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0日星期六

张祖桦:中国国家结构改革:从单一制到联邦制

目录
第一节 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现状研究

一、成因

二、现状

三、问题与挑战
   1、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
   2、台湾问题
   3、港澳问题
   4、西藏问题
   5、少数民族问题
   6、地区差异问题
   7、宪法与法律体系问题
   8、世界民主化潮流的影响
   
第二节 中国国家结构的改革思路及其评价
   
一、地方分权型的单一制
   
二、自由主义单一制
   
三、邦联制
   
四、联邦制
   
第三节 中国建构联邦制的建设性思考

   一、联邦的立宪原则
   二、联邦与成员邦的权力划分
   三、联邦的国家机构
   四、联邦的法律体系
   五、联邦的财政制度
   六、联邦的安全体系
   七、联邦的国际关系与外交
   八、联邦的统一市场
   九、成员邦的设立与行政区划
   
国家结构即国家的组成。它决定着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及相互关系。现代国家主要有两种国家结构类型,即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国家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划分其内部组成,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第二,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第三,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文件规定或改变,地方权力没有宪法保障。联邦制国家以成员国形式划分其内部组成,其主要特点是:第一,联邦和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第二,联邦公民同时也是成员国公民;第三,联邦权力依照联邦宪法在全国行使,但联邦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亦由宪法规定,联邦无权任意改变。
   
中国一直是一个单一制国家。1911 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宣告成立。1912年3月8日,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当时的地方建制,“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1)之后经历了袁世凯专权、北洋军阀统治、南京国民政府主政,直到1946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随后,不到三年,国民党政权即退据台湾,共产党取得了全国政权。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颁布过1954宪法、1975宪法、1978宪法和1982宪法,都规定中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全国设立一个中央机关体系,实行统一政令。1978年以来,随着大陆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施行,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是,为解决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澳门和台湾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的统一问题,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并经过1982宪法的确认,之后于1990年、1993年相继公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主权回归中国以后“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二是,中国大陆近十多年来实行的分权化的经济改革政策,一方面使地方和企业的动能得到巨大释放,国民经济取得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另一方面,则从经济层面到地域层面、社会层面乃至政治层面出现了“联邦化”的趋向,这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三是,台湾和西藏问题日益凸显。台湾三大党(国民党、民进党、新党)均在以务实的态度调整与修订对待大陆的政策;西藏的宗教首脑和精神领袖达赖喇嘛更是以其温和与富于建设性的态度赢得世人的同情与尊重。四是,愈来愈多的海外华人学者和社会活动家主张用建立联邦制的方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严家其先生于1992年初发表了《联邦中国构想》;20余位著名学者于1993年7 月在美国的火努鲁鲁市共同举办了“联邦中国宪法研究第一次会议”,并草拟了《联邦中国宪法草案》。凡此种种均表明,中国的国家结构正在酝酿着深刻的变革。因此,亟需对之作出理论上的描述与研究。
第一节 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现状研究
   
本节的主要任务是解释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的成因,并对其现状进行客观地描述,同时对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给予实际地分析。旨在说明,国家结构的确立不是人为选择的结果,而是在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经济条件等诸种因素综合作用下自然成长的结果,其发展演变、利弊得失是有迹可寻的。
   
一、成因
   
中国的历史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它的地理的、经济的、社会的背景也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差异。中国的地理环境是半封闭的温带大陆大河环境,它位于欧亚大陆的东南部、亚洲的东部和中部、太平洋的西岸,东南面向海洋,西北深入亚洲内陆。黄河、长江流域是中国的腹地。西起喜玛拉雅山脉,东至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北自内陆草原大漠,南达热带岛屿是中国的疆域。这样的地理环境使中国成为一个地域辽阔而又相对封闭的大国。直到19世纪,中国的经济仍然是典型的农业型的自然经济。绝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广大的农村,绝大多数农村人口都在从事农业劳动,而农业劳动和家庭手工业作坊生产出来的产品主要不是用来交换,而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男耕女织”、“自给自足”、“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就是这种经济的写照。这种经济的特点是生产单位分散、生产规模狭小、生产技术因循守旧、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社会分工不发达。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结构是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这一宗法社会是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成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族制系统。在中国,到周代与嫡长继承制结合,渐趋完备。天子的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定为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也是政治上的共主,掌握国家的军政大政。天子的庶子有的分封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诸侯的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有的分封为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一直到百姓,其大宗与小宗的关系与上同。如此区分,则全族的属系分明,权利关系也随之厘清,由此构成了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从公元前221 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始,即建立了一统天下的王朝和强大的王权,并开创了大一统的政治传统。秦王朝虽然只存续了15年,但随后建立的汉王朝却持续了400多年,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唐进入鼎盛时期,再经历五代十国到宋、元、明、清,前后历时二千多年。中间虽然多次发生分裂与战乱,持续的时间也不算短,(2)但强大的王权和大一统的政治传统却一直绵延至二十世纪。这样的历史背景与政治传统,不能不对中国的现代国家结构的形成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
   
其次,与亚细亚生产方式具有密切关系的东方专制主义传统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马克思在他的许多经济学著作中都曾论述过亚细亚生产方式,如1859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3)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公社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而凌驾于公社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是土地的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公社的一部分剩余产品以贡赋等形式属于总合统一体;公社内部每个人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公社范围内基本上是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经济;专制政府掌管重要的灌溉以及交通等公共事业。马克思进而认为,中国和印度一样,也具有“亚细亚”制度的特征,在这两个国度里,“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马克思还认为,“公社土地所有制”在中国的消失,并没有显著瓦解“亚细亚生产的经济基础”。美国的著名中国史教授魏特夫(Karl A.Wittfogel)在其名著《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引伸了马克思的理论,首次提出了“治水社会”的理论。用他本人的话概括地说:“这种社会形态主要起源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在这类地区,只有当人们利用灌溉,必要时利用治水的办法来克服供水的不足和不调时,农业生产才能顺利地和有效地维持下去。这样的工程时刻需要大规模的协作,这样的协作反过来需要纪律、从属关系和强有力的领”:“要有效地管理这些工程,必需建立一个遍及全国或者至少及于全国人口重要中心的组织网。因此,控制这一组织网的人总是巧妙地准备行使最高政治权力”,于是便产生了专制君主,“东方专制主义”。(4)魏氏一生主要研究中国问题,长期在欧美的许多大学教授中国史,因此,他的意见是值得重视的。大量的出土文物和古代典籍充分证明黄河、长江两大领域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兴修水利、治理水患确实是中国历朝历代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在中国古代,在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条件下兴修大型水利设施与专制王朝的建立之间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这种“东方专制主义”势必会对中国的国家结构产生特殊的作用。
   
再次,还应注意儒家文化传统的深远影响。儒家学说对中国政治的影响可谓至深至大,早在汉朝初年,就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说;隋唐开始的“科举制”也是以儒家的“四书五经”及其注释经典为主要内容的;到宋、元、明、清诸朝,儒家学说均为显学,连大多数帝王都要从小学习。而儒家学说强调的就是“内圣”、“外王”之道,就是王朝和王权的一统。儒家最古老的经典之一《诗经》上就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诗文。(5)孔子说过:“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6)孔子还十分提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统治秩序和社会伦理。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经过后世门徒的代代研习、诠释与推演,成为一非常庞大的理论体系,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传统,对中国乃至一些周边国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国近现代的著名政治代表人物无论是尊儒还是批儒,实际上都带有很深的儒学印记。蒋介石的《中国之命运》就十分推崇儒家的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与礼义廉耻。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同样在宣扬孔孟先师的修身养性之道。毛泽东经常以反传统的面目出现,但在其著述中仍不乏儒学功底。由此可以解悟,中国两千年来一直实行高度中央集权和严格等级制度是有其文化原由的。考诸儒家文化圈列国,竟无一不是采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看来决非偶然。
   
再次,中国近代史上联邦制思潮数度浮沉的命运也对国家结构的形成产生了直接的作用。早在1853年,魏源就在《海国图志》一书中介绍过美国的联邦制度,并对美国联邦制度表示赞美。此后,随着民族危机的日益深重,这种联邦制思想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先进的中国人的重视,并作为挽救民族危亡的方案而大加宣传。19世纪末,资产阶级革命派和改良派有见于中国疆域辽阔,各省情形复杂,均曾提出过仿效欧美国家的联邦政体,把中国建成一个联邦制的国家。1894年孙中山创建兴中会,其誓词中就有“建立合众政府”,明确主张把美国联邦制作为未来中国新国家的楷模。1900年梁启超也曾向康有为表示,中国太大,不若分成十八国治理。次年,梁在《新民丛报》上,发表《卢梭学案》一文,介绍西方的联邦制。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相继宣布独立,清朝中央政权垮台在即,而新的强有力的中央领导权威尚未出现。这时,一些省区的立宪派提出采用联邦制度的主张,企图以此填补政治“真空”。于是,联邦制思想渐次风行。山东宣布独立时,山东咨议局给清廷的八条建议中的最后四条为:“(五)宪法须注明中国为联邦政体;(六)外官制和地方税皆由本省自定,政府不得干涉;(七)咨议局章程即为本省宪法,得自由改定之;(八)本省有练兵保卫地方自治之自由”。(7)当时大多数独立的省份均制有宪法,如湖北颁布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浙江军政府颁布了临时约法;江苏制定了《中华民国江苏约法》;江西制订了江西省临时约法;贵州咨议局改为立法院,拟定了省宪法草案。但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由于社会上新旧势力矛盾冲突激烈,人心厌乱,迫切希望新政权早日巩固,国家早日统一,于是中央集权思想随之兴起,联邦制的思想便被中央集权的统一思想所压倒。到了民国元年的下半年,联邦制思想开始沉寂下来。1920年以后联邦制的理论发展成为联省自治运动。洪宪帝制失败和袁世凯死后,广大中国人民原以为民主共和制度将重新恢复,社会将由乱到治;但严酷的现实同人民的善良愿望相反,中国从此陷入了军阀割据混战的黑暗局面。这时,又有不少人提出用联邦制来停止军阀混战,达到和平统一。主张实行“省自治”,各省制定宪法,选举省长,由本省人管理本省事务;然后各省联合组成中央政府。由此掀起了提倡“省自治”,进而“联省自治”的浪潮。1922年11月,湖南省率先公布《宪法草案》,随后,浙江、四川、广东、云南、广西、贵州、陕西、江苏、江西、湖北、福建、顺直等省,或由当局宣言制宪自治,或由人民积极运动制宪。当时的许多地方军阀出于割据称雄的需要也纷纷鼓吹“联省自治”,与广大民众的意愿是决不相干的。(8)正是由于军阀割据,战乱频仍,致使生灵涂炭,百姓遭殃,使得“联省自治”的主张失去了民众基础,在数年之后即“灰飞烟灭”。以后的中国被迫走上了“武力统一”的道路。而用武力统一的中国必然又定于一尊,重新恢复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

 最后,1949年以后中共执政,在治国方略上,深受列宁主义和苏联模式的影响。列宁一贯主张单一制,反对联邦制。他说过:“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国家形式。”(9)他甚至还说:“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小资产阶级观点中产生的。马克思是主张集中制的”。(10)十月革命后建立了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只能面对现实采取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按照列宁的解释是:“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他认为联邦制共和国或者是一种例外,是发展的障碍,或者是由君主国向集中制共和国的过渡,是在特定条件下的‘前进一步’。”(11)在列宁看来,实行联邦制仅仅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即“一种例外”),是作为向单一制过渡的一种形式(即一种“过渡”)。列宁的上述观点以及经过列宁诠释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和苏联实际上实行的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对于号称“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中共来说,无疑是具有圣旨和范式的作用。尽管中共在早期也曾主张过联邦制,1922年7 月的中共二大宣言中明确提出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主张“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12)1933年,中共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中,提出“承认各民族的完全自决权”,并“希望中国各民族,在自愿结合、抵抗共同敌人的基础上,建立完全平等的苏维埃联邦共和国”。(13)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明确提出:“要求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决权及在自愿原则下和汉族建立联邦国家的权利。”(14)但是,一旦中共用武力夺取政权后,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和特殊利益,便立刻奉行列宁主义,实行列宁式的集中制和列宁主张的单一制,从此闭口不提联邦制。综上所述,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是由历史的、地理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意识形态和权力结构等诸方面的因素综合作用而成就的,是一种历史合力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它的存在应持有历史主义的客观态度。
   
