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在脸书转发一名警员的个人资料,遭警方上门拘捕,并打算以「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一罪控告。警方虽然强势出击,却错漏百出,侵犯人权,更败露了香港警方逐步走向恐怖主义的狰狞面目。
所谓「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首先是莫名其妙的过时控罪,把它套在郑丽琼的头上,更是莫须有。该罪名源于《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简略言之,任何人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只要意图是「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或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均抵触法律。
如果只计较言论后果会否引起或加深不同群组之间的恶感、敌意,法网未免张得太阔,不少言论都变了犯罪,官员也成了罪犯。例如特首林郑月娥抨击罢工医护人员是「用极端手段威迫政府」、警务处处长邓炳强指逆权运动示威者是「暴徒」、消防处处长梁伟雄称示威者是「曱甴」等等,都加深亲政府人士对罢工医护、运动参与者的敌意,理该依法起诉。同样,「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若无需考虑言论会否极可能导致暴力行为便可入罪,立法会议员何君尧公开呼吁,要对搞港独者「杀无赦」,已经抵触法律,警方应该对他「告无赦」才是。
不过,林郑、邓炳强、何君尧等人都免被起诉,若非警方执法双重标准、亲疏有别,便是变相宣布人权法保护下,这条源于一九三八年《煽动条例》的罪行已经过时。但果真如此,又何以会用来控告郑丽琼?更何况,郑丽琼转发的资料,涉及被指开枪击中印尼记者右眼的警员,并呼吁警员自首,再加一句「以眼还眼」,仅此而已。
当然,这位身份被公开的警员,是否就是行凶者,仍有待证实,但转发内容和公开呼吁,既无煽动亦无暴力成份,警方凭甚么起诉她呢?若说郑的帖文引起大家对这名警员的恶感,甚至加深市民对警方的敌意,但根本原因是警察枪伤印尼记者引起公愤,何须找郑丽琼做代罪羔羊呢?若说郑丽琼有罪,警方更是罪加一等,因为如此胡乱引用法律,败坏法治,引起以至加深市民对警方的敌意,该追究的是知法犯法的警方才是。
其实警方可恶之处,除了以过时法律胡乱入人以罪,更是半夜三更执法,派出近十名警员上门抓人,但又等到翌晨才录口供,毫无需要地剥夺被捕者的睡眠时间,根本等于执行私刑。这类流氓手段,绝非陌生,去年六月逆权运动开展以来,警方都不时用来对付示威者、被捕者以至一般坊众。今次不同的只在于挖空心思,乱用法律条文,看来是要制造恐慌,以产生寒蝉效应。
令人匪夷所思的更是,警方若运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以至合法武力,意图严重损害疑犯的健康或安全,以求迫使他们放弃政见(如逆权运动的五大诉求),问题就不仅是滥用公权力,更代表警方行为类近现行法律所指的恐怖份子。根据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的界定,恐怖主义行为,包括有意用严重暴力对付目标人物的行动、有意对部分公众人士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作为,从而威吓他们就范,以遂行凶者的政治目的。
由此观之,警员若有意用催泪弹射向记者的要害部分,以制止采访活动,或者用残暴手段伤害被捕人士,让其他人吓怕而不参与抗争运动,故然是恐怖主义行为。但警方即使没用上枪弹、警棍和胡椒喷雾,只要动用制度暴力,以恶法控告民主派人士,令他们纠结在拘捕、调查、控告、审讯的漫长过程中,甚至长期活在牢狱之苦的阴影下,严重妨碍正常生活,那么执法者只是恐怖份子化身,执法行动也就是变相威吓,迫使他们以至同路人对政府的猛烈批评有所收敛。
这样的警方除了如邓炳强所说,可以考虑以上述的反恐条例控告爆炸品案的被捕者,他们又跟恐怖份子又有何分别?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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