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9日星期三

玉品健 | 于凯律师举牌被捕的宪法拷问与权利困局


引言:从石屋顶到看守所的代价

在山东青岛崂山的小石屋顶上,于凯曾坐在一把被称为“传奇”的椅子上“面山修行”,感悟人间冷暖与法治国运。这位眼神坚定、拥有二十余起无罪辩护战果的资深律师,曾是一名为了工作拼命到心脏植入两个支架的前任警察。然而,2024年7月,于凯被青岛市司法局停止执业一年,其所在的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亦被停业整顿半年。紧随其后的,是因其参与营救徐心蕊、串行各地举牌抗议等行为而失去自由的消息。

在于凯律师“举牌被捕”这一事实背后,其实是于律师、甚至是中国人权律师情非得已的“非典型维权”,它不仅是于凯个人命运的转折,更是一面照妖镜,折射出中国当前政治局势、司法不公与公民宪法权利之间严峻的冲突和困局。

一、 于凯的举牌抗议以及他的“非典型维权”

“非典型维权”是一个极具张力的概念。它并非法律条文中的正式术语,而是指律师在代理敏感、疑难或存在严重程序不正义的案件(事件)时,在法庭辩护(庭审发言、质证、举证)或者法律框架内的投诉、举报、控告之外,采取的诸如举牌抗议、网络公开控告、向立法机关提交建议、甚至采取“碰瓷式”监督等辅助性维权手段。于凯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遭遇到数不胜数的司法不公的情形,逼迫他不得不采取举牌抗议这样的“非典型维权”方式。

1. 于凯律师举牌抗议的案件

于凯在办理或声援以下案件的过程中,曾经实施了公开举牌或串行抗议的行为: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徐心蕊因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被采取强制措施(强制送进精神病院)。于凯律师作为代理人之一深度介入该案。这段时间,他为了营救徐心蕊,开始在山东及跨区域进行多样化的串行抗议。这成为他从一名纯粹的“技术派”律师向“死磕派”“非典型维权”转型的重要标志。他的这些抗议,对徐心蕊的营救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营救徐心蕊的过程中,于凯律师同时对张金海行贿案(下文有详述)进行举报,而且还持续举报了三年,直到张金海主动辞职。在举报过程中,基于官方对张金海案不作为的无耻行径,他“串行各地”、“碰瓷”以及通过各种方式施压,其目的是要求当时青岛律协会长张金海在法院判决书中被披露的行贿事实负责并要求其下台。

此外,于律师还对所谓的“敏感案件”进行声援,特别是在为郭飞雄(2022年)和李翘楚(2024年)等政治敏感案件声援期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他到各地进行抗议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辩护人的种种司法不公和程序刁难。

还有,在著名的包头王永明案中,于凯曾与其他律师一道,在法庭外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对程序违法的不满。在这些案件中,公民法律权利以及律师执业权与政治现实的冲突达到了顶点,“非典型维权”是他唯一的选择。
其实,他不仅举牌支持案件中的当事人,而且还曾因律师和律所年检等行政管理问题与当地司法局有过多次法律层面的“较量”,甚至到北京中国司法部门口进行举牌抗议,直到被捕。
于凯律师以及其他人权律师的辩护被迫“街头化”,是因为常规的救济渠道已完全堵塞。当正义在法庭内受阻,律师被迫走向法庭外寻求社会动员,这种“非典型维权”有着深层的现实背景。

2. 时代背景:法治理想与现实落差的挤压

“非典型维权”行为的出现,是中国人权律师群体在特定法治环境下的生存策略,也是中国法制与公民宪法权利、律师执业权产生严重冲突的产物。
首先,于凯及其他人权律师“非典型维权”的举牌抗议,是在常规救济渠道已经梗阻的情况不得已而为之。当有责任心、有担当的律师发现法庭内的辩护意见被视为“走过场”,且证据和程序违法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申诉解决时,只能寻求“场外”路径。于凯举报行贿的律师协会会长三年才见成效,便印证了正常监督机制的迟缓、失效和纠错功能的丧失。

其次,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之下,刑事辩护的空间在收紧。在涉及郭飞雄、李翘楚等高度敏感的案件中,律师辩护的空间更是受到严格限制。于凯律师及其他人权律师为了打破权力与权利极其不对称且严重错位的局面,被迫通过举牌等具有仪式感和可见性的行为,将法律争议转化为公共议题,希望通过社会舆论为当事人、为律师争取一点辩护空间和尊严。

最后,就是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异化。曾几何时,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走向高峰之时(即2001中国刚刚加入世贸那会),学者强世功(北京大学)在《中外法学》杂志发表《法律共同体宣言》,提倡“受过系统法律训练、共享法治理念、遵循统一职业伦理、以法律为共同语言”的具有“同质性、专业性、公共性、自治性”的法律职业群体,共同守护公平正义、建设法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各组成部分纷纷背离其本质、使命与精神内核,走向分裂、功利化、工具化、利益化,失去“法律人共同体”的统一价值观与公共性。简言之,即从“维护公平正义、捍卫法治”,沦为“逐利、权力寻租、关系勾兑”;法官、检察官、律师互相不信任、互相对立、互相内耗等等。具体到于凯案而言,本应维护正义的律协领导却涉及行贿法官或者法院领导却未受查处,于律师多年举报控告均示奏效,对行业自律、司法纠错完全失去了信任,只能转向通过公开举报等“非典型”手段来强力扭转法治崩坏的现状,最后却因此而被捕入狱——本是“同根生”(同属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公安(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知识型警察)却燃起“豆箕”、“煮”起勇敢地举牌抗议司法腐败、法治崩坏的于律师。

