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4日星期六

刘晓波:从禁令封口到恶法禁言——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凡独裁统治,大都奉行人治,即便独裁政府制定的法律,也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中共夺取政权以来的统治方式,毛泽东时代是绝对极权者的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毛语录不仅是最高指示,也是最高法律;后毛时代,尽管中国已经进行了将近三十年的改革,持续的经济高增长令世界惊叹,但并没有带来政治文明的相应提升;历届独裁寡头都强调“依法治国”,但那不过是贯彻独裁意志的“恶法治国”;作为橡皮图章的中共人大,其立法不过是独裁意志的法律化表达,法律变成了维护一党独裁、牟取权贵利益和镇压民间权益的工具。

尽管,中国宪法第35条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004年3月中共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但中共政权的人治本质并没有任何改变,只要寡头独裁集团认为有必要,就不惜自打耳光,公然违反《宪法》中的人权条款,背弃“保护和尊重人权”的宪法承诺,制定出践踏人权的恶法。比如,1989年10月31日中共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质上是“不准游行示威法”;中共《刑法》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质上就是“文字狱”的别名。两项子法都是对母法的公然违背。

具体到已经执政三年多的现政权,胡温上台之初便遭遇SARS危机,也正值上演中共权力交接大戏的十届人大会议期间,胡温对危机的第一反应是习惯性的隐瞒疫情,而且,就在疫情迅速蔓延之时,中共卫生部长公然向全世界撒谎。直到美国《时代周刊》发表了蒋彦永先生揭露疫情的公开信之后,胡温才迫于国内外的巨大压力而不得不调整抗萨政策,罢免了卫生部长和北京市市长作为替罪羊,也由全力隐瞒走向有限公开,新闻媒体获得了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

然而,这种相对宽容仅仅是昙花一现,当中南海新贵借助抗萨的成果而赢得“新政”的美誉之后,“胡温新政”马上倒退向“毛式旧政”。从2004年开始,胡温在意识形态上急遽左转,笼罩在媒体上空的阴云,不仅越来越厚,而且越压越低。特别是在控制言论和压制新闻自由方面,短短三年的执政却出台多项管制媒体、打压网络的法律法规,堪称“恶法禁言”的典型时期。

比如,《公众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奖励办法》(2005年6月10日发布),为互联网领域的打小报告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9月25日发布),为各网站设立了政府审批和统一新闻来源的两大高压线;《关于重申电视国际新闻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12日发布),要求各级电视台播出的国际新闻必须统一使用由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提供的电视国际新闻,严禁擅自使用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国际新闻素材制作、播出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节目,不得将境外卫星电视图像配以新华社文字稿进行播出。其他限制性法规还有:网络注册和新闻报道的实名制,不允许新闻媒体的异地监督,批评性报道要经过被批评者审查……等等。

最过分的恶法是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2006年7月8日),规定了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公安机关备案,其中包括通过拨号或专线等方式上网的个人用户。也就是说,网民在自家上网也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重庆市公安局管制网络的新规定固然邪恶,但其管辖效力有限,它仅是地方性行政规定而非法律,管辖范围也只能覆盖重庆市互联网用户而非全国。然而,中共准备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却是覆盖全国的人大立法,是远远超过任何地方性法规的恶法。

中共新华社2006年6月25日报导说:中国政府起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已经送交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该草案与其说是基于突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也就是群体性事件)而制定,不如说是基于在突发事件中政府管制的方便而制定。草案规定了在应对突发事件期间政府、媒体、公众和个人的权责,在赋予政府以更大的管制权和惩罚权的同时,也强加给媒体、公众和个人以更多的义务。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该草案针对媒体制定的第57条:“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限制和惩罚,不仅适用于中国媒体,也是用于境外媒体。”

这项专门为新闻媒体设置了“高压线”的法条,既凸现了现政权在政治上的僵化和虚弱,僵化到以立法的方式公开宣布与新闻自由为敌,虚弱到连运行了五十多年的喉舌体制都不放心;也说明了当下中国的新闻界的自由意识和独立意识的普遍觉醒,开明媒体早就不甘于“喉舌”地位,加上互联网给传统媒体带来的竞争压力,媒体在重大时政事件的报道上“过线”现象越来越多;优秀新闻人也不再俯首帖耳,他们敢于对官权打压进行不同程度的反抗,或用脚投票,或联名发声,或直接挑战主管部门及其官员,有些反抗已经变成备受瞩目的公共事件(如:南都案和冰点事件),既表现了新闻界的正气,也让中共政权颜面扫地。

所以,中共政权意识到,传统的中宣部禁令方式已经大面积失灵,其整肃威慑力大幅度下降,也就是说,以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为核心的管制体制越来越力不从心、漏洞百出,必须采取新的管制方式来弥补管制失灵。

