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星期一

公民转型论坛: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前瞻

传知行研究所邀请您参加公民转型论坛系列活动,本期讲座具体安排如下,欢迎您的参与!


(注:公民转型论坛是传知行研究所主办的一个长期系列讲座活动,主要话题均围绕当下中国正在发生的全方位转型。这既是一个讲座平台,也是一个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我们既期待您用耳朵来听,也期待您用口来交流,更期待您用心来交朋友。) 

主讲人:张祖桦 先生 


演讲主题: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前景 
时间:2008329日(周六)下午300 – 6 00 
地点:海淀区五道口华清嘉园小区23号楼4407房间(乘车提示请看下面) 
主办方:传知行研究所 

内容安排: 
1
.张祖桦先生演讲, 1-1.5小时左右 (下午300-430 
2
.自由提问、交流1-1.5小时左右 (约下午430-600 
3. 
聚餐交流 (约晚上600 – 730 
(注:论坛活动全部免费;晚饭聚餐自愿,费用AA制) 

“历代备边,多在西北。其强弱之势、主客之形,皆适相埒,且犹有中外界限。今则东南海疆万余里,各国通商传教,来往自如,麇集京师及各省腹地,阳托和好之名,阴怀吞噬之计,一国生事,数国构煽,实为数千年未有之变局!”——李鸿章光绪元年(1875年)因台湾事变筹画海防折

“臣窃惟欧洲诸国,百十年来,由印度而南洋,由南洋而中国,闯入边界腹地,凡前史所未载,亘古所末通,无不款关而求互市。我皇上如天之度,概与立约通商,以牢笼之,合地球东西南朔九万里之遥,胥聚于中国,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李鸿章同治十一年(1872年)五月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转引自梁启超:《李鸿章传》。

参考书:雷颐《李鸿章与晚清四十年》;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

中国自近代开始的社会转型是一极其艰难困苦的过程,中国是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但是转眼百年过去,大陆却还是专制依旧。其中一个原因是李鸿章所说中国历史上“数千年未有之变局!”其二是应对这一全方位的挑战中国的本土资源显得很不足,本土的兵器库中的兵器大多太破旧,没法派上用场。必须按鲁迅说的拿来主义,从外边引进一些合用的兵器。我本人近些年来主要参与引进三大兵器:一是宪政民主;二是公民社会;三是联邦制度(如西藏、如台湾)。各写了一本小书。目前正在致力于引进第四件兵器:纳税人权利;第五件:社会运动。

 

下面书归正传,谈今天的主题: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前瞻

 

今天根据主持人要求:不谈理论,只谈观点:

 

一、何谓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词,是从英语的Civil Society翻译过来的一种译法。在汉语学术界,Civil Society  有三个流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我之所以采用“公民社会”的译名,并不是排斥“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的译名(这两个译名均有一定意义,是不可以排斥的);而是基于这样几个理由:

1)中国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而不是象西方国家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城市;因此,采用“公民社会”比“市民社会”更具涵盖性;

2)中国历史上直到近代,存在着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社会,如行会、帮会、寺院等,这种传统中国的民间社会是私性很强的社会,具有特定的文化品格,虽能够独立于邦国之外,但在平时却不能进入政治过程,与现代化存有一定隔膜,因此采用“公民社会”比“民间社会”能较好地解决与现代性契合的问题;

3)从政治文化的角度讲,后发国家的现代化,特别需要启蒙、培育与公民社会相契合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故而采用“公民社会”将会有助于培育公民意识,塑造公民性格

 

成熟的公民社会应该具有的要素是:

1)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它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因此,维护与发展人权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原则。

2)多元主义。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化。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

3)公开性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无不坚持公开性和开放性的原则。

4)参与性。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是公民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5)法治。公民社会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把国家的作用严格限制在宪法和法制规定的范围之内。

6)社会自治。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只有保持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权,公民社会的上述结构特征和文化特性才能得以维持。因此,公民社会主张在社会领域实行广泛的自治,诸如社区自治、社团自治、学校自治、地方自治等等。

 

二、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

 

1949年以前的中国社会结构是三层结构:国家—民间社会—民众。

 

