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因报道「7.21元朗黑夜」,向政府购入车牌登记资料,调查白衣人相关车主身份,被控两项虚报查册用途,她全部否认。案件周三(24日)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控辩双方针对被告申请查册声明「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是否属虚假陈述争辩。(李智智/陈润南 报道)
案件主任裁判官徐绮薇裁定蔡玉玲的表面证供成立,听取结案陈词后,押后至4月22日宣布裁决结果,蔡获原有条件,以1000元现金保释。
蔡玉玲黑衫、黑口罩出庭
周三,被告蔡玉玲(37岁)身穿黑色衫、戴上黑色口罩出庭,表现从容。就两项「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陈述罪」,蔡玉玲表示「不认罪」。控方并无传召证人上庭作供,依赖沙田牌照事务处行政主任萧根润的两份书面供词,讲述车辆查册方法、流程和用途。
辩方称,不传召证人,蔡亦不作供。庭上,辩方指出,控方要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符合三个要素,即「明知」而作「要项」上的「虚假陈述」。
案件涉及蔡玉玲制作、2020年7月播出、讲述2019年「7.21元朗白衣人袭击事件」的《铿锵集》节目《谁主真相》。庭上播放该整集约20分钟片段。其间,辩方提醒徐官留意片中,白衣人由涉案车辆提取武器。
「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定义成争辩点
辩方陈词指出,涉案报道片段可见,涉案车辆在「7.21事件」中疑似提供武器予白衣人,有受害人能辨认涉案车辆运送疑似罪犯。被告查册,为查找在道路上作不当行为的车主,让受害人辨认罪犯或施袭者,「正符合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故非虚假陈述,运输署署长有责任提供资料。
控方反驳指,被告实际目的是用利用资料作访问和报道。现时法律框架,该案涉及的《道路交通条例》,订明只可用于交通及运输有关用途。被告的目的不符合「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陈述,亦违背相关条文,为规管交通及运输的立法原意。
控方重申,车主个人资料敏感,不可在毫无约束力情况下被使用。辩方回应控方的陈词称,该案关键在于「其他与交通及运输有关的事宜」中的「有关」属笼统用词,以及本案中新闻采访的议题,与交通运输有否关连。
辩方:采访明显涉及公共利益
辩方指出,现时并无法例禁止传媒查册,认为传媒采访不时利用查册,而采访明显涉及公共利益。而政府由50年代至今,并无就忧虑滥用查册修例,运房局过往提出修改车辆查册规例时,表明运输署署长收取费用后无权拒绝提供资料,亦无权要求申请人交代索取理由。
辩方又指2015年传媒提出的查册约有2,800宗,质疑控方现在说查册由头到尾都不是供新闻报道之用,到底是否现实,而这影响蔡玉玲查册申报用途时的心态。辩方强调,2003年署方要求申请者,交代用途属引入行政措施,非法例要求;又指出法庭应就查册限制演绎「谨慎处理」,「平衡私隐和查册的问题应由立法会处理」。
辩方:追债、破产追讨、离婚分配财产 都涉车牌查册
辩方重申,公众广泛使用车辆,涉重要责任,牵涉人命、财产和经济活动,不少法律程序需要确认车主身份,如追债、破产追讨、离婚分配财产,但按现行3个查册用途,只能选「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蔡玉玲为调查涉案车辆怀疑运送犯罪武器而查册,符合「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
惟控方反驳指,「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从来都不包括传媒报道和采访。而有关用途选项上,申请人须清楚明白内容才作出选择,不同意辩方所指的「被迫选择」。
据相关《道路交通条例》,蔡玉玲最高可被处罚款5,000元和监禁6个月。蔡负责编导的《铿锵集:7.21 谁主真相》于去年7月播出。同年 11月 3 日,蔡在住所被捕,事后被港台停职。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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