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

李国能:指定法官及国安法案件内地审理损害香港司法独立




香港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6月23日通过《明报》、《南华早报》发表声明,对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就国安法的《说明》文件加以回应。李国能表示,文件提到由行政长官指定若干法官审理国安案件,以及中央机构行使管辖权的两点,会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李国能指出,草案至今仍未公布实属不幸,但值得留意《说明》表示会跟随香港的法律原则,包括无罪假设,亦没有建议法例有追溯力。
李国能在声明就港区国安法立法对香港司法机构的两点影响评论,第一是法工委文件中提及由特首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法案件,他认为这一做法损害司法独立。李国能解释指,按照《基本法》,特首根据独立委员会(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建议,委任法官;挑选法官是基于其司法、专业能力,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任何干预。司法机构则独立于行政机关,负责决定由哪一位法官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干预。李国能认为,行政长官不具备法官的经验、专业能力,去指定法官,而且行政长官身兼日后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不宜指定法官。他表示,即使不接受上述观点,日后的安排起码应该是,“行政长官挑选这些法官时,必须依据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这能确保选人是基于专业和独立的基础”。
此外,李国能还提到,人大法工委的《说明》提及在特定情形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或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他强调这引起极大的关注。他认为,行使管辖权时,有关案件会在内地处理及审理,“被告不能享有我们司法程序的保障。虽然这个管辖权只会在最例外的情况下行使,这仍会破坏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权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力”。
李国能在声明中提到草案条文至今仍未公布,实属不幸。他续指,但值得注意是,人大法工委的《说明》文件,表示会跟随香港的法律原则,包括无罪假设;《说明》文件没有建议法例具追溯力。据悉,全国人大会议 6 月初通过制定港区国安法的决定草案时,李国能曾撰文回应,指特区政府就《基本法》23条立法无期,认为人大为香港立国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但他表示,实际立法内容必须与普通法原则一致,他提出7项建议,“包括法例不具追溯力、罪行定义必须合理确切、在港公开公正审讯、调查权力须受香港法律规管、搜查处所及监听电话须获得司法授权”。对于当时有建议禁止外国护照法官处理国安相关案件,李国能回应指,“这项建议有损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独立原则”。
港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22日曾向媒体表示,《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有法官任命权,行政长官指定若干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做法,不会影响司法独立。对此,香港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23日在接受香港电台采访时表示,根据《基本法》规定,特首根据独立委员会推荐委任法官,从来没有权指定法官或者法官清单,根据《窃听条例》相关规定,特首亦是根据首席法官的推荐委任法官。她亦称,日后特首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一方面要维护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受中央监督和问责,如果有权指定法官,明显是角色冲突。
叶巧琦介绍指,目前香港各级法庭主要领导,一般根据法官专长和经验委派法官审案,有关工作并非由特首负责。她同意,来自李国能的建议,在条例加入规定,要求特首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来委任法官。她解释,只有每个香港法院的最高法官有权指派不同法官审案,“为何特首有权指定哪个法官?这是行政干预司法独立”。她重申,特首在国安案件中属控方,由特首指定法官有角色冲突。她强调,香港一直坚持司法独立,法官保持公平及公正的形象,“被特首选中的法官会否被质疑有特定(政治)倾向;没被选中的法官则有另一取态?”
文章来源: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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