清王朝“皇权不下县”。县以下由士绅阶层管理。

 

民国:“县自治法”与“乡镇自治法”。

 

1949年以后,执政党通过土改和一系列政治运动基本上消灭了民间社会,基本上消灭了私营经济和私有产权制度,摧毁了民间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实际上把民间社会从根子上铲除掉了,使得过去的“国家——民间社会——民众”的三层结构变为“国家——民众”的二层结构。国家直接面对民众,政府直接依靠国家机器统治民众,中间没有一个作为缓冲层的民间社会;

 

单质构造,亦即已故的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邹谠提出的全能主义的国家,也就是我国社会学界提出的“总体性社会”。1949年后在中国大陆建立起来的就是这样的国家,其特点是执政党以国家的名义对经济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全面的垄断,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三个领域高度重叠,国家政权通过自上而下的统治机构对民间进行无孔不入地控制。国家对绝大部分社会资源进行直接垄断。

 

单位制度。

 

计划经济,实质上是一种统制经济。

 

所有这些都是二层结构国家的典型特征。

 

变化始自30年前:

 

1)老毛去世,文革结束。

2)政治方面的政策改变。

 

1978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发展的新纲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国家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这实际上否定了长期以来党所奉行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路线。之后开始进行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随后于19797月正式打开对外开放的大门,设置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党和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引进国外(包括港澳台)的资金、技术与管理,兴办“三资”企业。

 

3)民营经济获得新生。

 

由于上述国家政策的改变与国家战略的转变,其直接结果之一就是民营经济获得新生。民营经济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一般是指国有国营以外的各种经济成份,在许多场合是作为私有私营经济的代称(用以回避意识形态上的争议)。民营经济在我国经历了从取缔、消灭到“不要急于取缔”、“允许存在”;从敌视、歧视到“拾遗补缺”、“有益补充”;从不被承认到“重要组成部分”,“一支生力军”,再到要“高度重视”、“大力发展”的苦难历程。

 

建国之初,我国主要有3种经济成份,即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1949年,在工业产值中,国营经济占34.7%,公私合营工业占2%,私营工业占633%。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1950年国营商业占有49%,私营商业占851%。经过几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到1956年,国营工业的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占的比例上升到67.5%,公私合营上升到32.5%,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完全消灭;在批发商业中,国营和公私合营所占的比例上升到97.2%,私营只剩下2.8%。而到1976年“文革”结束时,全国已完全消灭了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只剩下14万人。1978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工业占80.8%,集体所有制工业占19.2%,私营工业为0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允许发展民营经济。到1981年,全国个体工商户为182万户,从业人员 227万人,注册资本金4.6亿,年创产值l.5亿,营业收入19.7亿。其它形式的民营经济也开始发展起来。2007年: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第三季度,中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538.7万户;注册资金总额8.8万亿元;从业人员7058.6万人;投资者人数1362.1万人。私营企业税收总额4771.5亿元;个体户税收总额1484.2亿元。


4)新社会群体的出现


1)个体劳动者群体,即民间所谓的“个体户”。这一群体指的是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劳动,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劳动者阶层。其组成主要有待业青年(当时的下乡返城知青与中学毕业后不能就业的青年)、社会闲散人员、退休职工和部分农民等,此外还有一些“两劳”释放人员。这一群体自1978年以来发展迅速,到1987年底,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乡个体户就达1373万户,从业人员2158万人,拥有资金236亿。如果把合伙经营和无照经营者加上,全国个体经济从业人数达到3000万人以上,约占全社会劳动者的5.7%

2)私营企业主群体。2007年第三季度达1362.1万人。

3)新中产阶层。在社会的整体变迁当中,一些新兴职业如私营企业主、承包商、经纪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券商以及股东、非散户股民等相继出现;另有一些虽非新兴职业,如演员、记者、医生、金融机构职员等,但整体收入与财产均有较大增加。以他们为主体,构成了一个新生的中产阶层。他们的经济收入是一般企业职工的几倍、几十倍,拥有高于人口平均数的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这一点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意义最重要。


