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指去年七月民主派举行立法会初选是颠覆国家政权,并拘捕五十三人,其他不说,首先是公然践踏《基本法》。
警方认为该五十三人罪犯《国安法》的主要依据,是他们意图通过初选,迫使特首林郑月娥辞职以至特区政府停摆,也就抵触了《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即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或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警方若并无虚言,岂非同时宣布《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三条已经失效?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立法会否决政府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在选出新立法会之前,可按第五十一条,依照上一年政府开支为标准,取得临时短期拨款,政府并不会因此停摆。
再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二条,立法会重选后继续拒绝通过预算案的话,行政长官必须辞职。不过,根据第五十三条,须于六个月内选出新特首,在此期间,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或律政司长临时代理其职务。换言之,特区可以不由林郑当行政长官,但行政长官却不会一分钟缺位,政府也不会因此停摆。基本法对此早有保障,警方凭甚么相信特区政府有停摆的一刻?
警方或者辞不达意,或者根本不知道政府不会停摆,他们所指的,也许是迫使特首下台同样是严重干扰或阻挠特区政府施政,因此依然干犯《国安法》。不过,立法会一而再否决政府预算案,是行政长官必须辞职的三种情况之一,早载于《基本法》第五十二条,依照基本法行事,当然属于合法手段。何以警方看在眼里,合法手段竟变了非法,有意否决预算案的变成国安法疑犯?是否《基本法》有关条文已经失效?
警方似乎是说,立法会议员否决预算案没问题,只要目的不是要求林郑下台或者政府停摆,便不算触犯国安法。正如上述,政府停摆是个假问题,警方不必庸人自扰,而若说林郑被迫下台,则不论否决预算案的目的是要求林郑下台,还是其他原因,结果并没有分别,都是特首被撤换了,六个月内依法重选,期间由司级官员署任。何以对于前者,警方把特首等同整个政府,又把撤换特首等于颠覆政府,而后者则是依《基本法》第五十二条行事的合法行为,完全可以容许?
同样莫名其妙是警方的执法部署和判断。这趟立法会初选酝酿多时,各大传媒一直定期跟进,选举更是公开进行。若说此举有颠覆政府之危,而当局不可能不在意,但何以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初选前还只是温馨提示,劝喻大家小心注意免误堕法网,却没有严词禁止,更没有采取行动,任由罪案按预定日期发生?警方惯于这样对付它所认定的罪案吗?
其实当局没有制止初选,主要困难更在于参加初选者无法达成共识,因此难以入罪。早于初选前一个月,主办组织已表明不会要求中选者「当选后否决财政预算案」,甚至共同纲领也不会加入「五大诉求、缺一不可」。至此,戴耀廷去年四月提出的「揽炒十步计划」亦变相流产,参加者无须认同上述主张,更不要说有何共同的行动大计,初选亦成为圈定同一阵营内立法会候选人的方法而已。因此,即使按警方订立的入罪标准,初选的目的即不在于结盟以胁迫林郑下台,今次的提控也失去基本的事实基础。
一个只求遵照《基本法》的游戏规则,以议会手段,要求林郑回应民间五大诉求,否则辞职下台的计划,结果半途而废,竟然还招致国安当局的追究,未免出人所料。令人叹为观止的是,执法者一面讹称反对阵营共同进退密谋造反,把初选投票编造成颠覆故事,一面把林郑化大为整个政权,甚至连按《基本法》也不能撤换她,亦掩藏政府根本不会停摆的宪制保障,以便加强政权的危机感,以至拘捕行动的说服力。
在离任前的记者会,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坚称香港还有法治,但昨天(六日)已不再回应同样的提问,是听不懂还是心照不宣呢?
文章来源:RFA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