现政权的愚蠢在于,在新闻自由早已成为普世文明、中共道义合法性所剩无几、民间权利意识觉醒的今天,中共政权居然不思顺从大势所趋和民心所向,用自信开放的心态和开明的决策来扭转这种被动局面;特别是在底层群体维权事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政权不思用善待民意来平息事态,用开放言路来汲取民意和释放不满,用政治改革来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中共当局反而顽固坚持封闭的独裁立场,既怕不自律的媒体给政权稳定“添乱”,更怕自发追求独立化、民间化、自由化的势头进一步发展,使公共舆论空间脱离官权的控制,使媒体变成“无冕之王”,发挥“第四权力”的作用。所以,在传统封口手段不断失效的情况下,中共为了维护独裁统治及其权贵利益,只能提升言禁制度的效率,作出用人大立法来扭转被动局面的愚昧决策,以加强官权对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的垄断,让掌控突发事件的当地政府成为唯一的仲裁者,彻底瘫痪媒体的信息发布权和新闻监督权,使中国本来就极为狭窄的新闻空间进一步收缩,使本来就如履薄冰的中国媒体陷于更深的恐惧之中。

该法案对新闻自由的公然践踏,非常符合胡温政权在政治上的僵化特征:不断地勒紧套在社会咽喉上的缰绳,持续加强对开明媒体和优秀新闻人的打压。从“南都案”到“新京报案”再到“冰点事件”,一张张开明报纸和一个个优秀新闻人遭到整肃;从频繁的中宣部禁令到新闻出版署的法规,大陆媒体打擦边球的空间越来越小。现在,由个案整肃、内部禁令和部门规定上升到人大立法,意在用法律紧箍咒来箍死媒体。中宣部禁令依靠不敢见光的黑箱操作,其反应是滞后的,其威慑效应是短期的,其覆盖范围是局部的,而立法禁止对媒体的打压完全公开化了,其防范是预先的,其威慑效应是长期的,其覆盖范围是全局性的。可以更有效地遏制传媒界自发走向独立化、职业化、民间化的势头,彻底扼杀中国新闻人追求新闻自由的努力。

首先,传统的中宣部管制方式在时间上严重滞后,无法做到对媒体和公共舆论的预先控制。媒体的公共职能要求其具有新闻敏感和灵敏反应。当一个突发的重大公共事件来临时,要求媒体作出迅速反应,尽量争取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所以,在以往的突发事件中,还没等中宣部的禁令下达,敏锐的媒体已经作出反应,公共舆论在媒体引导下迅速形成,禁令的效应至多能够控制媒体的后续报道和评论。

立法禁言正是为了弥补中宣部禁令的滞后性,做到对新闻媒体的预先防范,使官权对媒体的约束力在任何时间里都有效。第57条就是预先对媒体发出警告:无论在何时出现突发事件,媒体只有在得到政府的允许后才能进行报道,既剥夺了媒体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的权利,也瘫痪了媒体对突发事件作出敏感反应的能力,从而把官权不喜欢的信息扼死在摇篮中。

其次,传统的中宣部管制方式的效力是暂时的,无法构成对新闻媒体的长期威慑。以往的经验证明,作为意识形态主管衙门的中宣部,虽然它握有操控意识形态的最高权力,但它的所有禁令和管制手段都是政策性的,特别是它针对突发事件下达的禁令大都只能是就事论事。中宣部无法提前预知下一次突发事件,也就无法对媒体实施预先禁止。只有当突发事件出现时,中宣部才能针对该事件向媒体发出禁令,每一次禁令都是时效性的,不可能管到下一次突发事件,也就无法阻止媒体对下一次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反应。比如,在SARS危机和松花江水污染期间,正是少数开明媒体的灵敏反应让官府的隐瞒完全失效。

所以,中共才希望通过立法来弥补这种管制实效上的暂时性缺陷,把就事论事的禁令变成预先防范的法律,把实效性威慑变成长效而稳定的威慑,使媒体的灵敏性大幅度降低,无法对任何时间出现的突发事件作出第一时间的反应,为官权操控信息发布的时效提供方便。

第三,传统的中宣部管制方式对媒体的威慑效力是局部的,针对突发事件的禁令无法做到对所有媒体的全局性控制。在当前的管制体制下,对每一次突发事件中媒体的出格行为,中宣部只能采取“枪打出头鸟”的整肃方式,不可能对所有参与报道的媒体进行整肃。比如,在SARS危机时期,许多媒体的报道和评论都程度不同地触怒了官权,但后来受到严厉整肃的媒体只有《南方都市报》,而表现同样出色的《财经》杂志、《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却得以幸免。

所以,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局部性的缺陷。中宣部的禁令再严厉,但首先,它不具有法律的普遍性,不可能适用于所有违反了禁令的媒体;其次,它对于“出格”媒体的整肃,无论在惩罚对象上还是在惩罚程度上,只能是选择性的而无法一视同仁,也就无法产生全局性的威慑效果。而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所有大陆媒体,可以一视同仁地惩罚所有违反恶法的媒体,也就把局部性的威慑和整肃扩张为全局性威慑和惩罚。