新产生的民间社会(公民社会)与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具有很多不同之处。首先,新生的公民社会是依托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与传统民间社会是根本不同的;其次,新生的公民社会是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生产力的发展方向相联系的,而传统民间社会则是与落后的生产力结合在一起的;再次,新生的公民社会在许多方面与国家具有互补性,并不具有对抗政权的性质,而传统民间社会多具有抗拒国家的特性。


5)社会中间组织产生并成长。


20061210日,民政部发布信息,目前我国民间组织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递增,总数已发展到近32万个。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介绍,在这近32万个民间组织中,社会团体171万个,基金会97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7万个,从业人员300万。


目前中国至少存在4类社团,即(1)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96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法人4.4万个。[37]这意味着民政部确认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大约只有1/5具有法人资格。(2)经过登记注册但无法人资格的社团。为了绕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限制,许多社团采取“挂靠”策略,即以合法社团的下级机构的身份存在。作为交换,它们一般要向“挂靠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它们的独立性取决于领导人与“母社团”决策者的私人关系以及上缴的管理费多少。这类社团的活动往往比它挂靠的社团还要活跃。典型的例子如挂靠在中国文化书院的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其知名度和影响大大超过了“母社团”。(3)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社团。有些社团为了注册登记方便,也为了减少外来干涉,宁可注册为企业法人。这类社团必须像营利性企业一样缴纳各种税费,尽管它们的活动领域是非营利性的。(4)不进行任何注册的社团。大量的形形色色的民间组织,如俱乐部、论坛、校友会、同乡会、读书会、沙龙、商会、书画协会、气功组织、宗教性组织,很难取得合法登记注册资格,干脆采取“不注册”策略,自行其是地开展活动。


6)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加


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政治参与的基础有所扩大。放弃了“阶级斗争为纲”的政策,使过去因各种原因被宣布为阶级敌人而被取消政治参与权利的人重新获得了这一权利。1979年初,农村中的地、富分子被摘掉帽子,1983年,全部“四类分子”也被摘掉帽子。这些举措意味着困扰中国政治参与发展多年的“惟成分论”被最终摒弃了。 据统计,从容不迫978年底至19873月,全国各级公、检、法部门共平反、纠正“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冤假、错案110多万起。这些纠错和平反行动,使人与之间政治上的紧张关系逐渐缓和,政治空气日趋宽松。

2)基层选举

3)社区自治、城市业委会

4)公民参与立法:如《婚姻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

5)公开信、联名信

6)违宪审查建议

7)宗教信仰自由的扩展

民间宗教是指在官方控制之外的宗教群体。近些年来,几大宗教如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在中国均取得了较大发展,其中尤以基督教的发展最为迅速,今天已遍布全国城乡。据《耶稣在北京》一书的作者大卫.艾克曼(David Aikman)说,在中国有大约七千万新教徒和大约一千二百万天主教徒,其中许多基督徒还属于精英阶层,如作家、科学家、律师、知识分子,愈来愈多的人加入各自所在的地方教会、社区教会和家庭教会。官办的《探索》杂志2006年初指出,仅浙江杭州市肖山区就有64千名基督徒,并警告说,一些党员政治立场不坚定,信奉了基督教。虽然大多数基督徒不主张参与政治事务,但他们非常渴望能够自由地生活,希望当08年奥运会时政府会大幅度改善中国的宗教生活环境。艾克曼认为,虽然中国的亲民主人士大多是世俗的,但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到西方后接受了基督教,并将信仰融入到政治理念中,从而深刻了原来的民主诉求。另外,他认为,中国所有的基督徒均支持民主变革,其中大多数还坚信基督徒的增多将是中国实现非暴力民主化的重要保证之一。他预测,在今后30年内中国可能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成为基督徒,由此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基督国家之一。


8)公民维权运动的兴起


零星的维权活动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如民主墙时代。再就是1993年上半年的四川仁寿上万农民抗税暴动。但公民维权形成全国规模与维权力量开始集结却是近年以来的事情。尤其是一大批草根精英的冒头,加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维权志愿者、NGO、维权律师的加入,使得维权力量得以快速成长。


