心。官續關注,若法庭改判監禁,是否不會計算徐曾有 7 個月在教導所羈留?關確認,惟指出徐於教導所期間亦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
關並引兩宗國歌法案件,指被告均不認罪而最後被判囚 8 星期及社會服務令。關指就本案案情,雖然網上傳播性較大,但徐「只要撳個掣就得」,另兩案被告則在現場犯案,侮辱國歌的「決心」有別。加上徐已合共被羈留約 9 個月,望考慮改判短期監禁或以緩刑處理。
翻查報道,該兩宗案分別涉及 2023 年觀看世界女排聯賽時期間侮辱國歌,以及在去年世界盃外圍賽播國歌時,背向球場草地。
律政司:可改判勞教中心或監禁
律政司張卓勤指,法官引述的《教導所條例》條文,意思是指「喺教導所(內的)時間唔可以超過 3 年」,指條文沒提及如何處理中途保釋的情況,「唔係講緊有個人出咗嚟之後,只要出咗嚟 3 年就唔可以返入去」。張續指,「只要係 14 至 21 歲,就算未坐爆都要繼續」。
張續指,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恰當、正確,惟現時基於上訴人的年齡(現年 21 歲),似乎無法再判入教導所,認為這屬於法律程序引致的情況,法庭仍可考慮改判勞教中心甚或監禁。
官裁刑罰上訴得直
毋須再服刑
法官一度表示考慮判處監禁,關注律政司對判處緩刑的看法。張卓勤回應,「唔敢講(改判緩刑)係嚴重咗定係輕咗」,認為或變相加重刑罰。關文渭則表示,緩刑亦可能達致阻嚇性。
官另關注,徐在保釋期間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 15 個月感化令一事。張卓勤指,徐 2024 年 8 月被警方截查發現藏有大麻。關文渭補充,徐就該罪曾被短暫羈留,而他在感化令期間表現良好。
官退庭考慮約 20 分鐘後,指本案情況特殊,裁定徐刑罰上訴得直,下令撤銷原審的教導所命令,徐即時釋放、毋須再服刑,官指稍後頒布判詞。
徐聞判時面露微笑,散庭後向律師團隊露出「O 嘴」的表情。翻查資料,本案為首宗「舊煽動罪」被告方上訴得直的案件。
被控舊煽動罪等 4 罪
上訴人徐凱駿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LIHKG (香港連登討論區)、Discord 和 Youtube 提供及/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
徐另外被控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罪、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罪,以及一項「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罪。
3 罪案發時間分別為 202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2020 年 9 月 10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以及 2021 年 10 月 8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
HCMA8/2023(WKCC3506/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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