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8日星期日

憲法法庭癱瘓 民主體制還有自我防衛能力?

2025年12月28日



行憲紀念日作為反思而非儀式

 
在行憲紀念日討論《中華民國憲法》,若僅止於象徵性致敬,無助於理解其在台灣運作所面臨的深層困境。憲法並非超越歷史的抽象規範,而是特定政治條件、權力結構與制度妥協的產物。唯有正視其政治生成背景,才能理解其內在張力、制度缺陷,以及為何在台灣民主化後,必須仰賴高度發展的司法憲政主義才能維持運作。
 

《五五憲草》的形成:威權政治下的制度設計

 
《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度原型,肇始於1936年的《五五憲草》。該憲草並非誕生於成熟的民主社會,而是在威權體制、黨國結構與軍事動員邏輯主導下完成,其起草與審議過程高度政治化。
 
首先,起草主持者的功能,重在確保孫中山思想——特別是三民主義與五權憲法——被制度化、正統化並嵌入憲法條文,使憲法同時承載高度象徵性與不可質疑性。憲法因此不僅是權力配置的規範文件,也成為政治正統的載體。
 
其次,受過完整西方法學訓練的專業法學者,雖深諳自由憲政與權力制衡原理,卻運用精緻的法律技術,設計出高度集權的總統制。總統廣泛掌握軍事、緊急命令與人事權力,卻缺乏實質的國會責任機制。此一設計,使威權統治得以披上現代憲政的外觀,完成制度上的正當化。
 
再次,黨國體制的核心政治力量,透過審查與政治壓力,確保憲政架構符合黨的長期利益。在此結構下,國民大會等憲政機關,實際上成為黨意的制度化工具,而非真正的主權代表。
 

1946年制憲:權力博弈而非民主共識

 
1946年的制憲過程,並非理性協商下的民主共識,而是一場多方勢力的權力競逐。國民黨試圖沿用《五五憲草》,遭到共產黨與民主同盟的抵制,各方皆以民主、人權或自治為論述語言,但實際上多服務於各自的權力計算。
 
國民黨在急需美國政治與軍事支持的情況下,必須對外展演民主憲政的形象,卻同時預備以非常體制架空憲法。共產黨則主張政府席次分配與地方自治,核心目的在於削弱中央權力、確保其控制區域的安全。以張君勱為代表的第三勢力,則試圖透過內閣制與聯合政府,防止任何一方獨占權力,為小黨保留政治生存空間。
 
最終形成的憲法文本,是在高度不信任下的權宜性妥協,而非穩固的民主制度設計。
 

憲法的凍結與移植:台灣憲政的結構性張力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施行後,即因動員戡亂體制而被實質凍結,未能在正常憲政條件下累積民主實踐。此一歷史斷裂,使該憲法在後來被移植至台灣時,與台灣的社會經驗、政治文化與民主發展缺乏連續性。
 
在比較法視角下,憲法的生命力並不來自文本本身,而來自持續運作、修正與判例累積。美國憲法之所以能長期穩定運作,正是因其在兩百多年中不斷透過修正與司法詮釋完成制度演化。
 
相較之下,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面臨的,是文本高度僵化、修憲門檻極高,且政治現實使根本性修憲幾近不可能的結構困境。
 

修憲受阻下的大法官造法:制度上的必然結果

 
在1990年代短暫的修憲黃金期後,隨著中國因素對台灣內政與國際空間的結構性制約加深,透過正式修憲回應制度困境的可能性急遽下降。憲法本文逐漸喪失自我調整能力,卻仍然規範高度民主化的社會。
 
在此條件下,司法院大法官透過憲法解釋進行的「規範補充」與「憲法意義具體化」,不僅不是例外,而是憲政運作的制度常態。早在釋字第185號,大法官即已明確宣示,其解釋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具有拘束力,構成憲法秩序的一部分。
 
否認大法官造法的正當性,等同要求一部無法修正的歷史文本,單獨承擔現代民主治理的全部規範需求,這在制度上並不現實。
 

立法權界線與憲政民主的防衛

 
立法院的權力來源於憲法,其立法裁量自應受憲法拘束。若立法機關透過設定不合理或不可能達成的程序門檻,實質癱瘓憲法法庭的運作,即已侵害司法權的核心功能,破壞權力分立原則。
 
此類作為,並非「監督司法」,而是使國家體制朝向國會至上發展,導致多數政治力量得以不受有效制衡地重新集中權力,構成對憲政民主的結構性威脅。
 

大法官造法與執政黨的憲政溝通責任

 
總結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運作,是在高度不利的歷史與政治條件下勉力維繫的結果。在修憲幾近不可行的現實中,大法官造法並非對民主的背離,而是憲政民主得以延續的必要制度機制。
 
正因如此,當前的關鍵課題,不僅在於制度運作本身,更在於政治部門如何向社會清楚說明這一憲政現實。執政黨若僅停留在個別法條或程序攻防,放任爭議被簡化為政黨對立,將難以建立社會對司法憲政主義的理解與支持。
 
相反地,執政黨應主動承擔憲政溝通與民主教育的責任,清楚向民眾說明:大法官解釋具有憲法位階,其造法功能源自憲法授權;在修憲受阻的結構條件下,大法官造法不是選項,而是憲政存續的必要條件;而任何試圖以立法技術癱瘓憲法法庭的行為,其後果都不僅是政黨勝負,而是整體民主體制是否仍具備自我防衛能力。
 
在無法即時制憲或根本修憲的政治現實下,捍衛大法官造法的正當性,實際上就是捍衛台灣憲政民主的最低防線。
 
※作者就讀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班研究

文章来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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