2003年以蒋彦永披露萨斯真相、孙志刚在遣送站被打死、孙大午以非法集资罪名被抓及杜导斌因言获罪为代表性的事件,中国掀起了一轮维权高潮,至今四年来,中国维权运动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变化:一、由点到面,遍及全国。起初是上面提到的一些个案,四年过去,现在是遍地开花,一上到海外的新闻网到处都是维权的信息;二、参加的人群愈来愈广泛。初则主要是网络知识分子与法律工作者,现今则遍及各行各业、草根精英、体制内外;三、国际化。借助于互联网与国际传媒,中国公民维权运动与全球联通,迅速地传播到全世界,争取到愈来愈多的国际支援;四、理性化程度提高。尽管在维权与政治的关系及操作方式上存在一些争议,但是通过不断讨论、反思与总结经验,维权群体在维权运动的发展方向与方法论上的理性程度有了明显提升,因而在运动的内涵上更加深入,持续性上也变得更为坚韧。


9)互联网与通讯技术的发展:德国法兰克福汇报今年110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中国已进入公民社会》。文章的观点很简单:第一是说中国这些年经济成长,经济方面的改革和开放,导致了社会层面的巨大变化;第二是说中国的中产阶层,现在已经在人口当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他们为拥有自己的住宅而自豪、开着自己的汽车、上股市投机,其生活风格已接近欧美的城市居民。第三是说城市居民不再仅关心涉及自己事务的问题,他们也关注没有特权的人、农民、民工和失业者。他们批评环境污染和腐败现象,讨论法律法规,要求对当局的决策有话语权。居民中形成了非政府组织和自助团体。第四就是互联网和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带动了公众就一些题材进行热烈讨论,这些讨论的动向也对政治决策产生影响。我认为,互联网在促进公民社会成长方面具有这样几个作用:


一是公民表达。公民利用网络表达利益诉求、思想、意见、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言论自由的权利。最近人们常常说到表达权,其实就是落实言论自由。


二是公民意识的启蒙。公民意识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能自发产生,需要有人来做启蒙。靠谁来启蒙?以往人们寄希望于伟人、强人或者是政府,但是无数事实证明行不通。互联网是公民开展讨论、互相启发、自我教育、自主启蒙的最好载体。


三是公民参与。通过公民意识的启蒙建立一些基本的集体共识之后,需要转变成公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与社会运动,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推动社会转型,促进制度变迁。


四是网民聚合,如网友聚会、论坛、聊天组


五是网上结社


(10)功法力量的延续:功法力量在上世纪8090年代兴盛于一时,其中影响较大的如中功、法轮功、香功,都号称有上千万信徒,在党政机关中也不乏支持者。但是在1999年中共将功法组织定性为“邪教”之后,其领导人及骨干或被判处徒刑,或被收押劳教,或者流亡海外,其所兴办的实体或企业也被取缔,财产被没收。功法组织在国内的力量大不如前,中功与香功几乎消声匿迹,唯独法轮功一直在艰苦撑持,顽强地以各种形式抵抗打压。尽管知识界对法轮功现象的看法存在一些争议,但对法轮功及功法组织是一支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恐怕没有什么异议。


(11)文化多元化


三、中国公民社会前瞻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变迁的产物。迄今为止,中国公民社会只是初具形态,与典型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尚有很大距离:第一,组成公民社会的核心的个人还没有具备完全意义上的公民权;第二,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除了要建设与国家的关系之外,还要建设适应公民社会发展的文化与意识,特别是要培育民众的公民意识;第三,组织化程度还相当低。第四,政治参与程度低。第五,制度化、法治化还很不足。从这些方面看,中国要从一个初步的正在发展中的公民社会进步到一个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全球化日益演进的时代背景下,伴随着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成长进步,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是难以逆转的。


1、社会自由度不断扩展。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自由度不断得到扩展。随着国家对各种资源和社会活动空间的垄断的不断弱化,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与国家共存的、相对独立地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这种资源和机会的提供与交换,主要是以市场的形式进行的。而社会之所以会成为一个与国家共存的、相对独立地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则又是与体制改革所释放出来的“自由流动资源”和所提供的“自由活动空间”相联系的。


