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9日星期六

【10.1暴动案】黄大仙暴动案11人罪成仅1人脱罪 被告及亲友哭成泪人


2019年十一国庆日,有香港市民在黄大仙等区举行集会,及后演变成警民冲突。其中有8女4男于黄大仙龙翔道被捕,各被控一项暴动罪,当中两人另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各人不认罪。案件周五(28日)在区域法院裁决,11人被判暴动罪成、1人脱罪,案件押后至3月4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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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有被告与亲友合照留念。(淳音 摄)

由于本案被告众多,周五法庭颁布裁决当日,不少亲友均有到场旁听,开庭前法庭外一度挤得水泄不通,旁听人士至少有60人。开庭前,有被告与亲友在庭外相拥道别、也有被告与亲友合照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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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被告亲友到场旁听。(淳音 摄)

法官:在暴徒据点出现已不寻常 排除是无辜过路人

经审讯后,法官李俊文说,虽然无直接证据证明本案被告有参与暴动,但众被告的被捕地点正正是「暴徒」与警方对峙的重要据点。他提到,现场并无封锁、四通八达,即使进入了暴动现场也会想马上离开,旁观者可在商场平台驻足,无论甚么理由想旁观,也没有可能出现在马路上,排除被告是旁观或无辜的过路人,并说「在暴徒据点出现已经不寻常,又没有辩解」。

另外,法官提到案发时未爆发疫情,一般集会无须用眼罩、防毒口罩、头盔等物品,但这些配备在暴动现场内却是必须品,因此被告身上搜出这些物品,不同程度上构成指证的元素,因此可作出推论,最终裁定第1至第10被告罪名成立。

法官:急救员装束明显「告知暴徒有急救服务」可放心与警对战

法官李俊文指出,第11被告刘智峰当日不是以圣约翰救伤队的身份出现,但其装备可见是急救员身份,指「以这身装扮出现在现场,不可能是过路人」,又说明显是「告知暴徒有急救服务,受任何伤都有治疗,可放心与警方对战」。李官认为,刘智峰的服务对象是当时暴动现场的人,成为后盾,是以鼓励的方式参与暴动,但他不会向公职人员提供服务,并非如「战争中服务平民百姓的联合国,而是军队救援兵」,因此裁定刘智峰的暴动罪名成立。

被告黄碧蓉「缺乏装备」暴动罪不成立

至于第12被告黄碧蓉,法官李俊文提到,她的衣著及身上没有可供法庭推论的物品,可谓「缺乏装备」,明显与其他被告不同。虽然她出现在现场,情况十分可疑,但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最终裁定黄暴动罪名不成立。

至于第3被告方铭,及第9被告王明佑,亦因铁锤及雷射笔收于背包内格不易取出,被判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法官最终将案件押后至下月18日求情,以待索取一系列报告,并于3月4日上午10时判刑。

判毕被告哭成泪人 需即时还押 34日宣判

宣判完毕,有被告抱头痛哭、也有被告相拥互相安慰,旁听席同样哭成一团。退庭时,旁听人士挥手道别,被告依依不舍被押至囚室,还押至3月4日量刑。

12名被告依次为谭钧朗(22岁)、邓有钊(17岁)、方铭(19岁)、杨泳仪(20岁)、卓巧珠(19岁)、郭晞桐 (18岁)、邓茜芸(23岁) 、戴佩玲(20岁)、王明佑(22岁)、伍祖仪(23岁)、刘智峰(24岁)及黄碧蓉(23岁),各被控一项暴动罪,指他们于2019年10月1日,在黄大仙龙翔道一带参与暴动。第3被告方铭及第9被告王明佑,分别管有铁锤及镭射笔,各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

部分人被捕时被搜出头盔、索带、镭射笔及铁锤等。第11被告刘智峰身上被搜到大量急救用品,包括橙色急救背心、消毒纱布垫、生理盐水及止血包等。

除了本案,5名男子被指在案发同日于黄大仙参与暴动及拒捕,在去年12月31日被判罪名成立,众被告被还押至2月11日判刑。

记者:淳音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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