二、现状
   
中国大陆现行的国家结构和国家制度是由最近公布的宪法——1982 年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规定的,在其制订和实行的过程中不断发生着争议、变化与变形。首先要指出的是,《八二宪法》并没有关于实行单一制的提法,好像美国宪法并没有提到联邦制的名称一样。但考察《八二宪法》四章、一百三十八条,加上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两条修正案和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九条修正案,即可明了中国的国家结构属于单一制应无疑义。《八二宪法》中直接与国家结构对应的一段文字是“序言”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5)这即是说,中国是由多个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而非由多个国家组成的联邦。宪法是独一无二的,全国各个地方、各个民族都要统一奉行这一宪法。根据《八二宪法》规定,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机关体系,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均须接受对口的中央机关的统一领导。地方的权力由中央以法律文件规定或改变,实际上没有宪法保障。中央可以赋予地方一定的权限,也可以随时扩大、缩小或回收地方的权力。上述特点均为单一制国家的典型特征。和单一民族的国家不同,中国历史上一直是一个多民族组成的国家,到现在,除人口最多的汉族以外,还有五十五个民族以及一些尚未确定民族身份的人口。[附表一]在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如何解决民族问题,各国采用的办法不尽相同。中国采取的制度形式是在单一制国家中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八二宪法》第四条中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既享有一般的地方行政区域所享有的权利,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的一部分,同时它又享有一般地方行政区域所不能享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它享有比一般地方行政区域更为广泛的权利。根据宪法,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除了享有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的权利,还享有以下特别权利:(1)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以加速经济文化的发展,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可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付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本地方的企业、事业。(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该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为了解决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的统一问题,根据中共“总设计师”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构想,《八二宪法》增加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款。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相继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在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后,在香港和澳门分别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外,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永久性居民组成;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保持财政独立,可以同世界各国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可以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其有关的国际组织保持发展经济、文化关系,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等。对于宪法和法律的这些新发展,有的宪法学家认为,中国设立特别行政区后,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将成为一个带有联邦制某些特征的单一制国家。这是一种国家结构的崭新形式,是国家结构的新模式。他们认为,“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在许多方面大大超过了联邦制下成员国的权力。(1)表现在立法权上。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同中国其他地区的法律不一致,只要符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均属有效。而联邦制下的成员国虽然也拥有一定的立法权限,但宪法一般都规定各州的法律必须符合联邦的法律,否则无效。(2)表现在对外关系上。在联邦制国家,代表全国和中央政府的对外事务交往权是联邦政府的独有权力,成员国政府不得分享。在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后,外交事务也同样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是中央政府。但中央政府将赋予香港、澳门地区以很大的外事权,授权处理某些涉外事务,特别是在经济、文化领域的事务,允许它们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3)表现在财政、军事、货币和关税等一系列事务的管理上。美国这个联邦制国家,其宪法明文规定,各州政府不得拥有制造货币、维持军队的权力。货币的铸造、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比价的规定权,完全属于联邦。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实行和平统一后的台湾,将拥有超过联邦制国家成员国的权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可以自行发行货币,可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台湾在不构成对大陆威胁的前提下,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4)表现在司法权的行使上。联邦制国家,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有效,各州政府、法院及居民都得遵守。而特别行政区司法独立,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6)总之,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将给中国国家结构带来意味深长的变化。
   
研究中国大陆实行的国家结构的现状,一定要注意法律条文与现行政策、社会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异,一定要把握住国家制度的“中国特色”和政治实质,否则就会误入歧途,或如坠五里雾中。近些年来,中国大陆的立法技术已有很大进步,不少留学归来的法律专家加入了立法队伍,法条的起草可能充分吸收外国特别是法制国家的经验教训,有些新颁布的法律(尤其是经济方面的)简直和发达国家的法律没有多大差别。但仅看到这些表面上的变化是很不够的,借用毛泽东的话来说,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首先需要认清的是,中国是一个“党领导一切”的一党专政的“党治”国家。诚如廖光生指出的:从广义的角度看,中共的国家基本大法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党章;第二部分是不成文的,它是党对国家机关的控制关系;第三部分才是“国家宪法”。其根本缺陷有四:(1)党权无限;(2)领导阶层不重视宪法和法律;(3)缺乏维护“国家宪法”效力之措施;(4)司法不能独立。(17)1992 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18)党员必须绝对地、无条件地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也就是说,即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是错误的、荒谬的,作为党员也必须服从。而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中都设有党委、党组和党的支部,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第一把手”)都是由共产党员担任的,也就是说,所有重大决策都是由党组织作出后再交给国家机关去贯彻执行的。在这样的“中国特色”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际上不可能得到真正实行,因为是党的组织而不是自治机关在行使着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真正管理权、决定权。再者,虽然《八二宪法》较前有所进步,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首长由当地民族的公民担任,但党组织的“一把手”却很少有当地民族的人担任(至少在自治区[省]、自治州[地、市]两级的党组织首脑中还鲜有少数民族人士担任)。而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首长是党员的自然要接受党的领导,不是党员的也要接受党的管理(事实上,不是党员根本不可能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首长)。弄清了这个道理,法条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就好理解了。

三、问题与挑战
   
中国在过去和现在采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有其历史必然性。单一制并非绝对地不好,联邦制也非处处优越。现在世界上近二百个国家中实行联邦制的只有二十多个,其它都是单一制的国家(包括英国、法国、日本、印度尼西亚、埃及等欧、亚、非洲的大国)。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事物总是处在流动、分化、变异和重组的过程之中。美国实行联邦制二百多年来,经历了州权主义时期、二元联邦制时期,自本世纪三十年代罗斯福新政以来中央集权日趋加强,州权逐渐衰弱,中央政府的权力已超过许多单一制国家。换句话说,美国这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在一些方面越来越靠近单一制。日本自明治维新建立现代国家一百多年来,经历了社会改组、经济起飞和对外扩张,在二次大战后重新制定的《日本国宪法》中确立了地方自治制度,颁行了《地方自治法》,扩大了地方自治的权力。可以看出是明显地借鉴了联邦制的优点。中国同样生存在这个地球上,也在时时发生着变化;中国一直延续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也同样遇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和棘手的挑战。以下作一简要概述:
   
1、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
   
由于中国是在一个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差异很大的国度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所以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摩擦以至对抗始终是令中央政府感到困窘的事情。在毛泽东时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几经变化,政策时放时收。中共建国之初,实行的是以大行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当时,将全国划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六大行政区,除华北行政区外,各大区都设置了军政委员会,作为比所辖省(市)高一级的地方政权,同时又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机关统辖地方政府。这种管理体制赋予大行政区较大的自主权,很快就发生了地方与中央争权的矛盾,被认为在政治上不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经济上不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国家的重点建设,于是在1952年底通过《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提出“中央人民政府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应该更加统一与集中,中央人民政府的机构应该大大加强;……。”并于1954年6月19日作出决定,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关,将原来由大区行使的职权上收中央。从此,开始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体制。但不久,又发现“统得过死”,影响地方的积极性,降低工作效率。于是毛泽东在1956年4月25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的《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提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19)随后,发生了三年“大跃进”,国民经济紊乱,市场空前紧张,财政严重危机。毛泽东又提出“下放的权力,要适当收回”。就这样,放放收收,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爆发。“文革”后,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提出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以后,又数次进行“治理整顿”、“宏观调控”,始终无法摆脱“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又统”的“统死放乱”情结。直到前些时候(1995.9.28),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提出“论十二大关系”报告,还在强调“必须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权威”。(20)为什么中共执政看看就要到半个世纪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不仅未能理顺,反倒出现了地方坐大,“诸侯经济”,中央权威流失,地方各行其是的状态,看来只有从现行体制上找原因了。在一个党政而非宪政,人治而非法治,政策多变,合法性基础松动的体制下,如不进行彻底的制度变革,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只会愈演愈烈。
   
2、台湾问题
   
台湾,古称夷洲,秦汉以来即与大陆交往频繁。南宋时澎湖隶属于福建路晋江县。1292─1294年,元朝在澎湖设巡检司,管辖澎湖、台湾民政,隶属福建省泉州同安县(今厦门)。1624年荷兰侵占台湾。1661年(明朝未年)民族英雄郑成功率众驱逐入侵者,收复台湾。1683年清朝置台湾府,属福建省。1885 年被日本侵占,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台湾回归中国。1949年国民党军队在国共战争中败北,遂将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迄今。台湾全境包括台湾岛、澎湖列岛、钓鱼岛、赤尾屿、彭佳屿、兰屿、绿岛及金门、马祖等岛屿,面积约3.6万平方公里,人口2100余万,物产丰富,气候宜人,美丽富饶。共产党夺取大陆政权,国民党迁台,海峡两岸长期对峙,数度战争,始终未果。这期间,国民党政权生聚教训,专心致志发展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1953─1984年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9.32%),被西方经济学者称为“台湾奇迹”。而在大陆,前三十年基本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政治运动不断,至70年代末,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近十七年实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增长也取得了骄人业绩(1979─1995年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也达到9%以上)。与此同时,“统”、“独”之争却日益尖锐起来。大陆是一党专政,舆论一律,先是提出“一定要解放台湾”,后来改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提出了“和平统一”的“叶九条”;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首次提出“一国两制”;(21)1995年1月30日,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又提出了“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江八点”。台湾方面,则有国民党主席李登辉1995年4月8日回应的“李六条”,否定“一国两制”模式,强调台湾在“一国两治”(分裂分治)的现实基础上追求国家的统一;民进党则以实现“台湾独立”、“住民自决”为其主要政治诉求,该党“总统候选人”彭明敏最近说:“如果我当选,我们将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并举行高层会谈。”(22)新党在1995年的立委选举中则提出“选新党、不打仗──促成两岸签订和平协定”。(23)无党派的总统参选人陈履安则主张,两岸不应在主权问题上各说各话,将主权问题保留以后再说,用时间解决,否则兵戎相见,人民遭殃。(24)由此可见,海峡两岸政界人物对“祖国统一”的看法差距甚大,不是短期内可以弥合的。搞得不好,也不排除出现恶变的可能。
  
 3、港澳问题
   
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面积为1061.8平方公里,人口600多万。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后,强迫清朝政府于1842年签订了《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1856年英法联军又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1860年迫使清政府签订《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尖端。1898年英国乘外国列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之机,又逼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行租借九龙半岛大片土地以及附近200多个岛屿(后统称“新界”),租期99年,到1997年6月30日期满。澳门(包括附近 仔、路环两小岛)面积为16平方公里,人口50余万。原属广东香山县。1853年,葡萄牙殖民者借口商船避风暴、晾晒货物,进入澳门,并以行贿手段窃取了居住权。随后逐渐扩大地盘,至1864年占领了整个澳门地区。1887年12月,葡萄牙在英国的支持下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葡北京条约》,规定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因两地均处于珠江三角洲湾口,相互毗邻,且均长期被列强侵占,所以,人们习惯地将二者合称为“港澳问题”。由于港澳优越的地理环境,特定的历史条件,民间的勤劳智慧,政府的管理调控及与大陆的互动关系,使两地的社会经济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香港,成为公认的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空运中心以及信息中心、旅游中心,其效能均居于世界前列。香港对外来资本的吸引力,主要经济领域的国际化程度,国际经济联系的广泛性,和它对中国大陆经济建设、对外开放的特殊作用,都是十分突出的。因此,中国政府一直希望在本世纪能够收回香港和澳门。经过中英、中葡间高层人士和政府的谈判,1984年12月签署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 年4月签署了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这两个联合声明确认了中国政府将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同时,将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将代表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解释基本法;(6)修改基本法。中国政府已于1996年1月26日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正在抓紧进行接收香港的工作。中英两国政府围绕香港问题发生的种种争执、磨擦将会很快成为历史,中国收回香港(和澳门)主权的时间表是不会更改的。问题在于“九七”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相继正式进驻香港和澳门,如何落实“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及“澳人治澳”;如何保持香港和澳门的长期繁荣与稳定;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如何保持;还有自由、民主、法制、人权等等一系列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困难程度和需要的智慧决不亚于收回主权所作的努力。
   
4、西藏问题
   
西藏地处青藏高原,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被称为“世界的屋脊”。1965年正式成立的西藏自治区,下辖1市、7个地区、77个县,面积为120多万平方公里,藏族人口220多万。此外,青海省建有海北、黄南、果洛、玉树、海南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甘肃省建有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藏族自治县;四川省设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和木里藏族自治县。云南省设有迪庆藏族自治州。共有藏族人口250多万人。流散在国外的藏族人口还有10余万人。公元七世纪,松赞干布统一西藏,建立吐蕃王朝。元朝时把西藏作为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一个行政区域。清朝时中央政府对藏人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将康定、里塘、巴塘等地划归四川管辖,将中甸、维西、德钦等划归云南,将后藏拉孜、昂仁、彭措林三个宗划归班禅直接管辖。现任达赖喇嘛是十四世达赖喇嘛,是在本世纪三十年代转世的。1939年底,中华民国政府指派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入藏主持了达赖喇嘛坐床事宜。“从历史上看,西藏自十三世纪以来,大部分时间是在中国中央政府控制下的,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称号和权力,也来自于中国中央政府的认可和批准。”(25)1951年5月23日,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协议规定,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和职权,应予维持,各级官员照常供职等。但到了1954年即强行在青海、昌都地区推行政治经济改革,致使中央政府与藏族统治集团的矛盾激化,并导致了1959年拉萨藏人抗议运动和达赖喇嘛的流亡。由于西藏的民族、宗教、语言、文字、传统、风俗、经济、政治制度和地理环境均具有自身的特性,藏族人民具有虔诚的宗教信仰,而达赖喇嘛在藏人中具有崇高的宗教地位,所以达赖喇嘛的被迫出走在西藏和中国中央政府之间留下了一道巨大的裂痕。“自1978年12月邓小平倡议与达赖喇嘛谈判……,中国中央政府与达赖喇嘛的谈判秘密进行了十多年。但谈判进展起伏不断,至今毫无结果。这一问题已成为海内外注目的话题,有些人甚至认为西藏的未来在于中国政府与达赖喇嘛的谈判成功。”(26)1980年5月,胡耀邦、万里视察西藏后,开始调整西藏政策,纠正“左”的错误,受到藏人拥护。伍精华执政西藏时期,尊重西藏宗教、文化,也受到了达赖喇嘛的好评。(27)但是,西藏问题至今仍是一个广为世界关注的悬而未决的问题。