自由流动资源的扩展:由于体制改革的作用,使得国家控制资源的范围逐步缩小、力度逐步减弱,从而使一部分资源从国家的全面垄断中分离出来,进入社会或市场,成为“自由流动资源”。这个分离的过程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中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制性质,但却使农民得到了两个至关重要的东西:一是土地耕作和经营的相对自主权,二是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正是这两个相对自主的权利,成为改革后的农民所拥有的最基本的“自由流动资源”。在城市中,由于国家放松了对生产资料和资金的垄断,造成资源拥有的多元化,其结果是个体、私营、“三资”等各种非公有制工商企业纷纷涌现。这些企业的出现,马上又形成了另外一种“自由流动资源”,即契约式的就业机会,这种就业机会不再是由国家提供的,而是由民间的社会以市场的形式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这种新的就业方式日益成为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流方式。


自由活动空间的扩展:“自由活动空间”是人们利用“自由流动资源”的具体场所。两者需要互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中国农村在改革以来,逐步形成了四大块“自由活动空间”。第一块是由于体制改革和政策的调整,在种植业本身形成了多种经营的自由活动空间,从产品农业向商品农业的转变即由此发生;第二块是由对农民经商,特别是对长途贩运的解禁而形成的农民进城经商的自由活动空间;第三块是由于国家政策允许、支持和扶植而形成的乡镇企业现象,并由此开启了中国农村工业化之路;第四块是由于政策上开始允许农民工进城,从事建筑、商业及其它服务性事业,允许城市中的部分国有企业从农民中招收临时工,由此形成了农民进城打工的自由活动空间。


城市中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先是由于知青返城造成的就业压力使得政府开放了个人经营零售商业以及饮食业,后来又从零售扩大到批发,这样就在商业流通领域中形成了一个可观的自由活动空间。之后,从1985年始,政府大力倡导第三产业;于是自由活动空间又从商业扩展整个服务业。其后不久,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始在中国兴起,由于政府为扶持高新技术颁布了种种优惠政策,结果造成了城市中的第三块自由活动空间。再加上“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等因素,遂使得城市中的“自由活动空间”从无到有,规模日益壮大。


可以预料,只要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继续推行下去,中国社会的自由度就会不断扩展。这一进程实际形成了一种不可逆的趋势:只要国内的自由状况一旦出现人为的向回收的情形,就会使中国的经济遇到很大的麻烦。因此,只要没有极端的情况发生,中国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就将保持下去。在加入WTO以后,中国人的经济自由的空间还会继续扩大,民营企业会逐步发展到一些目前由国家控制与垄断的经济领域,包括那些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产业,如报刊、影视、互联网等,经济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和国外的经济贸易活动也会进一步扩大。


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经济、社会、文化层面的自由将会进一步加大,但政治方面的自由仍然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被严加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的自由流动、迁徙、就业等方面的自由仍会发展,而在上述自由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国家要想严格控制言论、集会、结社等方面的自由将会面对愈来愈多的困难。实际上,中国的政治自由也将会随着经济和社会自由的扩大逐渐发展。


依照中国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人在上述的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自由应该与国际规定相符合,并得到相关国内法的保护。如果国内法与国际公约有相违背的地方,则要修改国内法以适应国际公约的规定。在这种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中国人的自由的进一步扩大是可以预期的。但中国人政治上的自由要真正地实现,仍然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要有一个艰难的政治改革的过程,但是长程前景应该是比较乐观的。

