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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周二(19 日)踏入第 24 天審訊,鄒幸彤在結案指「結束一黨專政」原本是對法治的訴求,卻被當成違憲主張,本案的檢控顛倒是非,「說出真相變咗煽動仇恨,尋求公義變咗利用苦難,問責限權變咗違反憲法,還政於民變咗顛覆國家」。
鄒並引南韓光州民主化運動,指與六四相似,而國家民主轉型後,最高法院不接納前總統全斗煥的辯解,並指出無論憲法經歷多少次修改,仍然是以人民、自由、民主等作根本秩序;鄒稱,希望法庭作正確選擇,「喺價值被重塑嘅年代,守住返法律嘅尊嚴同埋底線」。
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狀林芷瑩陳詞指,控方在證據上至少要提出被告做了甚麼具體行為,但「我聽咗咁耐都聽唔到」。各方完成結案陳詞,法官預計 7 月中至 7 月底裁決。
Day23|控方結案:結束與推翻同義 沈士文:非同義、指控憑空捏造
鄒:法律係唔係當真保障緊
中國共產黨嘅永久執政呢?
鄒幸彤陳詞指,本案的重心不在於被告人做了甚麼、想了甚麼,稱本案是「好奇怪」的刑事案,因被告不爭議、更主動向法庭提供自己做了何事,甚至明確表示「我哋唔係講吓就算,我哋用行動實踐我哋所講、所信嘅嘢」,是「完全去擁抱」被指稱的犯罪行為。
鄒說,本案真正的爭議是法律禁止甚麼、保護甚麼,真正核心是「法律係唔係當真保障緊中國共產黨嘅永久執政呢?係唔係當真禁止人民去推動一個民主嘅轉型呢?當專政嘅情況真實存在,法律係唔係,唔畀我哋稱呼『專政』做『專政』,係咪唔畀我哋去結束權力可以濫權濫殺、而不被問責嘅呢啲狀態呢?」
鄒續說,「結束一黨專政」意即結束權力不受限制的狀態,此點「根本就係法律之所以需要存在嘅最大理由,亦係世上所有法庭應當兼顧嘅責任」,故法庭「無辦法將結束一黨專政呢個目標,打成係犯罪,仲同時話自己都係守護緊法治」。
鄒提出,「比起被告到底想達成啲咩嘢,憲法佢想要啲咩,先係本案入面最大嘅黑洞,最缺乏證據、最無共識嘅一件事」。
鄒:憲法為結束專政的工具
鄒幸彤提出,憲法是為規範權力運作而存在,用於綁住權力、而非普通人,是「人類社會為咗結束各式各樣嘅專政而發展出嚟嘅一啲工具」,故憲法與「結束一黨專政」,非但不可能矛盾,更是「共生」的關係,「點樣可以 spin 到去話中國憲法竟然會禁止人民去結束專政、會禁止自己存在嘅理由呢」,除非中國憲法不是一部真正憲法。
鄒指出,控方所主張的中國憲法是「教科書式嘅專政體制」,因它確立「共產黨獨攬無限期大權」的體制,控方甚至「鬼拍後尾枕」,說如果被告真心追求民主,就要推翻憲法根本制度,「言下之意,憲法就係根本唔民主嘅制度」。
鄒續說此衍生奇怪情況,即控方一方面用力指責被告形容政府「專政」是抹黑,論述上卻又確立憲法是專政體制;相反,辯方則努力向法庭申述法庭有空間循民主、法治理解憲法,而不是如控方般把憲法詮釋成「一黨專政嘅保護傘」。

官問中共領導為根本制度
鄒:法律沒賦予共產黨實權
法官李運騰指,法庭早前已裁定,對於控方不能以中國憲法裡面中共領導地位這一項不能修改作為檢控基礎,故本案不處理共產黨會否永遠執政。李其後追問,中共「領導」其實是領導甚麼。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中國憲法第一條
鄒回應稱,憲法確立「根本制度」的衝突之處,不是共產黨有否領導地位,而是該領導如何執行、是否依照憲法規定執行,但控方的立場只是反映政治現實上共產黨是領導一切,而不是基於法律。
李聞言稱,既然中國共產黨領導條文已加入至憲法之中,法庭便有需要處理,並問其立場是否如控方一樣,中共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一部分。
鄒答,憲法規定憲政制度,法律才是至高無上,「佢其實無畀共產黨一個實質權力嘅手段,呢種領導推到最盡只係君主立憲嘅制度,即係無政治實權,推到神台嘅領導」,並引英國君主立憲、查理斯三世在位但沒實權為例。
鄒引南韓全斗煥判決:
憲法應以人民、自由等作根本秩序
鄒幸彤又引用南韓在「5.18 光州民主化運動」之後,前總統全斗煥受審的案例,指此案處理憲政理想與現實政治出現落差的問題。
她說該運動與六四情況相似,「都係有好多平民因為爭取民主而被軍隊所殺,好多人坐監,當時殺人嘅獨裁者仲可以去執政」,但南韓其後經歷民主轉型,令「劊子手」最終都要面對判罰。
鄒指該案中,辯方爭議全斗奐已掌管權力、改寫憲法,「成個統治梗係合憲合法,憑咩話我而家係紊亂憲法」,惟南韓的最高法院拒納此說,指出「憲法作為憲法,無論經歷幾多次修改,都仍然係同一套,以人民、自由、民主、權力保障同埋法治原則,作為最根本理念嘅秩序」,故紊亂憲法者正是「運用軍事力量令機關無法正當行使職能嘅被告,而唔係違戒嚴令抗議嘅光州市民」。
鄒強調,判決反映「你掌管咗權力,唔等於你掌握埋法律嘅話語權」。李運騰指自己不熟韓國憲法,但指憲法內應對如何修憲有所規定。鄒答,該案的爭議不是全斗煥的修憲不符規定,而是他的修憲不符合主權在民原則,「一國嘅憲法係唔可以盲目 endorse(擁護)返勝者為王」。


鄒:詮釋國家憲法
應考慮立國根本原則
鄒幸彤指回到本案,爭議點在於中國憲法的核心理念到底是「主權在民、民主法治」,還是「專政統治、權力在於共產黨」。
李運騰關注,憲法的「根本制度」是否只有「社會主義制度」一個,還是有其他根本制度?憲法提到中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都沒用上「根本制度」的字眼,又屬否制度一種?