二、 “举牌抗议”行为的宪法分析

“举牌抗议”其实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非暴力抵抗”方式之一,是“和理非”经典手法。无论是中西方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把“举牌抗议”作为一种象征性言论,它是宪法权利的应有之义。

在宪法理论体系中,于凯在公安机关甚至是司法部等办公场所举牌抗议的行为,具有鲜明的宪法权利底色,它是公民表达自由的方式。下面我们将从美中宪法的角度出发,论述于凯及其他人权律师举牌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意义。

1. 美国宪法框架:作为“象征性言论”的举牌

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论体系中,言论自由不仅保护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更涵盖了所谓的“象征性言论”(Symbolic Speech)。 经典的法理认为,当一个人通过某种特定行为(如举牌、佩戴臂章甚至是焚烧国旗等)来传递一个明确的关于政治或法律的信息时,这种行为便具有了宪法地位。

在于凯参与的系列案件中,由于司法体制内部的救济渠道存在结构性阻塞,举牌抗议实际上成为了一种“向权力说真话”的低成本、高可见度的表达方式。从美国宪法理论来看,这种行为只要不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即属于受到严格保护的表达自由。它本质上是公民(尤其是深谙法律逻辑的律师)在法律机制失效时,行使宪法赋予的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法律应该对这种象征性言论进行保护,而不是逮捕举牌者。因为举牌本身并非单纯的行为艺术,而是一种“象征性言论”。当体制内的辩护渠道因权力干扰、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或程序僵化而失灵时,律师通过举牌向公众及监管机关传递纠错信号,是言论自由在极端环境下的延伸。

2. 中国宪法视角:言论自由与监督权的合力

举牌行为不仅仅在美国宪法的框架内是正当的,即使我们回归中国法治语境,同样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于凯律师的举牌行为,实质上是上述两项宪法权利的合力行使。

举牌是意见表达的延伸。基于当前中国法治环境、以及中共对司法机关的一党独裁(司法机关只是中共的“刀把子”),当律师在法庭内的专业表达无法被客观记录或采纳时,通过法庭外的举牌向公众及监管机关传递信息、表达意见,是言论自由在极端环境下的延伸。

举牌是监督权的具体化。当于凯律师在研读(2019)鲁02刑终408号等相关刑事判决书时,他发现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或相关领导因受贿罪被判刑,而判决书中显示的行贿人却是时任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张金海,其行贿行为并未得到处理。于凯对此司法怪象愤慨不平——受贿者已被定罪,但行贿者(张金海)却依然稳坐律协会长之位,这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执法不一 。做为法治理想主义者,于凯律师对涉嫌行贿的律协会长进行持续举报长达三年,却没有任何的法律程序得以启动,最后还是以张金海的主动辞职不了了之,这种“官官相卫”的现象简直是对法治的玷辱。于凯对此事不断地提出批评、甚至进行举牌抗议(在司法部门口的举牌当有此义),这难道不正是宪法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举牌这一行为其实是宪法权利的合力行为,既是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公民的言论、游行、示威自由,又是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于凯对涉嫌行贿的律协会长持续举报三年直至其辞职的行为,本质上是宪法权利的积极行使。

对举牌行为进行刑事追诉,实际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用下位的治安管理逻辑甚至扩张化的罪名(寻衅滋事罪),去消解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权利。历史应当记住他们这种无耻行径。

三、 律师执业权与公民权的困局:行政监管逾越了宪法的边界

司法行政部门将于凯及其麾下的张文鹏、蔺其磊等律师视为“忌惮”的对象。这种“忌惮”反映了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独立地位的深层矛盾。

律师首先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当然享有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当于凯为了法治理想而“碰瓷”地方权力时,他是在行使宪法层面的公民监督权。如果行业管理规章(司法部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可以随意剥夺一个行使宪法权利的律师的执业资格,那么律师职业将彻底沦为权力的附庸,也是中国宪法的耻辱——其实,中共官员自毛泽东以降就是这么一如既往地把宪法踩在脚下。

司法行政相关不仅对行使宪法权利的于凯进行迫害与处罚,还对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律师进行“株连”式处罚——于凯所在的晓临所因于凯个人的行为而被停业整顿,带有明显的行政威慑与集体惩罚色彩。这种权力行使方式缺乏比例原则,严重破坏了律师行业的生存生态。

四、 结语:莫让理想主义成为法治的绝响

于凯举牌被捕的事实,是对中国法治现状的一场沉重拷问:我们是否能够容忍一个对程序正义有极致追求的“刺头”?当辩护律师通过正常途径已经无法实现公平正义,只能求诸于“举牌抗议”,司法机关除了动辄得咎抓捕律师之外,还有良知向内忏悔、查找自身的原因吗?宪法框架内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律师执业权的承诺仅是一种欺世盗名的政治伎俩吗?

于凯正为他心目中的法治理想付出代价。这种代价不仅是他个人的自由,更是整个社会对中国法律信任的透支以及世人对中共政权的鄙视。如果宪法赋予的表达权与监督权最终只能通向监狱,那么法治所承诺的尊严与秩序将无从谈起。当一个公民行使宪法权利(举牌)却导致了刑事后果(被捕),宪法法律的正义性该如何自洽?

我们关注于凯,是因为在他为实现法治理想而“买单”的过程中,隐藏着许多值得拷问的宪法问题以及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面临的权利困局。

参考资料:

1. 文东海:《于凯:一个律师的法治理想》,2024-07-16。
2. 权利运动编辑部相关报道。
3. 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通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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