2、社会自身领域逐步扩大。


在经济自由进一步扩大的基础上,社会的自身领域势必会逐步扩大,社会的自主性和自治程度都会进一步增强。在农村,中国基层组织的变化正在向自治管理的方向发展,这一发展会持续下去,其自治程度和内部自我管理的规范性和完善性都会进一步加强。目前中国的村民自治,不是在一级行政机构上进行的,因为按照目前宪法的规定,村民管理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机构,而是自治的社会组织。因此,如果村级的自我管理能够在不断完善自身的情况下,再向上一级发展,即向乡镇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以及按照宪法的规定在县一级完成直接选举和进行自主管理的话,则中国的社会政治自由将会得到进一步扩大。在村民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中国农村的社会组织也将会继续发展。各种社会的、文化教育的、经济的、技术的,以及互助合作性的组织都将会在农村大量出现,这将对农村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产生巨大的作用。从总的情况来看,中国农村的自由在未来一个时期内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从城市的情况来看,单位制度的进一步变化是不可避免的。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大规模转轨,企业“单位”继续发生大的变化是一个必然趋势,民营企业、私有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大量涌现。这些民间的企业不再是隶属于政府的单位,而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社会单元。此外,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推进,大批国家行政机关“单位”被撤销或合并,以前由国家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大多数正在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在大量的新企业单位之外,正在出现大量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这些“单位”已经与以往的单位有了质的不同。各种类型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大量涌现呈现出不可扼止之势,虽然国家采取了种种方法加强对它们的控制,但这些组织仍然能够找到自己的合法、半合法或不合法的生存方式。因此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在城市中也呈现出加速的势头,从而会带来更多的自治和自主。虽然从自治和自主的程度来看,在一个时期之内,城市毕竟离政治太近,因此国家的控制要严密得多,相比农村来讲,其自治和自主的程度要差一些。但是由于城市的特殊地位,这些虽然是相对慢一些的变化也仍然将会本质性地影响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总体来讲,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社会自身领域的逐步扩大都是必然的趋势。


3、社会自组织程度逐渐增强。

随着社会的自身发育和社会环境的改善,社区建设与社团、各种中介组织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民间资源与民间力量将会逐渐聚合,社会自组织程度将会逐渐增强。


在社区建设方面,村民自治将会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改善。例如1988年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因为缺乏经验,没有对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就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对选举过程的外来干预。吉林省梨树县农民创造的“海选法”不内定和指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自主确定候选人,就基本上避免了候选人提名的外来影响,较好地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因此在1998年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肯定了这种方式,对候选人提名做出了统一规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又如,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委会的选举并没有做出关于竞选的规定,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对竞选持有很深的排斥。但是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农民却突破了这一禁区,自发地采用了竞选方式,使村委会选举更好地拥有了现代民主的形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可以预料,民主竞选在不太久的将来会成为一种主要的村委会选举方法,并将对中国的民主化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今后一个时期,城镇的居民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也将逐步扩大,公民的参与意识、自主意识和民主意识会逐渐提高,社区的自主管理、民主选举、居民自治都将得到较大发展。


在社团建设方面,情况虽不象社区发展那样乐观,但是从大量实证研究的材料来看,还是有理由对其发展前景抱有信心。象各类行业协会的产生,迸发出了很大的活力,使企业组织水平与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维护了本行业的企业利益,并且在逐步形成行业自律。一些地区出现的民间商会,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开始对地方的经济与社会事务产生有力的影响。各类宗教、社会、慈善、环保、联谊、读书、学生社团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地生发,尽管其中相当数量不大可能取得合法登记注册,存续时间一般也不太长,但这并不影响它们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组织与协调的功能。未来中国社团发展的潜力和空间是很大的。总的来说,社会自组织的领域将会继续得到较大扩展,社会公共空间会越撑越大。


4、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将得到确立(我要修正这个观点,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以合作为主还是以冲突为主与中国的政治转型关系极大。台湾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在社会学的意义上,“互动”通常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由于接触而产生相互交流和相互影响的过程。社会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亦可是政府或国家。从长远来看,目前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的一定程度的合作主义,是表示国家与社会正在试图互相适应或互相靠近的一个带有象征意义的现象,至少表明二者之间正在互相磨合,寻找双赢或避免两败俱伤的有效途径。虽然两者之间的矛盾依然会不断出现,但是这种互相适应对方,并作出适当的调整以便可以合作的方向上继续发展的话,则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将会从总体上与国家相适应。这样一方面可以有公民社会自身发展所带来的活力,另一方面又可以获得与国家合作相处的环境,则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将会给中国社会的总体发展进步起到稳定和促进的作用。

 

2008329日公民转型论坛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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