5、少数民族问题
   
中国有55个少数民族,上面提到的藏族只是其中之一。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总计近一亿一千万,约占中国总人口比例的9%(据中国国家统计局1996年2 月发布的人口调查公报,1995年10月1日0时,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总数为120778万人,全国汉族人口为109932万人,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0846万人);但分布的地域约占中国陆上领土面积的60%.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少数民族有壮族、回族、维吾尔族、彝族、苗族、满族、藏族、蒙古族、土家族、布依族、朝鲜族、侗族、瑶族、白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各民族人口数据见附表一)共十八个民族。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设立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广西壮族、西藏、宁夏回族、新疆维吾尔)、30个自治州、119 个自治县和3个自治旗。(28)近半个世纪以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的社会经济虽然也有了一定发展,但总的来说仍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1992年,少数民族县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全国水平低25%;在全部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300元的县中,少数民族县占61%;在低于500元的县中,少数民族县占38%.1993年上半年,新疆85个县市中,有60多个县市不能按时给职工发工资;西藏拉萨因酥油、煤油(燃料)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出现大规模群众上街事件。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外流的现象也很严重,1991─199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仅通过劳动人事部门外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就达6500人;1983─199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通过正常手续调出的各类技术人员达5000人。(29)在5个自治区的五大少数民族中程度不同地都存在着民族主义或“独立”、“分离”倾向,其中以西藏表现得最为突出(上节已专门论述),新疆的维族、内蒙古的蒙族、宁夏的回族的“独立”运动近几年也有所发展,而且其骨干有不少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中的知识分子。少数民族问题的形成大致有下列几方面的因素:(1)历史原因(造成少数民族处在前资本主义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2)地理因素;(3)人口因素;(4)民族宗教文化;(5)经济落后;(6)教育不发达;(7)大汉族主义的压迫;(8)法制贯彻不力(未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9)政策因素(搞“左”的一套,损害了少数民族的利益)。前苏联和南斯拉夫的教训表明,在政治强人和政治高压的时代,民族矛盾大多呈隐蔽状态,而一旦旧时代结束,民族矛盾就可能猛烈爆发,甚至于一发不可收拾。因此,对待少数民族问题,决不可等闲视之。
  
 6、地区差异问题
   
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三位,所以,地区间的差异以及发展的不平衡性是十分突出的。在960.26万平方公里的陆上国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有海上国土约300万平方公里)范围内:东部地区(包括京、津、沪、辽、吉、鲁、江、浙、闽、粤、琼11省市)为102.84万平方公里,占陆上国土总面积的10.7%;中部地区(包括冀、晋、豫、湘、鄂、赣、皖、桂8省)为194万平方公里,占20.2%;西部地区(包括广西、宁夏、西藏、新疆、内蒙古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秦、陇、青、黔、滇、川六个省,共11个省区)为663.42万平方公里,占69.1%。据1994年统计,在全国11.72亿人口中:东部地区为4.30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36.7%;中部地区4.47亿人,占38.1%;西部地区为2.95亿人,占25.2%。在矿产资源、自然资源方面:西部地区草原资源占全国的94 %以上;森林资源占全国的51%;煤炭资源占全国的50%;各种有色金属矿藏储量占全国的90%。中部地区原煤产量达6.62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61.3%;原油产量达6970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50.4%;水力发电量为627亿千瓦,占全国总水力发电量的49.5%。而东部地区上述资源均严重缺乏,储藏量不足全国的3-8%。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增长迅速,而中部、西部地区虽然也在发展,但增长速度却远逊于东部地区,三大区域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第一,国民生产总值(GNP)增长速度的差距拉大。1949─1979年的30年间,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速度,东、中、西部之比为6.81:6.78:7.25,西部地区高于东部地区0.44个百分点。1980─1994年的15年间,这一比例变为19.88:16.20:15.78,东部地区高于西部地区4.1个百分点。第二,工业生产发展的差距拉大。1985─1994年的10年间,东、中、西部工业生产增长速度比为1.42:1.06:1。 第三,乡镇企业发展的差距拉大。1993年全国乡镇企业产值达29023亿元,其中,东部地区占65.8%,中部地区占24.6%,西部地区仅占7.6%。东部地区是西部地区的9倍。第四,农民收入的差距拉大。198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91.33元,东、中、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39:1.11:1。199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21元,其中东部地区人均纯收入为1380元,中部地区为786元,西部地区为604元。东、中、西部地区之比为2.25:1.75:1。而经济发达地区的苏、锡、常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60元,西部贵州毕节地区为426元,云南思茅地区不足400元,其人均纯收入之比为5.9:1。联想到至今我国尚有6500万人口未解决温饱问题,这种强烈的反差更加值得深思。全国的592个贫困县90%以上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而在6500万贫困人口中,约有80%居住在西部地区。(3)很显然,地区差异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的综合性问题。
   
7、宪法与法律体系问题
   
在单一制的国家中,宪法的规定性和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是统一的。但是,随着香港和澳门收回之后,中国的现行宪法与法律体系就显得矛盾百出了。《八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道路),“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则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第五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八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意味着,在香港,原来由英国殖民当局制订的法律(香港法律承袭于英国,以英国法为代表的普通法制原则,在自1843年至今的近一个半世纪中,始终支撑及引导着香港法律的发展。)(31)将基本上予以保留;在澳门,原来由葡萄牙统治者颁布的法律(澳门的法律只是葡萄牙本土法律的一种延伸,没有本身的法律)也将基本上予以保留。这样,《八二宪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就显得难以自圆其说了。如果再考虑将来大陆与台湾和平统一的前景,法律上的矛盾就更加突出了。尽管中共力图以“一国两制”理论来解释与弥合这种矛盾情形,但众所周知,“一国两制”只是邓小平解决“台、港、澳”问题的战略构想,本身并不具有宪法效力。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无论如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法律原则都是与中国大陆现行宪法的法律原则相抵触的。这个问题在现行的政治体制框架下,是无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的。
   
8、世界民主化潮流的影响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将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变革分为三次浪潮:第一次自1828─1926年,期间有33个国家转变为民主制;第二次自1943─1962年,期间有40个国家转变为民主制;第三次自1974─现今(仍在继续),已有30多个国家转变为民主制。(32)亨廷顿强调说:“在托克维尔指出的近代民主政治在美洲出现的近一个半世纪之后,一波又一波的民主化浪潮冲上了独裁政权的海岸。在涨势汹涌的经济发展浪潮的推动下,每一波浪潮都比前一波进得更远,退得更少”。(33)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戴芒德(Larry Diamond)指出:“甚至可以说现在世界上有一股不可逆转的激发民主体制成长壮大的发展趋势。说到底,当今世界上的政府只有采用民主体制才有可能取得广泛而深刻的合法地位。”(34)由于近17年来,中国大陆实行积极的对外开放,与外部世界发生了广泛的联系,所以世界民主化潮流得以直接对中国产生影响,而中国的社会变革也对世界产生了极大影响。中国大陆17年来的改革开放,直接带来了如下后果:(1)促进了经济发展,大大提升了社会生产力的整体水平;(2)促进了社会分层与重构,中产阶层与市民社会正在迅速崛起,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3)促进了文化进步,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和多元化思潮的兴起,使得文化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生机与活力;(4)经济、社会、文化的变迁以及利益结构的日益多元化,促进了人们的政治思维的嬗变,民主、法制、自由、人权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政治变革已成为不可遏止的历史进程。所有这些都说明,中国并没有置身于世界民主化潮流之外;中国正在融入世界文明的主流;中国这个文明古国正在重新焕发青春并在为人类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因此,继续坚持过时的政治思维是没有前途的;继续固守与民主化潮流相悖的专制主义、一党体制、威权政权、特权利益也是难以持久的。只有认清历史潮流的发展方向,以人民和人类的利益为最高准则,超越传统观念与陈规陋习,进行彻底的政治变革,建设民主、文明、自由、繁荣的新国家,中国和世界才有光明的前途。

第二节 中国国家结构的改革思路及其评价
   
通过上节的论述,我们已大致缕清了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的成因、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本节我们将着重分析面对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可供选择的改革思路;并通过对各种改革思路的考量和比较,论证中国从单一制走向联邦制的趋势与前景。的确,中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以及外部世界和人的观念的变化,这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外壳”已经愈来愈不相适应。继续沿袭僵化的单一制(包括“一国两制”),就无法解决与台湾的统一问题;也很难与达赖喇嘛就未来西藏的前途达成谅解与协议;对日益凸显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少数民族问题、地区差距扩大问题、宪法与法律体系自相矛盾的问题以及不久的将来香港、澳门主权回收之后的治理问题等,恐怕都难以有效地应对。因此,进入二十一世纪,对中国国家结构形式进行必要的改革,就会显得更加迫切。改革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四条:(1)将中央集权型的单一制改为地方分权型的单一制;(2)将社会主义单一制改为自由主义单一制;(3)将单一制改为邦联制;(4)将单一制改为联邦制。下面分别予以评述:

一、地方分权型的单一制
   
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根据集权与分权的特点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分为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和集权─分权集合型三种类型。中央集权型的单一制的主要特点是:一切重大的决策权力都集中在中央机关;地方行政首长由中央任免;国家的财政收入绝大部分由中央统一提取和分配;中央委托地方政府管辖地方各项事务,但地方的一切职权须经中央认可。地方分权型的单一制的主要特点是: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地方享有较为充分的自治权;地方的行政首长由地方议会选举产生或由所在地的公民直接选举;地方政府的开支主要来自地方财政收入而非中央财政拨给;地方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有效地行使自身的权力,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不需要事事经由中央批准。集权─分权集合型的单一制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分享社会公共管理的权力,中央偏重于关系国家全局的宏观事务的管理,地方政府专司所在地的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由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人事任免,由中央和地方分别履行,即中央负责任免中央机关的公务人员,地方负责任免地方机关的公务人员;财政税收实行分税制,即实行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中央政府的开支主要依靠中央税(或称“国家税”),地方政府的开支主要依靠地方税;中央机关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时实行适度集权,地方机关在管理地方公共事务时则实行充分自治。法国属于中央集权型的典型,英国属于地方分权型的典型,日本则可以说是集权─分权集合型的典型。研究集权与分权理论的学者认为:集权的长处是,能有效地提供全国性共享物品和服务;可以将跨地区外部效应内部化;有利于获得规模经济效应;有利于实现宏观经济稳定;有利于进行收入再分配。集权的短处是:对各方面信息的了解太粗疏;难以设立一种既能调动各级官员积极性、又能使他们的行为与中央保持一致的动力机制。分权的好处是:有利于促进居民参与当地事务;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对本地居民负责;有利于发挥地方官员的信息优势;有利于制度创新;给人们更多的选择;有利于缩小政府的总体规模;有利于提高效率。分权的短处是:不能提供全国性共享物品和服务;难以克服跨地区外部效应问题;有时无法得到提供共享物品或服务的规模经济效应;几乎完全不可能解决宏观稳定问题;不利于解决收入再分配问题。总之,集权和分权各有利弊,完全集权与完全分权两个极端都是行不通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在现实中既找不到一个将全部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的国家,也找不到一个将全部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国家”。(35)中国在1978年(实行改革政策)以前,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在政治上,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都集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毛泽东在世时,重大决策权集中在他一人手中);在经济上,实行国有制和中央计划经济(实际为统制经济),财政、税收、基建、投资、金融、物价、物资供应和分配、外贸等权力都集中在中央;在意识形态上,也是实行高度垄断,几乎所有的传播媒介都控制在中央手中。地方(包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基本没有多少自主权。因此,地方、企业、个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被限制得很死,经济效率也十分低下,到1978年时,中国的宏观经济已经濒临崩溃的边缘。毛泽东去世后,邓小平重新回到权力中心,为了挽救危局,除弊兴利,遂在党内和社会上的改革力量支持下开始进行改革。改革的矛头首先就指向了弊端丛生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方法就是“简政放权”,削减过去由中央机关控制的各种特权,扩大地方和企业的权限,用以调动多年来一直被抑制着的地方和企业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这样的权力下放,带来了中央和地方关系所处的制度环境的变化,使地方政府掌握的权力得到很大扩张。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所谓“权力下放”,虽然在中央决策者的主观意愿上主要是想把一部分权力下放给企业,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常常是把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因为产权关系的作用,尽管中央政府因为“权力下放”而不再干预企业的日常事务,但是地方政府却并不完全愿意让企业变成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于是,“权力下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经济权力却大大增长了。第二,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等非国有部门的成长,往往与地方政府有紧密的关系。在一个地方,非国有部门经济的成长状况,往往取决于当地地方政府的决策能力与行为能力。由于非国有部门往往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就有可能通过非国有部门的增长而深入地方经济事务,并从中获取大量经济上的收益。由此,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政策和非政策手段来引导和干预地方经济。这就是郑永年和吴国光提出的“发展型地方主义”的缘起。(36)只要分权化的改革持续下去,中国就会一步一步向地方分权型的国家模式靠近。尽管这种国家结构仍然是单一制的,仍然保留部分的中央集权特点,表现形式是集权─分权集合型的,但它与过去的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截然不同,带有浓重的地方分权特色。我们可以设想,这种地方分权型的国家模式具有如下特点:(1)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统治主要依靠法制和宏观经济杠杆(如财政、货币、金融、投资等),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管理。(2)地方按照《地方自治法》实行自治,并依法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司法权和财权。(3)地方行政首长由选举产生,省长由省议会选举产生;市、县、乡、镇的行政首长由地方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且接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4)地方拥有独立的财政和税收机构,可以自主地支配地方税收征得的税费,可以自主地制定地方的财政预、决算。(5)地方政府负有维护地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秩序的职责,负责管理治安警察、保安警察和交通警察。(6)地方自治机关的公务员由地方依法自行管理,自治地方通过考试录用、考核晋升、考勤、福利待遇、奖惩等办法控制地方的公务员。(7)地方政府可以办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与国外的地方政府或组织机构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8)地方政府致力于地方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治理,致力于提高本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对照上述诸点,我们不难看出,在改革进行了十七年后的今天,中国正在从中央集权型的国家向地方分权型的国家转变,中央政府对国家的治理愈来愈多的强调法制的作用和运用经济手段;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呈现逐步扩张的趋势;地方行政首长虽仍然是由中央(通过共产党的组织部门)甄选和提名,但必须要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近年来已不断发生中央内定的人选被人民代表大会否决的事例;分税制税种的划分参见[附表二]改革实行之后,已经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体系,地方政府已经拥有自己的税收机构,并且有了稳定的财源;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行使地方行政管理、司法管辖和对外交往方面的权限也在逐步扩大。随着中央宏观控制的能力逐步减弱和旧的意识形态的逐步消解,中国将会继续朝向地方分权型的国家模式变迁。
   
