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法庭】中大女生暴动罪成上诉 上诉庭称原审裁决“无懈可击”即时驳回

【香港法庭】中大女生暴动罪成上诉 上诉庭称原审裁决「无懈可击」即时驳回香港中文大学「二号桥」于2019年11月12日发生激烈冲突,其后4人被控暴动等罪,经审讯后曾出庭自辩的中大女生被判暴动罪成,判囚3年9个月。

香港「反送中」运动中,中文大学「二号桥」于2019年11月12日发生激烈冲突,其后4人被控暴动等罪,经审讯后曾出庭自辩的中大女生被判暴动罪成,判囚3年9个月。中大女生不服定罪上诉,但上诉庭法官彭伟昌称原审法官裁决「无懈可击」,即时驳回其上诉许可的申请,女生需继续服刑。

上诉人为邓希雯,由资深大律师潘熙代表;答辩方为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特别职务)罗天玮代表。邓希雯身穿白裙及毛衣,开庭前望向旁听亲友,散庭后与众人轻轻挥手。

邓希雯与另外3人被控于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学二号桥及环回东路一带,与其他不知名者参与暴动,以及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曾自辩:停留以获得创作灵感 回过神时已遭制服

邓希雯在审讯时曾出庭自辩,她在中文大学修读中文及教育双学士、副修英国文学,当天她回校做功课,午饭时从网上看到二号桥有校方代表出现,故想到该处看看,并有人将装备塞给她,惟不久出现了她从未经历过的冲突场面,触发她停留专注以「感官」感受,现场获得创作灵感,回过神时已遭制服。

上诉方:邓与其他被告的分别 只在于她在现场出现了13分钟

就原审定罪,上诉方认为,同案有其他被告同样身穿黑衣及装备,站的位置比邓更近警方防线,却因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在现场逗留多久而裁定暴动罪不成立。邓与他们的分别,只在于她在现场出现了13分钟,邓比其他人站得更远、亦站在行人路上而非马路。原审裁判官在判词中称,信纳邓称停留在该控罪范围长达13分钟,但又不相信其解释,上诉方不能接受原审法官对其口供「信一部分、唔信一部分」。

上诉方亦认为原审法官仅因邓单单身处现场,就指她有意图协助其他暴动者,但这不是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论,「佢嘅说话有可能被相信嘅话,就系疑点」,而原审法官亦没有清楚分析及解释为何这是唯一推论。

另外,上诉方称,当日下午2时49分,有中大校方代表到场与警方对话,邓自辩时称到场看看,而3时08分时警方只馀5人留守,气氛平静。至3时11分,才有人突然攻击警方防线,警方大举推进拘捕,而她被捕时在警诫下亦有曾称「返中大交功课」。邓读文学、写创作、有出示图书馆拍咭记录,作为中大学生去看看校方人员到二号桥与警交涉,到达后站在后方的行人路「企埋一边惊阻住人」,这都是有可能发生的事。

上诉方:邓并非身处暴动的核心范围 无足够证据指被告是暴动

上诉方认为,邓并非身处暴动的核心范围,后面的只是非法集结范围,当时没有足够证据指被告是暴动,法官犯了事实判断错误。潘资深大律师指,种种因素令本案有「有挥之不去的疑点」,强调「你要说服到佢有罪,公义先得到彰显」。

律政司代表则认为,原审法官不相信邓在庭上作供,逻辑上没有犯错,上诉庭不需要干预裁决。

上诉庭法官:原审法官的结论「无懈可击」

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指,邓希雯为中大学生,那段时间中大二号桥事件发生何事全港也知,「见到有人派物资,你会唔知咩事?」彭认为她仍选择在现场逗留,进入「感官世界」,感受催泪弹,获取文作创作的灵感,「就算系真嘅,但原审(法官)话唔信佢,上诉法官可以做啲咩呢?」

法官指,原审法官的结论「无懈可击」,「你有装备、有手袖,点信你啫?你自己招认去现场,将个面罩挂喺颈,无事发生拎嚟做咩?人哋塞俾你就要?裁决有何不妥?」彭又称,如邓真是不想参与其中,「打起上嚟」时就应离开,法例要旨亦写明单单身处暴动范围之中亦算罪成,反问「你想说服我啲咩呢?」

彭官一度要求观看案发时的新闻片段,他称留意到她身处位置的人群案发前已撑开伞,但当时「既不是落雨,又唔系放催泪弹」。上诉方强调,该个位置的人没有作出暴力行为,实不应被视被暴动范围,彭官反问「掟嘢先系暴动架咩?」

上诉人可重新提出申请 但还押时间不会计算在刑期内

彭官即时拒绝上诉人的申请许可,不认为有任何合理可争辩的上诉理由,彭官指此由单一法官决定,上诉人可重新提出申请,届时会有3名法官处理,但如果重新提出申请亦无合理可争辩的上诉理由,法官将对上诉人作出「减时刑期」,即还押的时间不会计算在刑期内,使真正服刑时间加长,彭官强调这「唔系要令你惊、令你怕,系法庭有责任解释俾你听」,将于3个月内颁下书面理由。

原审裁判官李庆年早前裁决及判刑时指,李官特别指出邓希雯供词「补充了控方没有的证据」,包括她走到暴动核心范围的原因、逗留时间,以及她应该看到和听到的情况;又指她有足够时间及空间离开现场,但她选择留下超过13分钟之久,其衣著及装备和其他示威者相似,即使没有证据证明邓希雯亲身使用暴力,是「蓄意地凭藉她身在现场这一点,实际上鼓励了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并认为被告辩称拿取灵感作文学创作,是「削足适履」的说法,实际目的是为留守及鼓励暴动者制造藉口。

案件编号:CACC164/2021

记者:余法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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