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涉煽惑投白票判緩刑 終院上訴力陳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受罰不尋常

追光者報道

2026 年 5 月 20 日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2021年於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提倡選舉不投票等帖文,涉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蘇在原審暫委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選擇認罪,被判囚2個月、緩刑18個月。蘇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獲批,終院周三(20日)開庭聆訊,上訴方力陳在選舉不投票或投無效票,或因無值得支持的候選人,均屬有效參與選舉且完全合法,質疑受罰不尋常。律政司指政府有責任保障選舉制度免受損害。終院押後頒布判決。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海外非常任法官甘慕賢處理;上訴人蘇浚鋒未有到庭。蘇被控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該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於 Facebook 轉載「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專頁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蘇早前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但被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他之後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再遭姚官駁回。去年10月,蘇向終院申上訴許可,就兩項法律問題獲批上訴,包括:《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所訂罪行,有否不合憲地侵犯《基本法》第27條及第39條、《香港人權法案》第16(2)條所保障的表達自由權利?以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所訂罪行,有否不合憲地侵害《基本法》第25條、《香港人權法案》第1(1)條及第22條所賦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


上訴方指不投票或投白票仍屬有效參與選舉


大律師詹鋌鏘代表蘇浚鋒陳詞指,涉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沒有合法目的;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出,如政府花費大量公帑,透過不同形式宣傳及鼓勵選民投票,是否仍沒合法目的?又指部分國家強制選民投票以維護選舉。詹同意促進選舉屬良好公共政策,但不代表有合法目的限制市民權利,認為法庭不應狹義理解「有效參與選舉」的意思,相關參與不限於在選票上投選候選人,如有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或因候選人不值得支持,亦屬有效參與的一種,且有關選擇完全合法。


常任法官霍兆剛指,考慮是否有合法目的時,亦需考慮本案背景,當中行為涉及煽惑他人不投票。詹回應指香港沒強制市民投票,不投票完全合法,質疑鼓勵他人作合法且道德上無問題的事情,卻受刑事法懲罰實屬不尋常。另一常任法官李義關注,若為避免選舉遭破壞又是否屬合法目的;詹同意防止選舉被操縱或被破壞屬合法目的,但涉案罪行並沒合法目的。


張官再提及,政府辦選舉為讓議員獲民意授權,如最終投票率低,當選者票數亦會相對低,會損害其民意授權;詹回應指上述可真實反映社會上大多數人意見,亦是大眾欲傳遞之信息。另詹指共有15人被控涉案罪行,全為普通香港市民,沒有政治聯繫,部分甚至是長者或任職保安。


律政司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陳詞,指政府有責任保障選舉制度免受損害,鼓勵投票必然有合法目的,又指公開地杯葛選舉是破壞選舉制度,重提2019年時,有人嘗試以此破壞選舉,強調有關限制相稱,沒超越為達到該合法目的所需程度,而被控人士沒有政治聯繫,正反映沒對不同政見造成差別待遇。法官聽畢陳詞後,宣布押後頒布判決。


案件編號:FACC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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