将中央集权型的单一制改为地方分权型的单一制的改革思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它有利于克服中央过度集权造成的各种弊端,如信息失真、决策与行动迟缓、效能低下、严重的官僚主义、管理成本过高、财政赤字巨大、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性受到压抑等等。同时具有参与程度高、选择性大、管理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提高效率、制度创新、强化监督等优点。但是,真正实行起来,也会出现地区割据、排外倾向、抵制竞争、保护落后以及阻碍统一市场的成长发育等弊病。当然,这些弊病是可以通过逐步健全法制、加强地区间的交流与互利合作来给予解决的。根本问题仍在于,它没有改变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仍然无法解决阻碍国家和平统一与有效治理的关键问题:在这样的国家结构下,只能把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特别行政区”)来对待,把台湾当局作为一个地方政府来对待,这是台湾统治者(不管是国民党执政,还是民进党执政)不可能接受的;西藏的达赖喇嘛也不可能接受这种国家结构形式;此外,它也无助于解决日益紧张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地区差距扩大问题和少数民族问题。因此,这种改革思路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需要继续探寻其它更好的改革路径。
   
二、自由主义单一制
   
如果我们以意识形态和社会经济制度作为标准来划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则可以得出社会主义单一制和自由主义单一制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自由主义是一种与社会主义相对立的思想体系和意识形态,它起源于欧洲的自然法则思想、人道主义和改良主义,并且在现代资本主义世界中占据主流地位。美国兰德公司的弗朗西斯·福山1989年发表了“历史的终结”一文,认为西方自由主义在20世纪先后战胜了两个挑战者,一是国家主义,二是共产主义,而在可想见的未来看不到新的挑战,因此今后的历史将在自由主义哲学的框架中展开。自由主义的主要特点是:(1)坚持维护私有制,主张个人的自由发展,这种发展不应受到来自社会、国家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强制和约束。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奥地利经济学家路德维希·冯·米瑟斯在其名著《自由主义》一书中写道:“用一个唯一的词汇就能概括自由主义的纲领,这就是:私有制,即生产资料的私有制”。(37)(2)主张在政治上实行宪政,建立和巩固法制国家,并藉此限制国家的权利,防止国家的专制。法制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前提,宪法必须包括一整套保障个人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这些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不受国家的干预,而国家的主要职能就是保证公民有自由发展的空间。政治自由化的政权形式是议会民主制。(3)主张在法律上、政治上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参与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力。而这种主张只有在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中才能得以实现。(4)主张在经济生活中建立和维护一种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可在不受国家干预的条件下追求其利益的经济秩序。主张国际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在自由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是由国家,而是由私人经济的参与者来决定经济生活的进程,国家只应为经济运行制定法律秩序并督促和观察其实施情况,而不是直接介入经济生活。(5)主张和平,反对战争,认为和平是万物之父,只有和平才能给人类带来进步。(38)(6)主张建立一个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所选择的道德标准、哲学和宗教等世界观来塑造个人生活的社会,国家在世界上保持中立和宽容的态度,并保障个人的自由发展。

如果我们把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与自由主义加以比较,就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在一些基本点上是相互对立的。首先,社会主义主张废除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名言“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39)其次,社会主义在政治上一般都实行一党专制和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间断革命,就是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40)而共产党是无产阶级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因此,共产党一经夺取政权就会把党的领导变成国家意志和宪法原则。再次,否定议会民主制和权力制衡,实行共产党领导一切和全能主义政治,党的意志、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党的权力、党的利益高于一切,可以不受任何制约。再次,忽视法制,强调意识形态和思想革命化,强调思想觉悟和集体主义的道德规范。传统的社会主义还主张实行计划经济,反对市场经济;主张实行按劳分配(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反对按资分配;主张社会公正,反对阶级剥削。当然,以上所说的社会主义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共产主义学说、列宁、斯大林创立的前苏联和东欧的社会主义和毛泽东、金日成领导的中国、朝鲜(还有越南、古巴)的社会主义,而不是指的欧美各国社会民主党(包括社会党、工党、工会组织)主张的社会民主主义。到本世纪七、八十年代,共产党执政的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出现危机,也纷纷进行改革。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国)经过经济改革和政治变革已经悉数变为自由主义的国家(其中有的国家尚未完成转变过程,但至少已不再是社会主义了)。越南、中国的经济改革也使本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朝鲜、古巴正在开始尝试着进行改革,并在加强与外部世界的联系。
   
邓小平创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主要由“两个基本点”构成:即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点是与毛泽东一脉相传的,也是与其它老革命家(如陈云)完全一致的;在经济上实行改革、开放、搞活。这两个基本点是主从关系,而不是平行关系,经济是从属于政治的。当经济上的“改开搞”影响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时,就要进行纠偏和整肃,这也就是党内改革派如胡耀邦、赵紫阳等的悲剧结局之所在。而还有“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就难以贯彻始终了。但不管怎么说,经济上的改革、开放、搞活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变化都是巨大而深远的。改革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催生了市场经济、中产阶层、市民社会、多元文化,也极大地促进了人的价值观念的现代化。问题在于,中国的改革始终是一种跛足的改革,经济改革进展很大,政治改革却裹足不前,关键是共产党的领导阶层担心搞政治改革会象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一样使自己失去政权,丢掉江山。由于不搞政治改革,且通过持续不断的政治运动,全力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政治多元化思潮,使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得到维持。不过,这样的做法带来许多其它问题,如:政治上的保守、僵化,维护既得利益,直接阻碍了经济改革的深化,既限制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也使国有经济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由于缺乏权力制约机制和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致使共产党内的腐败和国家权力机关的腐败迅速蔓延,党的形象和党的权威每况愈下;权力意志论的盛行与滥用权力,造成行政决策的非科学化、非民主化和普遍的以权谋私、不负责任、决策失误、挥霍浪费;强化意识形态(如所谓的“讲政治”)和反自由化,则压制了人们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淘汰了大批社会精英(包括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造成了知识阶层的疏离现象与认同危机和年轻一代的普遍缺乏信仰……。这就使共产党的领导阶层在政治上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不搞政治改革,最终会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总爆发,危及党的统治;搞政治改革,也会诱致党内和社会矛盾的激化,危及党的统治;确实左右为难。总之,我们目前还看不出自上而下地进行和平的政治改革的前景。但是,在邓小平之后,党的最高领导层将会被迫做出选择,是继续实行政经分离,维持一党专政体制;还是顺应世界民主化潮流,进行政治改革,逐步实现政治现代化。
   
不管中共是否主动地进行政治改革,中国或迟或早都会走向政治民主化。日本教训、台湾经验、韩国模式、香港道路无不印证了这一点,经济成长、社会进步、民智提高、利益多元、人权张扬都会不利于政治一元化,而有利于政治民主化、自由化。所以,在二十一世纪,中国可能会先于国家结构的改革实现政治民主化、自由化。这样,自由主义单一制就会从假设变为现实。届时,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将会得到重塑;宪法和法律将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权和公民的财产权将得到制度化的保障;政党和政府的活动将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是独立、公正、权威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将真正得以实现,并成为实行民主宪政的基石;军队将实行职业化、国家化、非政治化,成为保障国家安全、捍卫和平发展的可靠力量;并且将与世界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友好、互助、合作关系。我们不是乌托邦主义者,也不是在幻想完美无缺的世外桃源;自由主义的社会并不是没有缺点、没有丑恶现象,我们只是认为它更加符合人性的需要,是人类社会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是现代文明的发展主流,它有利于抑恶扬善,有利于多样化、个性化、创造性和生命活力。尽管在社会经济体制比较方面,自由主义单一制大大优越于社会主义单一制,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幅员广阔、发展很不平衡、且又因袭着厚重的历史包袱的世界大国来说,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仍然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在这种国家结构下,台湾问题仍是一个“死结”;西藏问题恐怕也很难找到根本的解决办法;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仍将是一种错综复杂的局势;宪法条文与法律体系的内在矛盾仍旧无法克服;地区差异与民族问题的处理仍然受到诸多限制。所以,有必要把国家结构的改革思路转向复合制,即邦联制和联邦制。
   