鄒表示,詮釋任何國家憲法時都應考慮立國的根本原則,不應從字面意思理解,「但既然法庭已經限制咗我哋(循)字面去解讀,咁我哋無辦法啦」。
其後李運騰稱,假設國家根本制度多於一項,而控方只依賴當中一項,即「共產黨領導嘅特色社會主義」。鄒表示,辯方說法是被告不是違反該根本制度,而是主張了其他根本制度,閱讀憲法不能只看一部分,「不能摸住隻大笨象腳就話佢係成個憲法根本制度」,而若憲法的理念為「民主專政」,「任何要求結束專政嘅理念,唔可能係違憲」。
她質疑,就算法庭接納憲法確立「一黨專政」體制,而各被告所主張的「結束一黨專政」屬挑戰、否定制度,亦必不等同各被告違法,因在刑事法層面是「乜嘢都未證明到,甚至你對應唔到控方任何一個有責任證明嘅元素」。
鄒:控方非法手段陷循環論證
李運騰另質疑,如憲法只需政府需遵守,會否出現奇怪情況,是人民不需遵守憲法,並舉例稱憲法第 33 條有提及公民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鄒答,憲法是規管權力運作例如立法等機關,如要變成每個人都須遵守的法律,就要經過立法程序平衡、保障人權,再成為法律,舉例稱本案《國安法》第 22 條的來源,可能是來自憲法,而她被指違反第 22 條沒問題,卻不能直接指人民違憲,因為公民不能循字面理解憲法條文,甚至不能理解憲法原則。
李運騰問,即違憲本身不足以構成非法手段,因中間缺乏詳細法律條文,去把憲法中抽象的概念實體化?鄒同意,並稱控方只能說到被告以實現「結束一黨專政」為目標屬違憲,但沒提出有何具體行為。
鄒強調,辯方接受憲法第一條所定義的國家根本制度,透過《國安法》第 22 條作為中介,引入到香港法律,成為本案的控罪,但控方將控罪的「非法手段」,定義為違反憲法第一條的手段,屬於循環論證,「即係我哋煽動他人以 22 條嘅手段,去違反 22 條⋯⋯成件事係不斷循環,證明唔到㗎」,重申控方必須要將「非法手段」界定為違反香港法例的手段,而非重複指被告違憲。
鄒:控方以結束一黨含意
定義煽動效果
對於控方指「結束一黨專政」的自然和合理效果,是要結束中共領導,含顛覆國家政權之意,鄒指說話本身的含意,與它在某場合出現的效果,可以完全不同,惟控方一直混為一談。
她舉例,中國憲法序言的「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字面意思激烈,甚至可被解讀為煽動藏獨、武裝起義,但不可能這樣推論。
鄒又質疑,控方指控被告的煽動行為停留在「一件唔知係咩,但又違憲,又結束到一黨專政嘅行為」,變相是以「結束一黨專政」本身的含意,定義被告所煽動的自然效果,例如支聯會擺街站呼籲巿民參加六四晚會,自然效果必然是鼓勵巿民參加晚會,不會因為街站喊過「結束一黨專政」,街站便變成煽動巿民參與「唔知係乜但又違法嘅結束一黨專政行為」。
即使假設支聯會確實呼籲群眾,「喂你快啲做違憲又結束到一黨專政嘅行為啦」,亦不會達成煽動他人結束中共領導的效果,「正常人反應係『黑人問號』,即係你想我做乜呀?」
鄒續指,本案最直接能證明支聯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的自然效果,便是支聯會常委將其視為目標付諸實行,但支聯會多年來的行為,沒一項符合控方指稱的效果。
鄒:法庭需警惕
政府過度詮釋批評聲音
她亦指,批判政府、揭露不公的言論,正常人不會解讀為煽動他人違法,「當然世上嘅政府,從來都係被害妄想症嘅高發群體嚟,總係喺正常嘅公民運動,見到對政權嘅威脅」,亦總有動機消滅對其不利的聲音,因此法庭應警惕政府對此的過度詮釋。
鄒引一宗加拿大案例,提到歷史上的當權者往往不符比例地壓迫異見,例如「地圓說」都曾被打壓,並引述判詞指「這不是說政府剝奪表達自由必然是不正當的,而是需要以懷疑的目光審視這些行為」。
