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8日星期六

张祖桦:申张纳税人权利

我在今年第3期《三联生活周刊》上读到一篇署名“济南小韩”的短文,文章的标题是“纳税人”。全文只有三个自然段,500多字,因与我的论点密切相关,故照录如下:

   
我是一个纳税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购物缴纳消费税、增值税,买房缴纳契税、印花税,买车缴纳车辆购置税、牌照税、养路费等。2008年我的车续保,才得知交强险和车船使用税捆绑缴纳,但车辆销售环节已经交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购车也交了相应税费,我们使用自己的东西,还要每年再交税?
   
目前,私家车占汽车保有量的76%,给交通、环保、能源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但要解决这些问题,绝不是简单地提高赋税就能行。私家车主固然大多不是穷人,但即便对富人征税,也该合理合法。《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颁布实施,“暂行”21年,依然没有上升为法律,这样一个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税种是国务院制订的,并没有得到“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等充分审议,纳税人无法通过“人大”代表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看看税法,除《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外,其他20多个税种的征收依据,都只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并没有做到“税收法定”或“一税一法”。在税收标准的调整、补充方面,通常简单地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单方面发布实施,纳税人谈不上权利,甚至很少知情。

去年参加一个学术会议,一位曾任某部司长的现任副会长拍案咆哮:“什么纳税人权利?胡说八道!纳税人能有权利吗?”闻此言,满场听众面面相觑。我希望能改变一切由政府主导的模式,引入税收民主机制。(全文完)
   
我刚读到此文时,对文中提到的那位官员的无知与狂妄深感愤慨!但静下心来一想,他说的不失为大实话。中国的纳税人在党国的全能掌控下何曾有过权利?不要说某部司长或某协会副会长,就是考问党的总书记或国务院总理也未见得能说出一二。中国自古以来就只有臣民、草民、顺民、蚁民和老百姓的理念,而没有公民、公仆、民主和纳税人的理念,更不要说纳税人的权利了。
   
由此看来,将纳税人的权利厘清一下并公告周知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税?税是国民缴纳给国家和政府的供养费,它所体现出来的是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一种交换关系。作为公民依法纳税的对价,政府必须按照约定合理使用这些税收,同时为公民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通俗地讲,就是纳税人为政府提供财务,政府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离开纳税人的供养,政府根本存活不下去。所以说,纳税人是政府的衣食父母。
   
然后来看中国的税。据业内人士介绍,我国目前共有大大小小23个税种,它们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利息税、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其中最后两个税种已经停征了,只是还没有取消。因此,实际上有21个税种在为国家筹集收入。此外,由政府征收的各种规费如教育附加费、养路费、集资费、手续费,实质上也是变相的税收。
   
有些税是由纳税人直接或亲自缴纳的,有些税则是在“不知不觉”中缴纳的。比如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是一般老百姓的主要收入,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纳税数额会反映在每月的工资条上。
   
我国税收的大部分是由企业缴纳的,但企业缴纳的税收(特别是流转税)是可以转嫁的。我国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它们都是在商品流通环节征收的税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含税价,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包含着国家收取的税款。换句话说,人们在商场看到的商品价格主要是由生产该商品的成本费用或商家的进价、厂商的利润、国家收取的税金三部分组成。税金不仅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还要附征10%左右(北京地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人们在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也为其中包含的税款埋了单。
   
比如:你去超市购物,那里所有商品的标价都是含税价格,你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的同时也意味着你为国家缴了税,可能是增值税。可能是消费税,也可能是营业税,还有城建税。拿老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盐来说。假如1袋1斤装的盐价格为2元。其中就包含大约0.29元的增值税和大约0.03元的城建税。而每瓶3元的啤酒包含大约0.44元的增值税、0.12元的消费税和0.06元的城建税。你如果花100元买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税和1.45元的城建税。如果你的100元是买了一瓶化妆品。那么其中的税款除14.53元的增值税外,还包含25.64元的消费税和4.02元的城建税。你如果去餐馆吃饭,最后结账时不论付多付少。你所付餐费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你如果使用的是一次性木筷。还会包括些许的消费税。你如果是去理发店理发。同样你所付费用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你的手机通话费如果是每分钟0.30元。其中约有1分钱是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假如你每月的手机费用是300元,那么其中约10元是缴的税。
   
所以说税无所不在,难怪法国有句谚语:“人生唯有死亡和纳税不可避免”。不只是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族是纳税人,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工商阶层是纳税人,凡是到市场上购买商品的人也都是纳税人。税收就在我们身边,渗透在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大家都是纳税人。
   
税收是各国政府得以存续的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在绝大多数国家,税收收入一般都占到财政收入的80%以上;在许多发达国家,税收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总额的90%以上,如日本占91%,英国占96%,美国占98%.我们中国虽然还算不上发达国家,但这一比例也高达95%以上。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政府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供养的;离开了税收,政府的财政收入立即就会枯竭,国家的运转将难以为继。
   
