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星期四

《國安法》生效6年累計6宗「假國安」騙案 評論批國安機制「黑箱」無從查證

追光者報道


《國安法》實施6年以來,各政府部門積極在政策上迎合國家安全,務求「無處不國安」。上有好者,下必甚焉,連騙徒也假借「國安人員」之名進行詐騙。法庭昨(28日)審理一宗證券行職員聲稱受「國安公署」指示,轉走公司3,100萬元的案件。據本台統計,這是《國安法》生效以來已知的第6宗騙案。針對法官質疑被告為何不向當局求證,有評論分析指,國安權力缺乏監管且極度保密,令市民陷入無從查證的「黑箱」之中,致使這類假冒國安的騙案屢屢發生。


案情指,昇悅證券會計文員黃佩珊於2021年8月接獲自稱「國安公署⼈員」來電,指其電話號碼涉及刑事案件,要求透過WhatsApp保持聯絡。「國安人員」期後指示黃定時租用酒店房間進行視像通話,並交出個人銀行戶口資料;並於同年11月要求她取得公司保安編碼器,在酒店房內按指示轉走公司帳戶累計3,100萬港元,事後勒令她保密。警方翌日將黃拘捕,她在警誡下承認「可能被詐騙」。然而,裁判官陳慶偉質疑黃與「國安」的部分對話缺乏文字憑證,懷疑她「自導自演」,更在庭上質疑被告為何不直接向「國安公署」查詢。


針對法庭質疑受害人為何不作查證,時事評論員兼律師桑普指出,在目前的政治環境下,市民若前往國安處查詢根本「不得其門而入」。他解釋,國安案件不允許受查人披露詳情,若向當局查詢,等同「教唆別人洩露國安調查機密」。


桑普續指,國安機關擁有極大權力,可要求受查人以「帶罪立功」方式或完成指定工作換取免受起訴,甚至可以威脅將對方「送中」或充公其資產。這令騙徒提出的種種要求,在受害人眼中皆變得「合理」。他形容社會現時瀰漫「紅色恐怖」,市民無客觀渠道查證執法人員身份及指控,「在這樣的黑箱之下,這種騙案只會不斷地發生」。


《國安法》生效後不久即有騙案 有警員「扮國安」真勒索


事實上,早在2020年《國安法》生效後不久,港大中國留學生杜立衡自稱接獲「國安處」電話,指他涉嫌一宗洗黑錢案,但允許其「帶罪立功」,他受指使向一名居住在牛頭角彩盈邨的老翁送遞包裹,最終卻被控欺騙財產及襲警。儘管欺騙罪其後獲撤銷,襲警罪亦被裁定不成立,但案中所謂的「國安人員」身份至今仍石沉大海。


2021年假冒國安的騙案更呈增長趨勢。先有一名居於淺水灣的婦人被「國安人員」電話告知其涉國安案件,要求對方轉帳1,000萬巨款至指定戶口接受「資產審查」,最終被騙走巨款,至今未有人被捕。政界人物同樣成為騙徒目標,紫荊黨主席李山亦遭黨內職員李佳斌,聲稱受一名「國安公署」職員所託,誘使李山高價收購一間慈善機構,李佳斌從中侵吞20萬元,並由自己女友擔任收購後公司的董事。最終李於去年被裁定詐騙罪成、判監15個月。


同年7月,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亦在報章投稿,指自己「前不久」亦接到「自稱國安公署打來的電話」,並稱對方準確說出她的身份證號碼,更聲稱譚利用一個在中國登記的電話號碼宣揚港獨,不過她最終未有理會對方、藉故收線。


至2022年,更發生現職及退休警員假冒「國安處」的事件。涉事3人向一名商人進行勒索,要求對方結清兩間中國公司之間的交易,否則將會對其展開國安調查。其中兩名被告,退休警長李雪輝以及警員莊港偉於去年11月向法庭申請「永久擱置聆訊」,並以案件涉及國安為由,同時申請將聆訊改為閉門進行,最終獲法官批准。


統計顯示單在2021年就至少有4宗涉「國安公署」詐騙案,灣仔警區重案組高級督察黃長俊在同年接受媒體訪問時也坦言當時假扮「國安」的騙案有增長趨勢。去年港府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制訂附屬法例時,亦把「假冒國安公署人員」列為刑事罪行。


桑普警告,目前的騙案雖以金錢為主,但在黑箱作業與缺乏制度保障下,不排除有騙徒利用「國安」之名「貪財好色」,甚至脅迫市民前往境外的詐騙園區「工作」。他直言,在《國安法》的黑箱作業之下,香港已成為一個「相當危險的城市」,市民只能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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