鄒指打壓「地圓說」一事現已成歷史上的笑話,「可悲嘅係(本案)唔畀講專政係專政,法庭係咪要咁樣重蹈覆轍呢?」指法庭若不能把關,為本案所謂「自然、合理效果」劃下嚴格界線,恐成「縱容權力犯罪嘅幫兇,縱容中國政府對六四屠城無止境嘅逃責」。
鄒:若主權在民
更換領導非「推翻」
就法庭詢問「推翻」和「破壞」的意思,鄒幸彤認為推翻不等於結束、破壞,推翻是涉及一種方式,不只關注結果,若控方未能指證推翻的方式,推翻的指控已不成立。
在程度而言,她認為推翻是「好徹㡳、好劇烈嘅改變」,迅速、近乎一次性發生變化,不可用於形容長期、漸進製造有利條件,而本案被告 30 多年來所做的推動人權教育、培養公民社會等滴水穿石工作,就不可稱作推翻。
鄒亦指,關鍵在於法庭如何定義憲法之中的最高決策者,若憲法確立了主權在民,則人民不論想如何改變制度、更換領導,都不會是推翻制度,而是改變制度;假設最高決策者自己決定退位,亦不是被推翻。
「破壞」則具有惡意,非基於事實。鄒強調支聯會一直講求事實、證據,是行使公民權利,即使損害共產黨的權力,亦不屬「破壞」。
法官陳仲衡指出,若批評政府的目的是結束中共領導地位,應作何論?鄒指不能混淆犯罪意圖和行為,公民對政府問責,不論其目的,均屬公民權利。
鄒:權力嘗試重寫對錯
鄒幸彤總結,本案之所以出現被告擁抱涉違法行為、控方抺黑執政制度、公民被指違憲的「奇怪」現象,是因本案的檢控顛倒是非,「說出真相變咗煽動仇恨,尋求公義變咗利用苦難,問責限權變咗違反憲法,還政於民變咗顛覆國家」。
她重申「結束一黨專政」本是法治訴求,是要結束「黨大於法」的現況,本應是法律和法庭的使命,法庭被要求禁止、懲罰的,是香港社會和法律本身鼓勵的核心價值,以及歲月累積的共識與理想,「而家面對正正係權力嘗試利用法律,重新為呢個社會寫過咩叫是非對錯,用法律命令所有人放棄民主追求,擁護專政嘅現實」,而被告不會任由權力定義對錯,「共產黨嘅領導再無所不能,都唔會領導我哋良知」。
鄒:望法庭守住法律底線
鄒指眾被告堅持結束一黨專政、推動民主轉型,「無論控方用幾多難聽同犯罪嘅語言描述呢件事」,都不會改變立場。
她說現在反而不清楚法律如何回應,問「法律係咪甘心成為專政重塑社會價值嘅工具,係咪明確拋棄民主價值,為共產黨永續執政保駕護航」,並指法庭「早晚要面對專政同法治之間嘅根本矛盾,早晚要表明自己係企喺民主原則,定係權力意志嗰邊,而家正正係咁嘅檢控,法庭咪俾人逼咗埋一個咁嘅牆角度,希望法庭作正確選擇,喺價值被重塑嘅年代,守住返法律嘅尊嚴同埋底線」。
支聯會一方:控方舉證不足
支聯會代表、資深大狀林芷瑩陳詞時就「公司法人責任」補充,指若法庭認為李、鄒的口供是真,或可能為真,控方就無法證明兩人的控罪。若兩人無罪,則支聯會無罪。而案中牽涉何俊仁的證據,因他沒作供,只可字面解讀,現沒證據指何的意圖與李卓人、鄒幸彤不一致。
林續指,「好明顯控方都唔認為有顛覆政權,所以先要加條煽惑落去⋯⋯若然呢啲行為都唔構成顛覆,咁點樣構成煽動呢?」惟李運騰指,不能因控方沒檢控某些罪名,就假定控方沒足夠證據。林則重申,控方證據上至少要提出被告做了甚麼具體行為,但「我聽咗咁耐都聽唔到」。
官預計 7 月中至月底裁決
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李運騰押後裁決,稱「我哋係需要好多時間去寫嘅,而家畀唔到確實日期,我哋心目中嘅日期,就係 7 月中至尾」,指屆時會提早通知各方。
散庭時,李卓人向旁聽席揮手,雙手在眼前擺出哭泣手勢。鄒幸彤雙手合十,向旁聽席露齒笑。
HCCC15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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