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項涉及煽惑的控罪,法庭須考慮煽惑的手法、所煽惑的人數等,明言是犯案是有預謀,以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以入獄18個月為量刑起點。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以入獄12個月為量刑起點。
就承認兩罪的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判囚18個月。至於在8.31案獲判緩刑的何俊仁,官指即使他對社會的貢獻,但認為本案涉及暴力事件,案情嚴重且重複犯案,不適合判緩刑,兩罪共判囚18個月。
承認一罪的楊森、何秀蘭及黎智英即時入獄14個月,單仲偕則因沒有案底,判囚14個月,可緩刑兩年。
承認兩罪的吳文遠及蔡耀昌則分別以18個月及12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分別判14及9個月,同期執行,而蔡耀昌獲准緩刑兩年。
其中已因另案被囚的李卓人,本案6個月與之前分期,即三案共囚20個月、梁國雄本案4個月與另案分期,即共囚22個月、何秀蘭本案4個月與另案分期,即共囚12個月、黎智英本案6個月與另案分期,共囚20個月。
而吳文遠因違反緩刑令,於本案刑期14個月上加刑14日。
被告必然了解案發時的暴力風險
胡雅文於判刑時指,判刑必須有阻嚇性,即時監禁是合適的判刑。她引述周庭煽惑圍警總的原訟庭案例,指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判刑,可借鏡黃之鋒案中非法集結的判刑指引。《基本法》保障市民享有言論、示威、集結的權利,但有關權利不是絕對,強調被告的政治立場、理念等,與判刑無關,法庭不予考慮。
她提及當日大量人群聚集,人群情緒高漲,暴力風險一觸即發,此點無疑是加刑因素。案發時,社會不穩及動盪事件幾乎每天發生,法庭判刑時必須考慮有關背景。被告雖然在記者會上,呼籲的是一個和平、理性的集結,想法不切實際,案發時幾乎每日均發生暴力事件。
對於被告明言只是組織一個「和平、理性」的集會,法官批評說天真(naive),而實際上集結的確發生暴力事件,有破壞行為,交通嚴重受阻,認為被告必然可從過往數個月的社會不穩和動盪事件中、清楚了解案發時的暴力風險。
10名被告分別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及蔡耀昌,他們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首四人另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及蔡耀昌則另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10名被告當中,黎智英及李卓人早就8.18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遊行兩罪,以及8.31參與未經批准遊行罪共被判囚14個月;楊森則因8.31參與未經批准遊行罪判囚8個月、緩刑一年。另外,梁國雄就8.18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遊行兩罪判囚18個月、何秀蘭囚8個月、何俊仁則判監12個月但緩刑兩年。
長毛大叫「毋忘六四」
開庭前,陳皓桓、何俊仁、楊森、吳文遠、單仲偕、蔡耀昌率先步入法庭,眾人精神抖擻,家屬、旁聽席大叫他們的名字,高呼「加油」。陳皓桓聞叫喊轉身,雙手舉起心心手勢,何俊仁亦揮手示意,及後陳皓桓大叫「六四悼念、七一發聲」、「香港人頂硬上」。
李卓人、長毛、黎智英亦陸續步入法庭。最後入庭的是何秀蘭。阿牛在庭上逐一大聲呼喊他們的名字,並大叫「加油」。
梁國雄太太與一名手持紙船的小女孩走近犯人欄,高聲謂:「整咗條船畀你哋呀,大家同坐一條船。」陳皓桓聞言打趣謂:「咁大鑊喇,大家一齊搭沉船。」公眾席傳出笑聲。
臨開庭前,梁國雄亦大叫「毋忘六四」。
大批公眾人士未能取得主審庭的公眾籌號,他們輪流入庭與眾被告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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