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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周二(19 日)踏入第 24 天審訊,鄒幸彤作結案陳詞。鄒引南韓光州民主化運動後,前總統全斗煥受審的案例,指該運動與六四相似,許多平民遭軍隊殺害,而韓國其後經歷民主轉型,「劊子手」最終要受審,而法院指出無論憲法經歷多少次修改,仍然是以人民、自由、民主等作根本秩序,反映憲法並非盲目擁護當權者。
鄒提出循五維度拆解「推翻」,例如變化速度會是快速、近乎一次性地發生,故支聯會 30 年來滴水穿石的民主、人權工作稱不上「推翻」。鄒亦強調,「推翻」是由外力促成的變化,稱「國王自己退位唔係一個推翻」,關鍵是法庭如何定義憲法之中最高決策者為誰。案件下午續。
鄒引南韓全斗煥判決:
憲法應以人民、自由等作根本秩序
鄒幸彤引用南韓在「5.18 光州民主化運動」之後,前總統全斗煥受審的案例,指該運動與六四事件情況相似,「都係有好多平民因為爭取民主而被軍隊所殺,好多人坐監,當時殺人嘅獨裁者仲可以去執政」,但南韓其後經歷民主轉型,令「劊子手」最終都要面對判罰,從而衍生該案。
鄒指該案中,辯方爭議被告已掌管權力、修改憲法,「成個統治梗係合憲合法,憑咩話我而家係紊亂憲法」,惟南韓的最高法院拒納此說法,指出「憲法作為憲法,無論經歷幾多次修改,都仍然係同一套,以人民、自由、民主、權力保障同埋法治原則,作為最根本理念嘅秩序」,故紊亂憲法者正是「運用軍事力量令機關無法正當行使職能嘅被告,而唔係違戒嚴令抗議嘅光州市民」。
鄒強調,判決反映「你掌管咗權力,唔等於你掌握埋法律嘅話語權」,又指「一國嘅憲法係唔可以盲目 endorse(擁護)返勝者為王」。
鄒:詮釋國家憲法
應考慮立國根本原則
鄒幸彤指,本案關注中國憲法的核心理念,到底是「主權在民、民主法治」,還是「專政統治、權力在於共產黨」。
法官李運騰問及,「中國根本制度係咪只有得一個」,稱僅憲法曾提及「根本制度」為「社會主義制度」。鄒回應,按其理解「根本制度」即「社會主義制度」,而當中包含很多元素、原則。
李以建築物及 4 條支撐柱作比喻,稱「可能制度多過一個根本嘅 component(元素)㗎喎」。鄒表示,詮釋任何國家憲法時,都應考慮立國的根本原則,不應從字面意思理解,「但既然法庭已經限制咗我哋(循)字面去解讀,咁我哋無辦法啦」。
鄒:即使接納憲法確立「一黨專政」
亦不等同各被告違法
鄒幸彤指,法庭無法穩妥地接納控方說法為正確。李運騰聞言稱,「假設可能國家根本制度係多過一樣,而家控方淨係依賴其中一樣⋯⋯就係『共產黨領導嘅特色社會主義』,講嚟講去係呢樣嘢,其他佢無話你違反」。
鄒回應,「(辯方)直頭話我哋唔係違反,我哋係主張其他部分,邊個先係違反,唔能夠只睇一個部分,不能摸住隻大笨象腳就話佢係成個憲法根本制度」。
鄒續指,若憲法的理念為「民主專政」,「任何要求結束專政嘅理念。唔可能係違憲」,她指,假若憲法的核心為「確立共產黨執政,統治一切」,此案才有審理的必要。
她質疑,假設法庭接納憲法確立「一黨專政」體制,而各被告所主張的「結束一黨專政」屬挑戰、否定制度,即使是這樣,亦必定不等同各被告違法,「因為你只係講同憲法有所矛盾⋯⋯其實喺刑事法度係乜嘢都未證明到,甚至你對應唔到控方任何一個有責任證明嘅元素」。
鄒:推翻不等於結束、破壞
鄒幸彤的陳詞亦觸及罪行元素的部分,她稱會集中處理 3 點,依次為「推翻」和「破壞」的定義、非法手段、自然和合理的效果。
就兩詞彙的定義,鄒稱控方邏輯是「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中共領導」等於「破壞根本制度」,但她指,憑常理都知道「推翻」不會等於「結束」或「破壞」。
鄒說,「推翻」與「結束」最大分別,是「推翻要關注埋方式,唔剩係關注結果嘅本身。所以如控方講唔到任何方式上面嘅指控,推翻情況已無可能成立。」
鄒提出循五維度拆解「推翻」
鄒幸彤又說,要拆解「推翻」,法庭可以考慮五個維度,依次是作用對象、變化出現的程度、變化的速度有多快、推動此一變化的行為者身分、促成此一變化行為的性質。
就作用對象,鄒稱「推翻」此字眼不是個個對象適用,舉例稱可以說「結束」旅程、關係、組織,但不會說「推翻」旅程、關係、組織,就正如支聯會被結束,不會用上推翻一字。
而「推翻」可用於「推翻」學說、正統地位,一般是適用於某種秩序、制度或者底下的地位、位置。在本案中,「推翻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一說是適合,但不會說推翻中共、推翻支聯會。
法官陳仲衡指,控方不是說支聯會推翻共產黨,而是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法官李運騰則指,案中所指的推翻一種制度,而該制度是指由中共領導、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鄒表示說法不完全正確,指案中是指向推翻憲法確立的中共領導地位,但現實的中共領導地位並非重點,「只有憲法確立嗰個先關事」。
鄒:關鍵在於法庭如何定義
憲法中最高決策者
就程度,鄒指推翻會是「好徹㡳、好劇烈嘅改變」,而變化速度會是快速、近乎一次性地發生,不可用於形容長期、漸進,製造有利條件,而本案被告 30 多年來所做的推動人權教育、培養公民社會等滴水穿石工作,就不可用推翻字眼。
至於行動者身分,鄒指需是由外力促成的變化。李運騰稱明白,因一個人不會自己推翻自己,「佢可以跌低、跣低,但唔會自己推翻自己」。
鄒同意,並指「國王自己退位唔係一個推翻」,故如在某個秩序下,最高決策者自己作決定,就不適用於推翻此字,又說如憲法確立了主權在民,則人民不論想如何改變制度、更換領導,都不會是推翻制度,而是改變制度。因此關鍵是法庭如何定義,憲法入面最高決策者是誰。
就促成有關變化的行為性質,鄒主張,有關的改變需牽涉某種不正常,例如牽涉不正常程序,並以選舉作為例子,稱正常的程序是選民投票令總統下台,而不正常程序則指在利用假消息、「水軍」操縱輿論影響投票,而帶推翻意味。
鄒續指,案中證據只牽涉「正正常常嘅說話」,說事實真相、討論公共議題,完全不涉及不正常情況使政權改變。
鄒遂總結稱,推翻是指有外力以不正常方式,快速及劇烈改變某種權力地位。鄒下午將繼續陳詞。
HCCC15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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