2007年,中国政府至少从纳税人的钱包里掏走了5万多亿元人民币(约合7000亿美元),这还不包括关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各种名目的收费(全部加起来可能10万亿元也打不住)。按13亿人口计算,摊到每个人头上约合4000元。
   
纳税人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之所以要缴给政府(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供养政府,是希望政府能够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与公共设施,如保障民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优质立法、公正司法、普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设施等。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现代国家和政府有三个不可或缺的任务:首要的职责是保护本社会免遭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和侵略;第二个职责是,尽可能保护社会之成员,免遭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而第三种职责,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事务和某些公共设施。这类事务和设施,对于一个大的社会常常是有很大利益的,但是,若由任何个人或少数个人建立和维持,其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付成本。
   
问题是政府或各级政府官员拿了税钱只顾自己享受(公款消费、大吃大喝、公费出国旅游、福利分房、高级轿车、奢侈腐化)而不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怎么办?传统的办法是思想教育、纪律处分,实在不行就搞运动整风。但看起来效果均不佳,反倒有愈演愈烈之势。
   
治本之道在于人和制度。人是指公民、纳税人。制度是指宪政民主、有限政府。不受任何制约、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是万恶之源。申张纳税人权利,建立公民社会,制约政府权力,建设责任政府,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正道。
   
近几年,论述宪政民主和公民社会的文章已有很多,但是谈论纳税人权利的文章似嫌不足。能找到的相关文章大都是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中罗列出纳税人应享有的几种权利,如:(1)知情权;(2)请求保密权;(3)减免税和退税权;(4)陈述、申辩权;(5)申请行政复议权;(6)提起行政诉讼权;(7)请求赔偿权;(8)控告检举权等。
   
其实依据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可以将纳税人权利分为三大类:
  
 一是监督管理权,简称监管权。包括知情权、表达权、批评权、质询权、听证权、问责权、结社权等。税的征收与支出要对纳税人公开,要征得纳税人(或由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同意,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与问责。加拿大1985年通过的《纳税人权利宣言》中就明确规定“加拿大宪法和法律赋予纳税人许多权利以保护其在所得税事务方面的利益,纳税人有权知道这些权利,也有权坚持这些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信息权、隐私权、保密权、要求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等。”
   
二是代表权,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弹劾权、罢免权和委托代理权。英国历史上有一句脍炙人口的格言叫做“无代表,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说的是英国国王征税必须征得议会的同意,没有人民代表(下议院议员)的同意,国王便无权征税;未经纳税阶层的同意的征税是非法的,人民可以不纳税;纳税的标准必须由纳税人的代表决定;国家预算及其支出要受到代表的审查和同意。国家如果未经人民同意就凭借暴力或者强制力征税是不具有正当性的,否则,国家和一群强盗就没有区别了。
   
三是行政与司法救济权,包括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控告检举权;求偿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当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后诉诸法律解决获得正义判决的权利。
   
纳税人权利无非指的就是人权,只不过它所申张的是具有纳税人身份的人的权利。
   
近世之人权理论,可分为“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两大学说。“天赋人权”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本应译为自然权利;我国早年译成“天赋人权”,故一直沿用至今。它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主要代表人物为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他们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是人本性的要求,是与生俱来的,与人的自然存在联系在一起,不由任何外在权威授予或恩赐,因而也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让渡的。洛克和卢梭甚至认为:若政府违背契约,侵害到了公民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公民就有权解除契约,重组政府。

  “人赋人权”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柏克和霍布豪斯。柏克认为没有抽象的“天赋人权”,只存在具体的“人赋人权”。柏克认为,人权是人赋的,是历代人们智慧的结晶所赋予的,是由传统形成的。只有对具体的传统和文化有深刻的理解,在人类文明的传承中,寓建构于批判之中,通过人的实实在在的努力,才能将人权原则付诸现实。同意“人赋人权”说的论者指出,有关人权的理论并非从天而降,而是人造出来的,是人类观念演进的产物。人权和纳税人权利也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通过不断努力和斗争逐步得到的。
   
我认为,这两大学说各有侧重,均有可取之处。“天赋人权”说强调人权是基于“天道”和人的天性,是一种元价值,无需经过繁琐论证。“人赋人权”说则强调人权的实现要靠人类文明的传承与累积,要靠人们持续不断地开拓与争取。
   
就我个人的观点,愚以为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强调“人赋人权”,增进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进而展开争取纳税人权利的社会运动,一步一步地将纳税人权利落到实处,是一条现实可行的路径。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写道:“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无知官员否定纳税人权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纳税人自己不知有权利,不去主张自身的权利,不去为实现自身的权利而斗争。
   
还是耶林先生说得好:“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
   
参考资料:
   孙钢、胥玲:《老百姓,要交哪些税》,《世界知识》2007年第11期。
   何兆武:《天赋人权和人赋人权》,北大未名站bbs.pku.edu.cn [FROM:166.111.46.97]
   
2008年2月
   
原载《公民》2008年3月号

文章来源:张祖桦文集 https://blog.boxun.com/hero/z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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