三、邦联制
   
前述的两种国家结构的改革思路都是在单一制架构之内所作的预设。本节论述的邦联制和下节论述的联邦制则同属于复合制国家结构。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诠释:邦联是一种限制性的国家联盟。“一些国家有时通过某种永久性协定共同拥有政府的某些机构。例如,一些共和国可以拥有共同的国籍、军队、仲裁法庭、秘书处、部长会议、在共同的边境课收的进口税,甚或共有一个两院制立法机关的议院。它们藉此获得了一种不很重要的集体的性质和名称,这就是邦联。但是,当通过了不退出的决议和对极为重要的最终决定不再需要一致同意时,联邦制这个相关的概念就更恰当了。”(41)邦联的成员国是主权国家,各自均有立法、外交、军事、行政、财政方面的全权。邦联与联邦不同,不是国家的主体,只是成员国之间的联合体。历史上的邦联如1579—1595年的荷兰联省共和国、1781—1789年美利坚合众国、1815—1848年的瑞士同盟、1820—1866年的德意志同盟等。1775年北美十三州开始进行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通过《独立宣言》,1777年11月的大陆会议通过《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正式生效。《邦联条例》宣称邦联的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持其主权和独立;建立邦联政府,设立一院制的国会,由各州派代表参加,不论邦的大小,各州只有一个表决权,其权力只限于处理战争和对外事务、向各州要求经费、办理邮政事务、管理印第安人等事务。邦联无独立的行政机关,无统一的司法部门,无统一的军队。由此可见,邦联不是一个国家,而仅仅是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它的法律对各州没有约束力,权力十分有限。(42)现代某些国家,为某种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国家联合,实际上也是一种邦联的新形式,如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独联体、英联邦(有学者将独联体和英联邦称之为国协)等。欧洲联盟(简称“欧盟”)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1958年1 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成立后,同1952 年成立的欧洲煤钢联营共同设立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1965年4月,上述三个组织的六个成员国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为统一这三个组织的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签订条约,从此这三个组织总称为欧洲共同体,并设立部长理事会(最高决策机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最高执行机构)、欧洲议会、欧洲共同体法院。1974年12月又把原来不定期举行的成员国首脑会议制度化,定名为欧洲理事会,商议共同体的重大对内对外政策。1991年底《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里程碑。1993年11月,《马约》生效,欧盟正式取代了欧共体。1995年,由于奥地利、瑞典和芬兰的加入,欧盟成员由12国扩大为15国,成为国际社会最具影响力的主体之一。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是由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五国共同创立的区域性国家联盟。1967年8月8日,上述五国的外交部长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宣告东盟成立。其最高政策制定机构为东盟部长会议,由五国的外交部长出席,每年举行例会和非正式会议各一次。在两次会议之间,部长会议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执行。1976年成立了东盟秘书处,设在雅加达。之后,文莱、越南等国又相继加入东盟。现在,东盟已成为一个十分活跃的区域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独联体(全称“独立国家联合体”)是在苏联解体之后由前苏联的11个国家共同建立的。1991年12月21日俄罗斯等11个独立国家领导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首都阿拉木图举行独立国家联合体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阿拉木图宣言》和《关于武装力量的议定书》等文件,宣告苏联不复存在,独联体正式成立。经过几年的磨合,近来独联体内部正在产生一体化趋向。1996年3月29日,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四国总统签署了加深四国在经济和人文领域一体化的条约。该条约规定俄、白、哈、吉之间进一步加深关系,以在未来建立“一体化的国家共同体”。随后,4月2日,俄罗斯又与白俄罗斯签署了《主权共和国联合体条约》。条约规定:双方将协调两国对外政策及在重大问题上的立场;制订军事建设的共同原则;建立统一的经济区;形成统一的运输系统;逐步向编制共同的生产能力表过渡,协调两国生产能力;实施统一的货币、信贷和预算制度,为发行统一货币创造条件。联合体的最高机构为最高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两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会领导人和执委会主席组成;由两国相等人数的议员组成议会议,成立执行委员会作为联合体的常设执行机构。条约参加国将保持自己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以及各自的宪法、国旗、国徽和国歌等国家政权的标志。英联邦实为邦联,由英国和一些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独立国家以及英国的附属国、殖民地和其他统治地区组成。原称“大英帝国”,一次世界大战后,改用现名。英联邦有49个成员国,拥有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没有任何统一的权力机构,英国国王为邦联的象征和元首。1965年起设立英联邦秘书处,处理邦联的日常事务。英联邦成员国将英语当作共同语言。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定期举行会议,但其结果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只是保持一种松散的联系形式。从以上对现存的几个邦联的简介可以看出,邦联是一种松散的国家结构形式,其对各成员国的约束力也较为薄弱。邦联没有设在各组成单位之上的中央政府,虽然它也组建了邦联中央机构,但这只是一种协商性机构或者成员国首脑会议,这种机构没有权力统治其成员。邦联的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国家,各国之间的关系属于国际关系,各国的盟约算是国际条约。所以,邦联中央机构的决议,虽然对成员国有一定约束力,却不能直接束各国国民;必须由各成员国政府再用自己的名义作出决议,对本国国民才产生约束力。

近些年来,台湾、香港以及海外的社会活动家和学者主张中国实行邦联制的言论已屡见不鲜。台湾民主进步党的创始人之一费希平早先在美国时就曾主张“大中国邦联”的构想,建议召开“中国统一委员会议”,商议建立“大中国邦联”的议程。(43)香港学者金骥在其1992年4月出版的《邦联制》一书中更对在中国建立邦联进行了系统地阐述。金氏在书中提出中国的最佳出路是分为九国,合建为“神州邦联”。“神州邦联”由九个成员邦组成:华夏联邦共和国、雪山狮子国(西藏)、阿尔泰共和国(新疆)、漠南共和国(内蒙古)、广西共和国、回夏共和国、中华民国、港澳共和国和蒙古共和国。金氏主张:(1)邦联不设中央政府,不设行政机关,也不需要政府首脑,邦联议会对外代表邦联主权。(2)邦联各国自行组建军队,邦联议会中设一防务委员会,协调国防事务,下设西线、东线联合司令部,各国自愿参加两个司令部的防卫行动。(3)邦联内各成员邦都可以自主发展对外关系,邦联议会内设一外交委员会,协调各成员邦的外交政策,协商统一重要的外交行动及立场。(4)复兴墨学,兴办墨家寺院。(5)民主分为“大规模民主”与“小规模民”,“与其说中国现在最需要的是民主,不如说最需要的是减少规模”,“减少规模有助于走向民主”,“民主只能在小规模中实现”,“大规模民主的民主程度都较低”。(44)美国马里兰大学教授丘宏达在论述“中国最终统一模式”时,认为中国应以联邦制统一。但是他又指出:“目前存在的三个著名的联邦国家,瑞士、美国与德国,均是先经过邦联的阶段才和平统一成为联邦国家。”由此,他认为中国“必须先采邦联的方式才能逐渐达到统一的目标。”成立邦联后,两岸关系更形密切,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再水到渠成地成立联邦达到真正统一的中国。(45)将来中国如欲实现最终统一,用武力的方式是决不可取的。只有用和平的、民主的方式,加强交流、合作,通过对话、协商、谈判、妥协,在确保人民福祉的前提下捐弃前嫌、求同存异、缩小差距、建立共识,才能一步步靠近目标。这就要求海峡两岸的政治家一定要尊重民意,以国民的意愿、国民的利益为依归。就是说,如果在将来的某个时刻,民意使然(如举行全民公决),采行邦联制达成中国统一,也未尝不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缔结邦联的方案可能有以下几种:(1)中国大陆与台湾结成邦联;(2)中国大陆与台湾和西藏结成邦联;(3)中国内陆与台湾、西藏、新疆、内蒙、广西、宁夏以至港、澳结成邦联;(4)在第(3)方案的基础上再加入蒙古以及其它自愿加入的国家和地区组成“大中国邦联”。邦联制的优点是包容性大,富于弹性,较利于逐步缩小各个地方(国家)之间的差距。采行邦联制,我们在前面论述过的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面临的诸种问题均能得以解决或缓解。邦联制的缺点是成员国之间的联系过于松散,因而相互之间的凝聚力和团结一致处理外部问题的能力比较弱。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欧盟、东盟和独联体内部各国的联合与合作均有加强的趋势。欧洲一体化与欧洲统一的步伐正在加快;东盟诸国协调一致的外交也有所进展,并已确立在本世纪末建立东南亚十国“大同盟”、2003年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独联体中的俄罗斯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于1995年2 月建立了关税同盟,独联体国家政府首脑会议相继通过了10 多个有关独联体经济一体化的协定,1996年2 月叶利钦又宣布俄罗斯将与白俄罗斯“实现统一”。上述种种正应了《三国演义》开篇的一段话:“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分也好,合也好,都是历史自身合乎逻辑的推演,我们对之应抱有一种达观的态度,顺民意而尽人事而已。
   
四、联邦制
   
联邦制是与邦联制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的一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制度。联邦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共和国或邦、州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的制度。邦联制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的制度。美国学者威廉姆·瑞克(William H.Riker)在《联邦论》中对联邦制作的定义是:“联邦制度之主要机构,乃……联邦及其各组成分子之政府,而此两者又于同一领土之上,统治相同的人们,且彼此又皆享有独立从事某些决定,不受干涉之权限。”(46)英国牛津大学教授肯尼思·钦顿·惠尔(Kenneth Cninton Wheare)在《联邦政府》一书中指出:“我所谓的联邦原则,指的是分权的方法,目的是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在一个范围内互相协调而又各自独立。”(47)联邦制的主要特点是:(1)二元主权。联邦和成员国分别拥有主权。联邦主权是各成员国协同认可与让予的结果;成员国的主权是经其本身认可与让予联邦之后所剩余的主权权力部分,而其让予联邦的部分主权得根据成员国的意愿,通过特定的程序予以收回。(2)双重政府。即一个联邦政府和若干个成员国(邦、州)政府。它们分别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力而存在,并通过立法、行政和税收分别作用于公民。(3)双重宪法。各成员国(邦、州)按照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设立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职权,领导地方各级政府。(4)双重国籍。成员国(邦、州)的公民除具有自己的国籍外,同时还具有联邦的国籍。(5)刚性分权。联邦和成员国(邦、州)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和官员都不得干预或侵犯成员国的权力。正因为联邦制具有以上特点和很大的包容性,所以世界上的大国及次大国(如美国、俄罗斯、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巴西、墨西哥、印度、巴基斯坦、尼日利亚等)大多采行联邦制,联邦制国家约占世界1/2的土地和1/3以上的人口。由于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在政治体制上存在着很大差异,于是有些学者主张以美国、瑞士、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典型的联邦制。(48)为了探寻非大一统、非分裂的中国统一模式,海外的一批华人学者和有识之士近年来做了大量很有价值的工作。1993年7月,20 余位来自美国、欧洲、日本、香港、台湾的法学、政治学、历史学专家学者在美国的火努鲁鲁市召开“中国统一模式和宪法结构学术讨论会”,经过讨论,大多数学者认为,未来的中国在国家结构上宜采用“联邦制”,会议还草拟了一部学术探讨性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49)1995年3月,则有近50 人参加了在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东亚研究所召开的“未来中国国家结构与宪政体制研讨会”,有更多的人对未来中国采用联邦制实现统一和进行治理达成共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严家其专门著作《联邦中国构想》一书,对中国采行联邦制进行了系统地阐释。他认为中国政治体制存在三大弊端:其一是横向权力结构─专制主义;其二是纵向权力结构─中央集权;其三是政府的权力范围─全能主义。“对于中国政治体制的三大弊端,必须从三方面来克服,即用民主政治来代替专制政治,用联邦制来代替中央集权制,用政府权力受到限制的有限政府来代替全能主义的政府。未来中国的政治体制应当是民主制的、联邦制的与有限政府相结合的体制。”(50)严家其的书中还对联邦中国的政治体制、人权和财产权的保障、港台问题、西藏问题及走向联邦中国的道路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上述研究工作和学术积累无疑会对今后中国国家结构的变革提供重要的启示,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国自本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分权化改革历经十几年后,中央和地方的互动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变化的主要趋势就是中央宏观控制能力的逐渐衰减,地方势力的逐步兴起。八十年代以来,国家能力迅速下降,已经形成财力上的“弱中央、强地方”的格局(51)(1995年中央财政赤字为664.42亿元,地方财政结余为42.98亿元)。在这一过程中,各自为政、实行地方利益取向政策的“诸侯经济”已成气侯,在国家机器内部已经形成更具自我意识、自我利益、自治权力的某些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成为中央政府和国家权威的最大挑战者。(52)由于地方权力日益壮大,中央已经不能有效地通过等级结构来号令地方(在赵紫阳主政时期,就有“政令不出中南海”之说),于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就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普遍的谈判行为。就是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新的行为互动模式主要体现为两者间的谈判。谈判的本质,表明中央和地方之间形成了相当程度的权力平衡和制约。而这种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平衡和制约其实就是联邦制的本质。只是,在目前中国,这种联邦制是行为性的,而不是制度化的。还有人说,中国已经出现了事实上的“半联邦制”或“准联邦制”(郑永年,1994)。这种“联邦制”不是用宪法规定下来的,不是直接表现在国家的规范政治结构之中,而是在实际的权利运作中达成的,是通过中央和地方之间在多种多样的相互谈判的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所以,又被称之为“行为性联邦”(郑永年、吴国光,1995)。随着1997年和1999年的相继到来,香港、澳门的主权回归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继生效,中国国家结构将发生制度性变化。届时,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人事权;享有很大的外事权,可以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和发展经济、文化合作关系,并签订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货币发行权,自行发行货币,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总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在许多方面大大超过了联邦制下成员国的权力。此时的中国将成为带有某些联邦制特征的国家,或可称为“实在性联邦”。
   
中国国家结构如从单一制改为联邦制,则大陆与台湾的和平统一问题就有了一个谈判的基础。这样既维护了一个中国的原则,避免海峡两岸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又可满足台湾人民自治自强、安居乐业的愿望;还有助于“大中华经济圈”的形成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亦有利于维护亚太地区和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增进全人类的利益这一终极价值。可谓“善莫大焉”。台湾高层领导人连战曾表示过:“中国将来统一有很多可能,联邦或邦联应该是可以考虑的途径。”(53)可见,以联邦制实现国家统一,是台湾统治者可以接受的方式。中国如改行联邦制,则长期困扰中央政府的西藏问题也可望迎刃而解。达赖喇嘛曾多次提出过用联邦制解决中国和西藏关系的建议。他在接受访问时说:他的政治目标是建立西藏“自治政府”,并与中共结合成“联邦”。这一联邦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自治政府将外交及防卫事务委由中共负责;(2)确立民主原则;(3)西藏境内所有藏人居住区皆在“自治政府”管辖范围内。因此,实行联邦制应是解决西藏问题的可行方案。(53)中国实行联邦制,联邦与成员邦之间的权限划分得到宪法和法制的保障,这样联邦与成员邦各司其职,各行其权,传统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也就不复存在了。香港和澳门改为联邦中国的成员邦,将变得更加名符其实。宪法与法律体系的矛盾状况也得以消除,从而维护了法制的至上性与尊严。中国实行联邦制,还为地区差异问题和少数民族问题的逐步缓解提供了带有根本性的制度架构。同时,实行联邦制还有助于实现民主宪政和有限政府,有助于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有助于使政府面向民众、为民众服务、接受民众监督。当然,中国国家结构改为联邦制,也会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如:怎样合理地划分联邦与成员邦的权限?联邦与成员邦的国家机构如何设置?联邦的法律体系如何建构?怎样建立有效行政?联邦和成员邦的安全如何保障?联邦的统一市场如何扩展与完善,怎样克服区域分割与诸侯经济?怎样争取有利于中国现代化的和平的国际环境?怎样改革和重新确定联邦与成员邦的行政组织与行政区划?怎样克服联邦内部的离散性与分离化倾向?怎样缩小成员邦之间的地区差距?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本章的第三节分别予以论述。

