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星期四

國安時代|63歲保安員被控煽惑他人立會選舉投白票  留言諷「太監奴才係度瘋狂兢吮」 官指案情嚴重判囚兩個月

追光者報道

2026 年 4 月 29 日



廉政公署日前落案起訴兩名男子,其中一人涉嫌在2025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在某傳媒機構的社交媒體帖文下留言,煽惑他人投白票;另一人涉在社交媒體個人專頁轉載帖文,煽惑他人不投票,兩案周三(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36歲任職保安員被告,沒法律代表下申請押後案件以索取法律意見,下月27日再訊,准以1,000港元保釋及不得離港。另案六旬被告在沒法律代表下承認控罪,求情指自己不太會使用社交媒體,當時只應呼籲轉載姜嘉偉的帖文,強調自己「只係手多」,沒要求他人不投票,最終被判囚兩個月。


其中一案的被告為林國偉(38歲,保安員),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控罪指他於2025年10月28日,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中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 Facebook 上就一則2025年10月28日的帖文留言,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致使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的方式,處置發給該人的選票。


廉署早前發新聞稿指,該 Facebook 帖文是一則新聞報道,內容有關保安局局長向市民作提醒指,煽惑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屬違法行為。


被告求情指「只係手多」及並非選民


另一宗案件,被告人為63歲保安員黃華光,同樣沒有法律代表,承認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控罪指他於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2月4日期間,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中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 Facebook 上展示一則日期為2025年10月15日的帖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同意案情披露,「政治活躍人士」姜嘉偉於2025年10月15日發布一則 Facebook 帖文,煽惑瀏覽人士不投票以杯葛選舉。被告以 Wong Li 的賬戶在10月20日轉載姜的帖文,並對帖文讚好及留言。被告之後在2025年12月4日被捕,警誡下承認 Wong Li 賬戶由他單獨擁有,曾轉載上述帖文。


被告今認罪及求情,解釋稱「唔係太識得點用Facebook」,只是應 YouTuber 呼籲「幫佢Like、轉載」,又指認為姜帖文相片是一個「武士」,而朋友喜歡「黑武士」,他覺得「趣怪」,只打算轉載予朋友,惟不知「一轉載好多人睇到」,辯稱誤以為跟 WhatsApp 功能相似,只有已加為朋友者才可以看見相關帖文。


控方補充指,被告於姜的帖文上留下「自從疣痔吸㷫之後,已經完全忘記咗有投票呢件事!只係睇到一幫唔知邊撚度爆出來嘅太監奴才係度瘋狂兢吮,好撚嘔心!」的發言,被告回應時強調,自己真的沒呼籲他人不要投票,重申「只係手多」,自己亦非選民。


官指良好選舉可選出賢能改善社會發展


裁判官陳慧敏指案件「非常嚴重」,政府以大量人力物力準備立法會換屆選舉,被告竟轉發帖文,「叫人唔好投票」,更於帖文下留言,需時考慮判刑,押後案件至下午,其間被告須被羈押。


下午開庭後,陳官指被告在涉案帖文中的留言「啲錯字似乎另有用心」;被告解釋只是「回應潘焯鴻」,「潘焯鴻話宏福啲人平時搵唔到(議員),但係選舉先出嚟,我回應佢咋嘛」。陳官再問被告轉發帖文用意,被告稱轉發相片沒看當中的文字;陳官拒納其說法,認為是蓄意轉發,被告就再三重申「我真係無叫人唔好去投票……我真係無理呢啲嘢……我真係無叫人唔好去投票」,又指不知道「轉發吓就有罪」,稱是廉署人員向他提及是在2023年才訂立的法律,自己轉發姜的帖文只是與朋友分享帖文附圖,不知悉他人可看到,又指自己因此案「成日發惡夢,保釋嗰日的都發惡夢,我都無諗過呢個小動作……我真係無叫人唔好投票」。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對法律不認識非辯護理由,其行為已構成煽動,而一個良好選舉可選出賢能,改善社會發展,任何人不得干預選舉進行,被告於 Facebook 煽動屬加刑因素,轉發會導致廣泛傳播,而使用「Wong Li」名稱非真實名字,圖掩蓋身份,被告聞言反駁,指帳戶「係個女幫我開㗎」,但陳官沒有理會,續指被告行為高風險,影響選舉制度,屬非常嚴重,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經認罪刑期扣減後,判被告即時監禁2個月。


案件編號:WKCC1975/2026、WKCC197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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