最后,中宣部禁令在道义的极端劣势导致管制媒体的力不从心。政权合法性流失和官方意识形态失灵,使官员忠诚度和民众认同度大幅度下降,民意对现政权的认同大都是违心的表面的,而在私下里则嘻笑怒骂,中共现政权根本无法再度重现毛时代的群众动员,中宣部已经很少进行公开的全民动员和大张旗鼓。这样的官民关系,使言论管制和打压异见的行为遭遇到前所未有的道义困境,践踏新闻自由的不得人心,使满世界大作“人权秀”的政权害怕践踏人权行为的爆光,甚至将封杀行为当作国家机密。所以,言禁体制大都采取不敢见光的黑箱操作,对敢言者的镇压也大都采取秘密警察方式。禁令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不想为自己留下白纸黑字的恶名,禁令的传达大都是采取偷偷摸摸的私下方式,为的是不给别人留下干脏活的把柄,甚至连红头文件都不敢使用,只用口头打招呼或电话通知的方式。所以,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关系有了微妙的变化,管制者经常以“我们吃这碗饭而不得不如此”的说法来为自己执行禁令的行为辩护;被管制者也会报以理解的态度,很少与管制者发生正面冲突,而是委婉地鼓励管制者们的三心二意。也就是说,官员不愿意公开干“脏活”而只能秘密干,已经成为近些年来中共统治的通行潜规则。

所以,用立法弥补禁令,既要保存中宣部的禁令体制,又要把秘密封口上升为政府的公开禁言,将不得人心和底气不足变成理直气壮和公开耍横,使媒体头上高悬着两把利剑。如果说,中宣部禁令还有不敢见光的虚弱一面,那么,该法案第57条就是明目张胆地挑战普世文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主流社会:老子就是要逆历史潮流和民心所向而动,就是要用公开立法来垄断信息、钳制舆论和扼死新闻的咽喉。这已经很有点当年毛泽东的狂妄:我们就是要独裁!

如果说,SARS危机蔓延和松花江水污染危机的扩散,还仅仅是用个案的方式向世界昭示了独裁崛起给世界带来的威胁,那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这一恶法的出台,就是用制度倒退方式向世界展示了中共现政权对主流文明的顽固抗拒,使本来就对中国的独裁式崛起忧心重重的国际主流社会更有理由不信任中国的和平崛起的承诺。

所以,这项恶法草案一出,国际舆论哗然,主流媒体纷纷发文予以批评,国际人权组织也发出谴责之声。即便在舆论环境恶劣的大陆,开明的《南方都市报》和《财经》杂志也公开置疑这个草案,一些专家、学者、教授对第57条表示忧虑。

德高望众的法学家江平先生(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在《新快报》网络版(2006-07-17)发表题为《突发事件新闻管制严重违宪》的文章,他指出:“即便战争时期,新闻也不是随便限制的,其约束要根据新闻的特性由专门新闻方面的法律来约束。而那些法律,立法原则首先都是把维护言论、出版自由,保障新闻权放在第一位的。目前,中国并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却在这个法律草案中限制新闻自由,无疑是缺少前提的。这非常不妥,它只会导致政府权力过大。”“如果突发事件状态下就限制媒体报道自由,那社会进入战争等紧急状态时,还会进一步剥夺哪些基本权利呢?草案设计者的立法逻辑,显然值得商榷。”他在文章最后呼吁道:“这样的条款是严重违宪的。对于这样的条款,人大就应该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予以删除而不要抱有修改、完善的幻想。立法作为走向法治的第一步,责任重大,立法者当慎之又慎。”

《财经》杂志采访了参与该法律草案审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参与该草案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教授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和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教授,四人的观点颇为统一:1,如果突发性事件的发布都要经过政府管理,就是为限制言论自由者提供机会,而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公民的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最终受损的是老百姓的知情权和社会公益。2,该法案涉嫌违宪,因为新闻自由是宪法明载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对新闻自由的限制需要符合宪法。3,国内外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证明,信息公开才能使人心更加安定,使救灾能够更加有效。

由此可见,当今世界,自由化民主化已经变成不可阻拦的世界大势,对风雨飘摇的独裁制度形成巨大的外来压力。当今中国,新闻人早已不再是一群愚昧而驯顺的羔羊,新闻自由意识空前觉醒,反抗媒体管制的呼声不绝于耳。所以,无论中共多么想扼死新闻自由,即便通过用恶法来禁言,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2006年7月16日于北京家中

【争鸣】2006年8月号

编者注:本文来自[博讯]-[大众观点],与以前所搜集到的另一篇来自[刘晓波文选]的文章:“20060716-刘晓波:从禁令封口到恶法禁言——再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除文章标题少一个“再”字以外,内容上还多了两小段,倒数第二段还多了“比如,”两字。

由于两篇文章都来自“博讯”,所以只好都保留了。《争鸣》只能查到目录,目录中的标题是本文的标题。

文章来源:独立中文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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