第三节 中国建构联邦制的建设性思考
   
通过前两节的分析,我们认为,从单一制逐步转变为联邦制应该是中国国家结构改革的主要思路。但是,由于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实行过联邦制,没有任何可资借鉴的切身经验或教训,因此,只有参考外国(特别是一些实行联邦制的大国)在这一方面的实践及理论,并结合中国自身的实际,进行建设性与创造性地研究,才能为未来的联邦中国勾画出一个总体框架,提出一些原则性的构想。下面,我们拟从联邦中国的立宪原则、权力划分、国家机构、法律体系、财政制度、安全体系、国际关系与外交、统一市场、成员邦的设立与行政区划等九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联邦的立宪原则
   
创建联邦中国的第一要务是制定联邦宪法。而制定联邦宪法的首要任务是确定立宪原则。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未来的中国选择什么样的治国理念和政治制度,直接关系到十几亿中国人的福祉和全球的和平与进步。为此,必须以极其负责的态度对待这一选择。我们郑重地提出,制定联邦中国宪法应遵循下列诸原则:
   
1、主权在民
   
主权一词,源于拉丁语,主要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早期思想家博丹首创近代主权概念,他在《国家论》六卷中提出“主权是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是不受法律限制的”,认为这种权力是国家必备的要素,具有永恒性、无限性与不可转让性的特征。君主制的捍卫者主张“主权在君”。神权主义者主张“主权在神”。现代一党制的威权主义者奉行“主权在党”。自由主义者则坚守“主权在民”,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不管是君主还是政府,都是由人民授予的权力,如果不按照人民的授权办事,则人民有权将其推翻。(54)这种观点在著名的美国《独立宣言》中体现得最为鲜明:“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种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当一个政府“企图把人民压抑在绝对专制主义的淫威之下时,人民就有这种权利,人民就有这种义务,来推翻这样的政府,而为他们未来的安全设立新的保障。”稍后的法国《人权宣言》更加明确地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国民。任何国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中国近现代最伟大的政治家孙中山创立的三民主义学说,其中之一就是“民权主义”。主权在民原则在制度上的体现就是民主政治。坚守主权在民原则就是坚持民主政治,反对任何形式的、违反人民意愿的专制主义。
   
2、治权分立
   
亦称为分权制衡、权力制衡、三权分立。此一原则为古希腊的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首创。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论述道:“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各要素的组织如不相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行政机能有哪些职司,所主管的是哪些事,以及他们怎样选任,这些问题都须一一论及;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55)后来,英法的著名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思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56)治权分立原则主张把国家统治权力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并由相应的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它们之间的关系各自独立而又相互制约,以达到平衡与协调。《联邦党人文集》中有一段话说得很精辟:“在一个单一的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一切权力是交给一个政府执行的,而且把政府划分为不同的部门以防篡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分。因此,人民的权力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57)要言之,主权不可分割,治权必须分立,权力必须制衡。
  
 3、法治主义
  
 “法治”是“人治”的对称。前者的概念是“以法治国”和“依法办事”,后者则是“以人治国”,“权大于法”。《论法的精神》指出:“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58)法国的《人权宣言》主张:“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说过:“国无常弱,无常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59)当然,他所说的“法”和现代社会的“法”不是一个概念。我们所倡导的法治主义的主要含义是:(1)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即宪法法律至上;(2)以法律制约政府权力,以克服滥用权力的行为;(3)政府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统治,而不得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政府必须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6)司法是权威、公正和独立的。中国应该从传统的“以人治国”、“以权治国”转变为“以法治国”,从权力支配法律转变为法律支配权力。
   
4、有限政府
   
我们主张联邦中国实行宪政,而宪政的精义就是有限政府。宪政关涉到两种关系:其一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亦即权力与自由(权利)的关系;其二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各不同类型的权力及其运用。前一种关系是一对主要矛盾,对它的不同理解构成不同的国家观与宪法观的基础。后一对矛盾是加强对前种关系的有效控制的手段。两对矛盾的对抗与平衡是宪法的不朽主题。宪政主义意味着在政府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进行法律限制,在被统治者的权利与自由和政府的有效运作中间谋求微妙的平衡。(60)政府的权力过大,且缺乏法律限制,就必然会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必须借助于法律和法制给政府的权力划定一条合理的边界。宪法要成文的必要性就是旨在建立有限的、负责的政府,防止专横的、威权的统治,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机器的任务只有一个,这就是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抵御任何暴力侵犯和侵略。一切超出这一职能范围的政府行为都是罪恶。一个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去侵犯生命、健康,侵犯自由和私有财产的政府,必然是一个很坏的政府。”(61)
  
 5、国家中立
  
 “国家中立”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在多元利益冲突和党派竞争之中,国家应严格恪守中立原则,不偏不倚,不充当任何党派或利益集团的帮手;其二,不介入私人生活领域,不与民争利。国家是由全体国民组成的共同体,它依靠全体国民的纳税和共同维护而存在,它理应为全体国民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可靠的安全保障,而不应有超越国民利益的特殊利益和特权。国家中立原则要求政府中立、公务员中立、武装力量中立以及司法公正。
   
6、和平施政
   
“和平施政”原则有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的含义:对内,主张用和平、和解的方式管理公共事务,反对暴政。“用和平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是人类活动的最高形式,这便是‘共和’。只有公众可以和平地共同管理公共事务时才有共和,以暴力的方式、以鼓励人与人斗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都不叫共和而叫‘共斗’”。(62)只有在法制和秩序受到暴力侵害时才能行使国家的强制力。对外,主张用和平、和缓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战争。在日趋一体化、相互依存度愈来愈高的国际社会,国家间只有和平共处、互利合作,才能共同发展与进步。而战争只能带给人类深重的、无法挽回的灾难。联邦中国的综合国力不管发展到多么强大的程度,都决不能走对外扩张、发动战争、干涉别国内政、以武力解决国家间争端的道路,国防建设必须始终坚持防御性的战略方针。
   
二、联邦与成员邦的权力划分
   
由于联邦制国家具有二元主权和双重政府的特征,因此在联邦宪法中必须对联邦与成员邦的权力分配作出明确而适当的划分。“更准确地说,要建立联邦制政府,其宪法,无论是成文,不成文或半成文,必须具有最高的权威。我的意思是说,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并分配它们之间的权力的协定条款,必须能对它们均有约束力。从联邦政府自身的定义来说,此乃逻辑之必然。如果要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彼此的关系和谐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逾越协定中关于它应享有的权力和地位的条款。”(63)世界上各联邦制国家关于联邦和成员邦权力的划分,一般都由宪法规定。
   
其方法主要有下列三种:第一,联邦的权力在宪法中列举,成员邦的权力概括保留。联邦制国家多采用这种方法。如美国,它的宪法有如下规定:(1)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国会;(2)宪法明确列举国会拥有十七项职权,并且规定它可以制定为执行这些职权所必需的和适当的法律。同时,还规定:“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各州人民保留之。”瑞士联邦、奥地利联邦、德意志联邦等国家也采用这一方法。如德国基本法规定:在本基本法未授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各州拥有立法的权力;联邦和各州之间权力的划分按有关专有立法和并行立法的规定进行;在联邦专有立法范围内,各州只有在某项联邦法律明确授予权力的情况下方具有立法权;在并行立法范围内,只有联邦未使用立法的权力,各州才拥有立法权。第二,联邦和成员邦的权力由宪法同时列举。在实践中,联邦权力列举成员邦权力保留的方法常常引起联邦与成员邦之间的权力冲突,因而产生了同时列举的方法。如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第17条和第136 条分别规定了属于州的权限之内的事项和列入联邦职权之内的事项。这个宪法还规定了各州不可以做的事项,也规定了经各议院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国会可把国家职权的特定事项给予州或自治区。第三,双方列举,未能列举的权力由联邦保留。加拿大采用的是这种方法。加拿大1867年宪法的制定者为了提高联邦权威,企图利用未列举的权力由联邦行使的规定,改变联邦权力由各省转让的印象,以补救美国宪法所产生的缺陷。钽是,这样做的结果,仍然未能避免因列举权力的解释不同而产生联邦与各省的权限之争。上述三种方法各有利弊,均可供我们在研究和制订联邦中国宪法时参考。结合中国的实际,我们认为在划分联邦中国与各成员邦的权力时,应遵循刚柔相济的原则,兼顾现实的权力平锋与长远发展,进行必要的创制。具体地说,就是参照第一种方法,在联邦宪法中对联邦的权力予以明文列举,同时对联邦不得行使的权力也予以明文规定;余下的权力均由各成员邦所享有。因为在单一制和中央集权制的中国,中央政府的权力一向广大无边、且缺少限制。所以,在实行联邦制以后,很有必要以宪法的权威性对联邦政府的权力给予明确的(刚性的)约定。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使得联邦政府行使权力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又给联邦政府行使权力划定了一个适当的边界,使其不得逾越这一边界侵犯成员邦的权力。同时,由于中国的幅员太大,各地区之间差异也很大,这样给各成员邦从本地实际出发制订法律一政策留出了充分空间。考虑到宪法应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社会现实每每在发生变化,因此,在联邦宪法中可参照美国宪法第八条第十八款的内容赋予联邦议会(经过严格程序)制订相应的法律的权力或者通过宪法修正案,使联邦宪法保持必要的柔性。当然,联邦与成员邦的权力划分,主要是由历史上形成的政治关系以及双方各自的实力地位决定的,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审慎地加以对待,妥善地进行处理。

三、联邦的国家机构
   
联邦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机关和军事机关。以下分别简述之:
   
1、立法机关
   
联邦的立法机关指的是联邦议会和成员邦的各级议会。它是有权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机关。各国议会的组织机构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选择一院制还是两院制。一院制是指议会由一个议院行使其全部职权,而两院制则指议会分设两院共同行使其职权。主张一院制的人认为,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可能导致分裂国家主权;易使议会内部发生矛盾,导致议会失去牵制行政机关的能力,甚至被行政机关所操纵;而实行一院制工作效率高,容易通过国家所需要的各种法律,同时可以加强议员的责任感,避免互相推诿,可以简化机构,避免浪费人力和财力。主张两院制的人认为,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以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箝制;两院制可以缓和议会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当议会中的一院与行政机关不能协调时,另一院可以从中斡旋,不至使双方陷入僵局或卷入激烈斗争;单独一个议院不足以负担起现代化国家的繁重的立法任务,需要另设一个议院分担其工作;社会发展和职业团体兴盛的结果,在实行地域代表制的同时,还必须采用职业代表制,因而有必要分设两院。总之,一院制和两院制各有利弊,很难纯粹从理论上作出评断,应从实际出发进行选择和设计。从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情况来看,较小的国家或实行集权制的国家大多采取一院制;而较大的国家和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大多采取两院制。中国建立联邦制后,联邦的立法机关应实行两院制,其中的一院可称为国民议会,按一定的人口比例分配给各成员邦由公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另一院可称为联邦院,各成员邦名额相等,亦由公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国民议会的议员人数以500─600人为宜,联邦院的议员人数在100人左右为宜。各成员邦以及市、县、城镇的议会采取哪种制度由各成员邦的宪法规定。
   
