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

7.1立會暴動案|王宗堯、孫曉嵐等7人提上訴 上訴方:原審判刑明顯過重 答辯方:衝擊立會史無前例

7.1立會暴動案|王宗堯、孫曉嵐等7人提上訴 上訴方:原審判刑明顯過重 答辯方:衝擊立會史無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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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名上訴人包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林錦均、吳志勇、王宗堯,以及認罪的畢慧芬、孫曉嵐、羅樂生及沈鏡樂。他們分別被判囚約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見報道)。7 人均提出刑罰上訴,而王宗堯和畢慧芬亦提出定罪上訴。

王宗堯身穿軍綠色外套應訊,孫曉嵐則穿黑色上衣、紥馬尾,面帶笑容,並向旁聽席揮手點頭示意。吳志勇則穿和尚裝束,步履略見不穩,不時與身旁的林錦均交談。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攝:CTH)
王宗堯一方:沒足夠證據證參與暴動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和楊家雄審理,法庭先處理王宗堯和畢慧芬的定罪上訴。

王宗堯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指本案所涉的暴動由下午 1 時許開始,但王宗堯於晚上 11 時許才出現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公開片段只拍攝到王與其他人交談、禮貌地打招呼,沒足夠證據證明他支持和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蔡維邦強調,王當日下午參與合法遊行,認為這有助法庭考慮他當時的心態;又指王宗堯是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年輕人,即使當時行為屬不智和魯莽,法庭應考慮從客觀證據而言,王支持和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是否唯一合理推論。

蔡維邦又指,原審法官只籠統地交代不接納王宗堯的證供,但沒有推翻王所稱購買充電器予立法會內的記者,重申王的證供能支持其心路歷程,佐證其說法,證明他並非有意參與暴動。

畢慧芬沒律師代表親自陳詞,她在原審時認罪,但提出定罪上訴。她指,當時自己㩦有 2 米長的鐵通,理應控告她刑事損毀,而非暴動罪。

王宗堯不認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囚 6 年 2 個月。(資料圖片)
答辯方:王宗堯自願走入暴動中心

答辯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他引述原審裁決書指,當日大環境可見下午起已有人在立法會外聚集、立法會已發出紅色警示,王宗堯明知示威者闖入立法會,仍自願走進暴動的中心和「暴風眼」,不論逗留時長,已可證其參與暴動。

至於畢慧芬的上訴申請,周天行指畢已承認暴動罪,當時庭上已讀出其同意案情和播放相關影片。

王宗堯一方:判刑明顯過重

刑罰上訴方面,王宗堯一方引述數宗涉直接參與暴力的反修例案例,指王在案中不涉暴力、帶領或煽動的行為,原審以 6 年半為量刑起點屬過重。

王一方又指,即使他進入立法會實屬愚蠢和犯法,但他未曾破壞,與涉及「私了」的「張子龍案」相比,難以有說服力地指王的行為,超越「私了」案的罪責。

畢慧芬則指自己有精神問題,案發時「做嘅嘢自己都唔係太清楚」,認為原審沒有就其病情減刑。

官關注本案屬立會最嚴重衝擊

除王宗堯和畢慧芬,同案另外 5 名被告亦就刑罰提上訴。

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由大狀馬維騉代表,馬指同意立法會具有憲制和象徵意義,不爭議本案嚴重性,但對於原審官指本案引發之後無數大小暴動,馬稱不同意,指有關說法輕視 2019 年社運的衝突和根源,提到事件起因是市民反對政府修例而引起集會及後來的「五大訴求」。

馬又指,原審十分著重象徵意義和日子,區域法院將暴動案的嚴重性定至 7 年屬少見。法官楊家雄稱,「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有史以嚟未見過」;法官彭偉昌則稱「宜家係衝擊,今次係最嚴重嘅一次。」

馬回應稱,並非忽視本案嚴重性,但認為應務實通盤考慮整體情況,指孫曉嵐進入立法會時約為晚上 11 時許,當時示威者已闖進會議廳,較為平靜、不見有衝突。馬強調,孫的行為是相當不智和魯莽,但不代表她支持較早時段的激烈行為。

孫曉嵐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認罪,被判囚 4 年 9 個月。(資料圖片)
上訴方:原審分級量刑框架過於狹窄

馬維騉續指,原審法官判刑時將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分成高、中、低三級「係可取嘅」,但指各級別的量刑起點,只相隔 3 個月,認為其分級框架過於狹窄,令孫的刑期明顯過高,建議各級別之間的量刑應相隔約一年。

另外就孫的刑期,原審官因其無案底減刑兩個月,再因其認罪作扣減,馬認為應先就其認罪減刑,再額外扣刑兩個月,令其總刑期下調約半個月。

上訴方力陳下調參與程度

吳志勇和林錦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其中林的代表大狀董皓哲稱,林沒有進入立法會,認為立法會內的破壞行為,不應納入林的判刑考慮。

至於吳志勇曾簽署放棄上訴通知書,其代表大律師陳偉彥指,吳當時申請法援被拒,加上他不懂英文,且懲教署沒向其解釋通知書內容,令他理解錯誤。陳偉彥又指,吳沒攜帶武器和裝備,雖然在會議廳內受訪,但沒鼔勵其他人前來,認為其參與程度應由嚴重下調至中級。

認罪的羅樂生由大狀梁耀煒代表,指羅雖然在場逗留較長時間和運送物資,但他沒有攻擊性武器,認為其量刑應較同案被告低。沈鏡樂則自行陳詞,指其服刑期間已有悔意和改過,望可酌情減刑。

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攻進立法會大樓內。
答辯方:衝擊史無前例應加刑

周天行回應時引述案例稱,判刑不能只考慮各被告的行為,應審視整場暴動所帶來的影響,又指衝擊立法會是史無前例,案例指屬加刑因素,以維護立法會尊嚴。

周天行又指,原審在判刑時已考慮衝擊立法會對公共安全的影響,以 7 年為量刑起點不為過。針對部分被告稱其參與時間短暫,周天行稱此非減刑因素,相反若有被告涉及其他行為,則會加重刑責,重申判刑要視乎各人參與程度。

周又指,原審已分析各被告的罪責和參與度,亦已考慮各人的求情,從而作出判刑,例如孫曉嵐、王宗堯沒使用暴力、並非主導和積極角色,故參與程度被定為低級,「根本係冇得投訴」,重申原審判刑並非過重和不妥。

吳志勇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囚 6 年 8 個月。(資料圖片)
原審指屬最嚴重暴動案

本案 14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 8 人承認暴動罪;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黃家豪和馬啟聰獲裁無罪,另 4 人暴動罪成。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李又指,部分被告包括鄒家成及劉頴匡,以判囚 7 年、即區院刑期上限為量刑起點不足為過。

《法庭線》7.1立會暴動審訊整合(見另稿

CACC63/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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