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政府宪报的《港区国安法》被指出现「虾碌」情况。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前总监陈婉莹在社交网站发文,指宪报的中、英文版并不相符,条文第2章第9条和第10条,分别列明须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和展开国家安全教育的媒介,两项条文的英文版均比中文版多了「universities」(大学)一字。
《港区国安法》于上月30日午夜刊宪生效,惟连日来只有中文版,事隔3日后,英文译本才于上周五(3日)面世。
中文版的港区国安法条文中,第2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责」的第9条中,列明港府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惟英文译本则称「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schools, *universities, social organisations, the media, and the internet」,即在「schools」(学校)后面,多了「universities」(大学)一词,与中文版有出入。
另外,同一项章节的第10条,亦列明港府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英文版同样增加了「universities」一词。
香港有媒体发现,有大陆官媒早在7月1日凌晨近1时,即法例刊宪生效不足2小时后,率先将条文翻译成英文,而该英文译本,涉事两项条文与港府的英文译本一模一样,因此,有媒体质疑港府是否参照官媒翻译条文。
律政司回覆查询时指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日前强调港区国安法属全国性法律,故会以中文作为法定语言,一切以中文版为准。
文章来源:RFA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