2、行政机关
   
联邦的行政机关指的是联邦政府和成员邦的各级政府。它担负着国家的整体和各个部分的管理职能。现代国家的政府体制主要有总统制和内阁制(此外还有法国的总统议会制或称“半总统制”和瑞士的委员会制以及所谓的议行合一制,因采用的国家很少,本文存而不论)。总统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政府中的部长、阁员是总统的下属,均由总统按法定程序任免,都要向总统负责;总统有制约国会的权力,他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签署批准权,也有法定的否决权;总统也有制约司法机关的权力,并拥有特赦权。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其主要特点是: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经议会通过后,由国家元首任命,内阁首相或总理通常是多数党的领袖;内阁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总统制和内阁制也是各有利弊。在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往往很大,这固然有利于有效行政,有利于克服扯皮拖延和权力斗争,有利于迅速决策与对付危机;但同时,过于依赖总统个人的权威、知识、智慧乃至身体状况,不利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利于集思广益、发挥内阁成员的智慧,且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个人专制倾向。内阁制则有利于克服总统制的弊端,但又容易受到议会内部党派斗争的干扰,容易产生权力斗争和互相掣肘,使决策的过程变得过于迟缓;特别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往往诱发深刻的政治危机,并对国内的社会生活产生很大影响。近年来,似乎有更多的人倾向于内阁制。从民主宪政体制设计的角度而论,也以责任内阁制为宜。至于联邦中国采取总统制还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内阁结合制(谭健,1995),我们认为还是留待联邦正式建立之时,再由立宪会议或公民投票决定。在每个成员邦内,则不仅有联邦政府,还有本邦的各级政府,这两套政府不相统属,各自按联邦宪法和成员邦宪法的规定分别行使权力,均须依法行政。
   
3、司法机关
   
联邦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指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以及联邦内部的各级法院、检察院。根据严家其的构想,在联邦中国,将形成四个法域,即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在不同法域内有不同的司法体系,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各有终审权。在大陆地区,将有两套不同的法院系统,一套是联邦法院,另一套是成员邦法院,后者又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联邦法院系统,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可设立各种专门法院。同样,在大陆地区,设立两套检察院系统。在联邦设置最高检察院,在大陆各成员邦,设置相应的地方检察院和大区检察院。在各成员邦,和初级、中级、高级法院相应,也设置相应的检察院和各种专门检察院。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各种违法案件。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专门行使公诉权。
   
4、违宪审查机关
   
违宪审查机关是指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的机关。在有些国家,它属于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另一些国家,它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宪法规定的专门机关或从属于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机关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美国式的,由联邦最高法院负责对法律的合宪性的审查;二是德国式的,由联邦宪法法院主管对法律的合宪性的审查;三是法国式的,由宪法委员会主管对法律的合宪性的审查;四是中国式的,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对法律的合宪法的审查。在实践中,由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显示出较大的优越性,它具有机构独立化、人员专业化、程序司法化、办事高效化等特点,因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因此,我们也主张,未来的联邦中国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专司审查联邦和各成员邦颁布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之职权,以捍卫宪法的最高权威。
   
5、军事机关
   
联邦的军事机关是指负责联邦国防建设的机关。军事机关的设置取决于军队领导体制的性质。现代军队领导体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国家的军队(简称“国军”)体制;一种是党领导军队(简称“党军”)的体制。联邦中国的军队体制应坚决废弃“党军”型,建立职业化、国家化、非政治化的“国军”体制。最高军事领导权应集中在按照法律程序产生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手中。联邦中国的最高军事机关为国防部。国防部在平时列入政府的编制序列,以便于统一筹划国防和军队建设问题。在战时,国防部的执行职能分别由政府系统和统帅系统取代,由国家最高国防决策机构接领导政府系统和统帅系统。国防部由国防部办公厅、参谋长联席会议和陆、海、空三军军种部组成,由文职官员的国防部长主管。
   
四、联邦的法律体系
   
联邦的法律体系是指联邦全部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一般应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一国建立何种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它所实行的政治制度,采取的国家结构和法律本身发展的特点。
   
中国在实行联邦制以后,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适应联邦制国家运作的需要。这套法律体系的建立应充分体现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有利于联邦与成员邦的分权,同时又要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民主、宪政的要求,因此在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可以设想联邦中国的法律体应是这样的:处于联邦中国法律体系最上端的应该是一部完善的成文宪法,它是至高无上的、是全国的最高法律,不论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必须遵照宪法行事,且一切法律、法令从形式到内容不得与之相抵触,这即是宪法至上原则。现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但宪法真正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国家并不多见,宪法不具最高权威,往往就会徒具其表,造成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的情况。世界上发展得比较健全的联邦制国家,都是奉行宪法至上原则的,并有许多措施捍卫宪法的崇高地位。因此,在联邦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首先应确立宪法至上的效力和地位。这不仅是联邦制国家存在的需要,也是实行民主政治的要求。为确保宪法在中国至高无上的地位,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西方国家的主要做法是进行违宪审查,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一旦发现违宪,就宣告该项法律无效。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在联邦国家成立后,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这些宪政经验,建立联邦的宪法法院和违宪审查制度来保障宪法的遵守与实施。
   
联邦中国的法律体系除宪法之外,其它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等。民法主要是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刑法,旨在惩罚犯罪,保障社会正常秩序;行政法是划分政府职权,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各种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办案程序的法律。此外,还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国防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劳资关系的劳动法,保护消费权益法等等,这些都是联邦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且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经济文化交流的增多,还将出现不少的新的法律部门,它们也将加入到联邦中国法律体系之中,成为其中的一员。这些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联邦宪法的统领下,将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完成联邦法律体系的构成任务。按照联邦宪法规定的权力划分,联邦中央和各成员邦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分别享有制定法律、法令的权力。因此,联邦中国的法律体系在结构上将与其它联邦制国家一样,呈现出二元制的特点,即全国有两套法律体系,联邦中央一套,各成员邦一套,两者的连系点在于联邦宪法,是宪法规范下的各司其职、各行其权。联邦中央的法律包括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赋予联邦权力制定的处理全联邦事务的各种法律,它的效力覆盖全联邦和各成员邦,各成员邦依照联邦宪法的授权,有权制定本成员邦的宪法和处理本邦内部各方面事务的法律,成员邦法律的效力仅覆盖本成员邦的疆土范围,在调整某些社会关系上,联邦法律与成员邦法律会有交叉的地方,但两者之间不能互相取代,并且必须严格按照划分的权限进行。联邦中国的法律体系除在纵向结构上呈现二元制的特点,在成员邦,主要指中国大陆一些成员邦的内部法律体系上还会出现多层次多种类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幅员广大的缘故。在实行联邦制以后,大多数成员邦管辖的地方依然会很大,为了解决地方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赋予地方政府一定自治权拟或地方立法权将是必要的。另外,由于中国具有多民族的特征,在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仍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允许他们根据本民族的需要制定适合本民族发展的法规。这些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限无疑会大大高于单一制时期的法律规定。因此,除联邦法律和成员邦法律之外,中国还将有各种各样的地方法律和自治法律的存在,他们虽然不能改变二元制的结构,不成为与上述两部分法律相抗衡的独立的部分,但也将是联邦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这样,联邦中国法律体系的结构总的来说是二元制的,但因在成员邦法律之下又出现了诸多的地方法律和自治法律,则表现了与其它联邦国家法律体系多少有所不同的特征。另外,由于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制度发展具有各自不同的轨迹和特色,在联邦中国区域里,根据以往历史传统和有关国际条约,他们将继续保留自己的法律制度,这就使得联邦中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多法域的特色。西藏、新疆等地在联邦制度下,将会作为成员邦加入,他们在建立本邦的法律制度时会溶入其浓厚的宗教色彩,也会形成较为独特的法律文化。这样,届时联邦中国的法律体系多法域、多元化的特色将会尤为显著。

七、联邦的国际关系与外交
   
国际关系,乃是指超越国家界限而发生的种种社会关系。(69)它是国家与国家、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关系的总和。由于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运动的迅速普及,全球一体化(其主要标志是联合国的作用日益强化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趋势的日益扩展,国家间的经贸往来与交流急剧增长,各种文明和文化之间的冲撞与交融频繁发生,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相互联系日益密切,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日益重要。对于正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说,构建一种良性互动的国际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中国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土地资源、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另一方面中国又亟需资金、科技、管理和专业人才;中国特别需要长期和平与稳定的外部环境以便于专心致志地解决国内的社会经济问题;防治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对付跨国犯罪,消除战争威胁与核威胁等等重大问题更是需要国际间的通力合作。因此,联邦中国应通过积极、善意的外交政策与外交活动处理好自身所面对的国际关系。总的指导方针应该是全方位、多元化、分层次、有重点。全方位外交的意义是不偏不倚,不废不弃,不倒向任何一方,超越意识形态的阻碍,主动与世界上所有遵守国际法准则的国家及地区、国家联盟、国际组织建立、发展务实性、建设性的关系;多元化外交是指联邦中国政府、成员邦政府、地方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均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开展外交活动,开拓发展空间,形成一种多元互动、互相补充的外交格局;分层次外交是指建立联邦政府与国际组织、联邦政府与世界各国、联邦政府与世界各地区、成员邦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地方政府与外国地方能级有序、交叉并进的外交布局;有重点外交是指联邦中国的外交须确立工作重心,(1)积极参与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创始国的作用,为世界的和平、稳定、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2)积极处理好与世界主要大国和大国集团的关系,即将与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的关系放在优先地位,加快中国的现代化进程;(3)妥善处理好与周边国家尤其是“东盟”各国的关系,和平谈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领土争端,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大力促进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以为中国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联邦中国的外交政策应遵循下列原则:(1)和平共处,反对战争,以和平政治手段解决国际间争端,禁止诉诸武力和以强凌弱;(2)尊重世界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它国内政,不侵犯它国领土、领海、领空,永不谋求任何形式的世界霸权和地区霸权;(3)严格信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积极参与建立在平等、公正、合理基础上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全力支持国际间的维和、禁核与裁军行动;(4)在平等互利和遵守国际惯例、当代国际规范的基础上稳步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多边经济合作;(5)逐步促进与扩大人文领域的国际交往,发展与各国及国际组织间的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方面的相互联系,增进立法机构、社会团体、青年之间的交流,增进中国与世界的相互了解;(6)保护联邦中国的海外侨民和留学生的生命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鼓励联邦中国的侨民及留学生与祖国保持密切的联系;(7)本着向前看和共同发展的精神妥善地解决同邻国之间的边界遗留问题。
  
 一般联邦制国家的外交权大多集中于联邦的中央政府,各成员邦或者被禁止独立对外签订条约,或者只有在经过联邦政府(或议会)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开展外交活动。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款就规定“无论何州,不得行使下列权力:缔结条约、协议同盟或联盟”:“未经国会的核准,无论何州,……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约或盟约或交战”。(70)德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1)联邦负责处理与外国的关系。(2)在缔结对某一州的特殊情况有影响的的条约以前,必须充分同该州进行充分协商。(3)各州在其立法权限范围内,得经联邦政府同意,与外国缔结条约”。(71)惠尔甚至认为:“建立联邦的一个理由通常就是由联邦来制订统一的对外政策”。(72)而联邦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其一,在联邦制建立之前,台湾、香港、澳门及西藏流亡政府均在不同程度上行使独立地同世界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的外交权力;其二,联邦中国实行多元化外交,联邦政府、成员邦政府、地方政府均可依据宪法和法律开展外交活动。因此,联邦中国的外交权力不可能完全归属于中央政府。但是,为了保证联邦中国的外交政策协调一致,不至于互相冲突;为了保证联邦中国的安全与防务需要;有必要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主要的(特别是体现国家主权的)外交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同时,赋予成员邦政府必要的外交权,以使各成员邦历史上已经建立的外交关系不至中断,并有利于各成员邦自身的发展与对外交往。此外,还应通过立法或者议会授权的方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外事权,以促进地方的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
   
八、联邦的统一市场
   
如何建构符合市场运行规则和国际通行规范的统一市场,将会成为摆在联邦中国初创时期的一个重大而迫切的课题。怎样改变单一制时期产生的诸侯经济、地区封锁的利益格局,建立孙中山先生早年构想的“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的统一大市场,实乃“富强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73)联邦制的国家体制为二元制,因此其国家事务也成为二元制的;但是,市场却不应成为二元制的,不应被人为地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这是因为市场的范围愈大,竞争愈充分,价值规律的作用愈得以充分发挥,各经济要素(人力、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货物商品、资金、资本、技术、无形资产等)的流动愈是通畅,则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愈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愈有利于改善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这是人们的常识就能够判断的。因此,在联邦中国建立之初,就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市场主体的的行为,调整市场主体关系,限制政府机构对市场的行政干预,保护统一市场的正常发育,建立和保障统一市场的法治秩序。联邦中国的统一市场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商品市场。应建立货畅其流的商品流通体系,对绝大部分商品实行自由定价,自由贸易;对少数重要商品,实行指导贸易,稳定供求关系;对极少数稀缺商品,实行国家优先定货的形式,以保证国家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并举。(2)资金市场。扩展票据承兑、抵押、贴现、银行同业拆借等业务,完善短期资金市场;逐步扩大股票和金融债券发行数量,适量发行国债,发展股票、债券的流通市场,进一步开拓资金长期市场;大力推行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企业化、股份化、民营化,放开利率,强化资金市场的竞争机制和利率调节机制。(3)资本市场。推动企业资产经营的现代化,发展产权交易、企业并购、融资租赁、资本重组、投资基金、委托管理等国际通行的资本流动方式;发展资产评估业,尤其重视商誉、商标、专利、品牌等无形资产的增值。(4)人力资源市场。消除体制障碍和单位管制,实现人员自由流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企业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方针,提供公平的竞争就业机会,完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管理,努力实现人尽其才的目标。(5)技术市场。实行供需双方的对等自由交易和技术商品市场上的技需结合,促进技术的商品化和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6)土地市场。制订相应的法律,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建立和规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土地公开拍卖、招标、协议、合作开发等为主要内容和形式的土地市场,实现地尽其利的目标。
   
