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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 3 罪成,今年 2 月被判囚 20 年。港府周四(2 日)公布,引《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向原訟庭「申請充公黎智英與罪行相關財產」,暫未提及擬充公財產的明細或金額。
政府指,申請充公黎的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又指充公令可防止同謀或代理人運用財產繼續危害國安,以切斷危害國安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能力。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 3 罪成,今年 2 月被判囚 20 年。港府周四(2 日)公布,引《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向原訟庭「申請充公黎智英與罪行相關財產」,暫未提及擬充公財產的明細或金額。
政府指,申請充公黎的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又指充公令可防止同謀或代理人運用財產繼續危害國安,以切斷危害國安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能力。

政府引《國安法》申請充公令
政府在新聞公報表示,原訟庭早前已裁定黎智英 3 項危害國安罪行罪名成立,根據《國安法》第 32 條,涉及《國安法》罪行的違法所得、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而《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則列明相關充公申請的條件,原訟庭須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條件,才可將財產充公。
政府又指,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打擊嚴重罪行及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
而就維護國安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防止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安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能力。
聲明又指,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黎智英被判囚 20 年
放棄上訴
黎智英為《國安法》生效以來,目前刑期最重的被告。5 名從犯證人包括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及李宇軒,官接納證供對黎定罪起重要作用而減刑,最後判囚 6 年 3 月至 7 年 3 月。餘下 3 被告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只獲認罪減刑,各判囚 10 年。
案件上訴限期上月屆滿,政府早前回覆《法庭線》指,律政司收到馮偉光和林文宗就刑罰申請上訴許可。黎智英的香港律師團隊則確認,黎不會就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換言之,本案 9 名被告僅兩人提出上訴。
此外,政府上周二( 24 日)命令公司註冊處將《蘋果日報》3 間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處方同日刊憲公告 3 間公司即時解散,成為「受禁組織」(見報道)。
HCCC147/2021、HCCC51/2022、HCCC52/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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