建立和完善联邦中国的统一市场,应着重做好市场组织的培育和市场秩序的保障两个方面的事宜。市场组织主要指各种供需组织和相关的中介组织,包括综合商社、商品交易所等商品贸易机构,职业介绍所等劳务机构,银行及证券交易所、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信息、市场调查、专业咨询、技术服务机构等;应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这方面的建设,以尽快形成市场经济的组织基础和社会基础。市场秩序的保障主要包括健全法制和加强监管。在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制建设方面,应尽早制订和颁布联邦中国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以规范企业行为,制订《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法》等,以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状态,防止市场的独占或分割;制订《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法》、《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流转税法》、《银行法》、《价格法》、《会计法》等,以有效地保障市场秩序;制订《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法》,规定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加强经济监督方面,应大力加强经济司法部门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健全税务、审计、海关、商检、工商行政管理、商标、专利管理等机构,依其工作性质,使之分别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并选拔与配备素质精良的人员强化上述机构,以形成一支强有力的经济监督、经济司法队伍。与此同时,建立、健全国家和民间公证、律师、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市场管理、协调及监督组织,以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74)联邦中国的统一市场应覆盖全联邦的所有地域,这样,即可形成一个联通大陆和台、港、澳的“大中华经济圈”。这一统一市场和经济圈的形成,将可大大提高中国国家的综合国力,增进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融合,并进而加快中国的整体现代化进程。
   
九、成员邦的设立与行政区划
   
联邦中国是由若干个成员邦联合组成的,成员邦是构成联邦国家的基本单元。成员邦拥有部分的主权,享有联邦宪法赋予保留给它的权力和义务,有权制定本邦的宪法,设立本邦的议会、政府和司法机构,实行充分的自治。成员邦的设立应考虑下列原则:(1)有利于各成员邦经济的自主发展,成员邦的划分不因政治和军事控制的原因而切断经济区的内在联系;(2)有利于不同民族文化的发展;(3)注意不同成员邦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致于使成员邦的划分造成相邻成员邦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过分悬殊;(4)顾及历史沿革,不致因成员邦边界的改变形成新的社会问题。(75)成员邦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以按“经济区为主”的原则划分成员邦;二是按民族和地理原则划分成员邦;三是基本上按现实状况和现行行政区划分成员邦。按第一、二种方法划定成员邦都会大大改变现行的行政区划,容易产生边界纠纷和新的社会问题;且造成成员邦的规模过大,不利于分权自治。所以,我们主张按第三种方法,即基本上按现实状况和现行行政区设立成员邦。就是将中国大陆目前的三个直辖市、二十二个省、五个自治区,分别改组成三十个成员邦,台湾、香港、澳门各作为一个成员邦,共计三十三个成员邦,组成联邦中国。考虑到台湾、香港、澳门和西藏的特殊情况,应该赋予它们更大的自治权;并尊重当地人民的意愿,让他们选择一种他们所乐意接受的参加联邦的方式(如设立“松散成员邦”)。在此基础上,待联邦制步入正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再逐步增加大陆地区成员邦的数目,直至使成员邦的总数达到五十个左右为宜。成员邦的边界划应由联邦议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将其领土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单元,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层管理,以实现国家的职能的法律制度。(76)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是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均为民族自治地方。联邦制国家的行政区划县有一些不同的特点:(1)成员邦或称州共和国都是具有一定主权的国家单元;(2)成员邦、州、共和国所享有的自治权力一般来讲要比单一制国家的省级建制要大得多;(3)成员邦、州、共和国一般都有自已的宪法或基本法;(4)地方的行政区划及地方政府的组织、职权一般都由成员邦宪法规定,故各成员邦的行政区划及地方管理制度均不尽相同。如美国,地方行政区划是由州宪或州的法律规定的。因此,各州的行政区域很不一致。大体上讲,地方行政单位有市、县、乡、镇、区等。由于大量人口的农村流入城市,从而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大都会,并出现了不少环境中心都市的卫星城。此外各州还还以有学区,学区是一种教育行政区域,特别区是为执行某种专门职能而设立的行政区域。联邦德国也是由各州组成。地方行政区划均由各州各自决定。各州的行政区划一般分为县、市和乡镇两级,在较大的州设区,作为州的派出机关。县、市是德国的重要地方单位,有的市与州同级,例如汉堡市和不来梅市。乡、镇是县以下的地方基层单位,这些单位的面积和人口不一,其中较大的镇则可以升格为州辖市。中国建立联邦制以后,各成员邦也可称为“州”。中国古代就称为“九州”,《尚书。禹贡篇》就有"禹作九州"(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之说。(77)汉代的地方行政划分为州、(郡)、县三级。三国、两晋、南北朝基本沿用汉制。隋代分为州(郡)县二级。唐代为道、州(府)、县三级、宋代分为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元代开始建省,分为省、路、州(府、军)、县四级。明代分为省、府(州)、县三级。清代分为省、道、府(州、厅)、四级。中华民国时期,初为省、道、县三级,后改为省、县、乡三级。(78)因此,联邦中国的成员邦称为"州",对国民来说,较具亲和力,容易被接受。同时,又与美国、德国等现代化国家称谓相同,便于借鉴它们的政制、法制与管理经验。当然,此“州”(联邦制的州)已非彼“州”(中国历史上的州),名同而实异。联邦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划应由各成员邦的宪法自行规定,大陆各成员邦的行政区划可分为市、县和镇、乡两级,人口众多的大城市规格可以比一般的市高一级;台湾、香港、澳门的行政区划仍可沿袭成规;西藏的行政区划亦可重新修定。行政区划的确立既然是由成员邦宪法所规定的,那么,它的变更就应有严格的程序。为了保障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保持行政区域的稳定性,各成员邦宪法在规定行政区划的同时,还应规定变更行政区划的严格程序,如果变更行政区划,须以修改宪法的程序进行,即修改宪法有关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
   
以上,我们分别论述了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成因、现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中国国家结构的改革思路及其评价,中国建构联邦制的诸方面问题,意在说明中国的国家结构从单一制走向联邦制乃是一种历史演变的自然趋势,是有实在根据的发展路向。当然,联邦制并非一种较完美的国家体制(实际上不存在完美的国家体制),它和单一制一样有着自身的缺点和局限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联邦制也有一些缺点,如象各成员邦法制规例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商品流通和统一市场的发展;在民主法治不发达的情况下,可能造成一些成员邦的当权者独霸一方的情况;由于增加选举与政府机关而增加经费;等等(79)(本文限于篇幅,只有点到为止,待以后适当时机,再展开评论).但是,只要我们不抱成见地认真分析、比较、权衡,并真正站在国民、国家和人类的立场上进行思考,就不难判断出,中国实行联邦制乃是利益远大于弊端的选择;这种选择将会使中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及西藏都深为获益,并将使中国为世界和人类作出更加伟大的贡献。要作出这种福泽深远的历史性选择,固然需要广大民众的觉悟与支持,更需要新世纪的政治家的智慧与勇气。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生效,将成为中国国家结构走向联邦制的第一步。一个自由、民主、繁荣、富强和联邦制的中国终将会以雄健的身姿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成稿于1997年7月
曾作为诸葛慕群著《中国需要什么的政府》第一章由明镜出版社于1999年12月出版。
   
注释:
   (1)姜土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2)葛剑雄:《普天之下——统一分裂与中国政治》,吉林教育出版杜1986年版第24—80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2卷,第83页。
   (4)参见[美]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5)金启华译注:《诗经全译》,江苏古籍出版杜1984年版,第515页。
   (6)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75页。
   (7)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294页。
   (8)谢俊美:《政治制度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杜1995年版第274—288页。
   (9)《列宁全集》中文版第19卷,第501页。
   (10)《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卷,第216页。
   (11)《列宁选集》中文版第3卷,第282页。
   (12)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前党的历史资料》,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0页
   (13)韩延龙等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卷第17页。
   (14)注:这段话在后来大陆公开出版的(毛泽东选集)中作了删改。
   (15)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资料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80年版第5页。
   (16)徐秀义:《宪法学与政权建设理论综述》,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页。
   (17)翁松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论文集》(续集),香港,中文大学出版1987年版第58、59页。
   (18)《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页。
   (19)《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杜1977年版第275页。
   (20)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载1995年10月9日《人民日报》。
   (21)参见蒋碧昆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4年版第167页。
   (22)(24)《台“总统”参选各方对李鹏讲话的反应》,载1996年2月2日新华通讯杜主办《参考消息》第8版。
   (23)《新党提出“立委”选举四顷承诺》,载台北:《联合报》1999年11月9日。
   (25)严家其:《联邦中国构想》,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2年版第110页。
   (26)张植荣:《当代西藏问题研究》,香港:新亚洲文化基金会有限公司编印1994年版第214页。
   (27)张伟国:《访达赖喇嘛》,《争鸣》月刊1995午10月号。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65),中国地图出版杜1995年版第109—114页。
   (29)李培林:《长期制约中国社会发展的七大因素》,《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5期第95—96页。
   (30)徐逢贤、王振中:《警惕:区域发展差距逐步扩大》,《中华工商时报》1995年1月16日第5版。
   (31)李昌道、龚晓航、唐海虹:《香港政制与法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83页。
   (32)(38)[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3、242—343页。
   (34)[美]戴芒德:《论摆脱专制极权和实现民主政体》,载美国《知识分子》1991年(冬季号)。
   (35)王绍光:《分权的底线》,北京;(战略与管理)1985年第2期页37—560
   (36)郑永年、吴国光:《论中央—地方关系:中国制度转型的一个轴心问题》,美国二十一世纪中国基金会“中国宪政研究计划”主办《中国宪政》(研究通讯)1995年1月出版第40—41页。
   (37)该书的中译本名为《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
   (38)同上书,第65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9页。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7卷第104页。
   (4l)[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1页。
   (42)孙丙珠主编:《西方宪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44—46页。
   (43)李达编著:《台湾党外运动》第1集,香港: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67年2月版第81页。
   (44)参见美国二十一世纪中国基金会主办:“联邦”中国宪法研究第一次会议《筹备工作通讯》(2)。
   (45)参见丘宏达:《从实践层次看中国统一的可能模式与程序》(1992年7月),转引自“联邦”中国宪法研究第一次会议(筹备工作通讯)(1)。
   (46)见《政府制度与程序》,台北:企鹅出版事业有限公司出版第198—199页。
   (47)[英]惠尔著《联邦政府》,天津编译中心傅曾仁等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3页。
   (48)参见[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255页。
   (49)参见美国二十一世纪中国基金会主办《“联邦中国”宪法研究通讯》第一期。
   (50)参见严家其:《联邦中国构想》,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2年11月版第21—37页。
   (51)参见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52)胡鞍钢:《中国下一步》,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
   (53)见,《连战谈中国统一途径:联邦或邦联应可考虑》、《达赖喇嘛赞同联邦制,政治目标系在建立西藏自治政府》,美国二十一世纪中国基金会“中国宪政研究计划”主办《中国宪政》(研究通讯)总第2期第l、2页。
   (54)参见[英]洛克:《政府论》、[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5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4—215页。

  (56)(58)盂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5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5—266页。
   (59)《韩非子》,北京燕山出版杜1995年版第39页。
   (60)参见许清等编:《宪政精义》,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1994年版第50—54页。
   (61)[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0页。
   (62)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3页。
   (63)(64)[英]惠尔:《联邦政府》,天津编译中心傅曾仁等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1、119页。
   (65)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杜1999年版第546-549页。
   (66)李镐章、宋富主编:《西方财政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254页。
   (67)粱守德、洪银娴:《国际政治学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7—179页。
   (68)参见方敏、樊恭高:《大国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9)罗振宇等编著:《国际关系与外交政策》,群众出版杜1987年版第2页。
   (70)[日]松下太郎编:《九国宪法选介》,康树华译,群众出版社1961年版第54页。
   (71)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 989年版第708页。
   (72)[英]惠尔:《联邦政府》,天津编译中心傅曾仁等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07页。
   (73)孙中山:〈上李鸿章书〉,载《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页。
   (74)参见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规划司编:《中国改革大思路》,沈阳出版社1988年版第32—34
   (75)甘远志:《两岸学者预测中国经济》,海口:《新世纪》杂志1995年第11期第8页。
   (76)严家其:《联邦中国构想》,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2年版第45—46页。
   (77)龚祥瑞主编:《宪政的理想与现实一宪法与宪政研究文集》,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78)参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68页。
   (79)王文编著:《乡镇政权建设》,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80)黄有光:《联邦制与民主化》,载《中国之春》1985年11月号。

文章来源:张祖桦文集  https://blog.boxun.com/hero/z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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