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8月23日是香港著名「12港人案」兩週年── 一群在反送中運動期間身負不同控罪的青年想遠渡台灣,最終被中國海警抓捕,被送至深圳判罪、服刑。這宗牽涉香港反修例運動(反送中運動)、中港逃犯處理爭議的案件,兩年來,關於中港司法程序的疑問仍密雲滿布,支援者的遭遇更映照香港公民社會的巨變。香港社會曾質疑港府及中國當局的處理手法,但這些聲音卻在《國安法》實施兩年後逐漸衰弱。
《報導者》持續跟進12港人從中國服刑回港後繼續受審的情況,並採訪仍在中國服刑未歸者的家屬、曾幫助12港人的中國人權律師,他們這兩年經歷了什麼?而大力聲援12港人案的香港人權行動者、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如今因港區《國安法》陷獄,卻持續在法庭積極抗辯──在記錄這些跌宕遭遇的同時,我們亦關注:這宗案件所牽涉之人的命運,對這座城市可有啟示?
2022年7月14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12港人案在6樓開庭,7名被告因「妨礙司法公正」認罪求情;曾經為他們發聲的前支聯會副主席、大律師鄒幸彤則在4樓,她如今也是一個被告──她自2021年9月起因《國安法》被囚,這天因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而應訊自辯。
兩年前,2020年8月23日,載著12個香港青年的快艇從布袋澳出發,那是炎夏的早上,目標是:逃離香港,遠渡台灣。
他們曾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因不同罪名被捕,其中一人被指違反當時剛實施近兩個月的港區《國安法》。這場香港史上最大規模的社會運動,緣起於人們擔心修訂的條例將令港人有機會被送入中國的司法程序受審;而12個想逃去台灣的青年,最終被中國海警抓捕,送到深圳受審。
12人被深圳法院以〈偷越邊境罪〉判處7個月至3年不等的監禁,其中10人刑滿返港時,黑布蒙頭,反手被鎖──在中國服刑後,他們仍要就原本的罪名接受香港司法機關的審判,並因「棄保潛逃」而新增一項控罪:妨礙司法公正。
兩年後,就在這「妨礙司法公正」案審理之際,再有4個被通緝的年輕人被捕。據報,他們同樣想坐船去台灣。他們被押送到灣仔法院,雙手上扣,腰纏鐵鍊,其中匿藏了1年半的曾志健已長髮及肩,其落魄之狀,激盪城內氣氛──他在2019年10月1日反修例示威時年僅19歲,以棍狀物攻擊警員,隨後被實彈擊中胸口,成了97後第一個實彈中槍的示威者。
一切都發生在這一天,2022年7月14日,豔陽高照,熱浪吞人。
想橫渡海峽的年輕人
2020年9月29日,香港大學的學生在校內的連儂牆貼上聲援遭中國公安拘留的12港人海報。(攝影/AP Photo/Kin Cheung/達志影像)
12港人妨礙司法公正案的法庭內,主控檢察官羅天瑋正飛快讀出案情。兩年前一個想要橫渡大海的「潛逃計畫」,在沒有起伏的聲音裡展開。
應訊的7個被告是如何登上快艇的?
按照案情,2019年12月左右,同屬製汽油彈案的廖子文(法庭以D1稱呼,意謂第一被告,下同)、鄭子豪(D2)和鄧棨然(如今仍在中國服刑)想逃亡到台灣,三人和被稱作「Benz姊姊」、「表哥」的人見面,商討如何逃走,討論過坐貨船,最終認為快艇成事機會最高,於是鄧棨然購買快艇。
另一邊廂,同屬串謀藉爆炸品傷人案的張俊富(D3)、張銘裕(D4)、嚴文謙(D5)亦想逃亡。嚴文謙介紹他們認識女子「恩典」,在2020年2月到8月,他們3人和喬映瑜(如今仍在中國服刑)、「恩典」商討計畫,「恩典」介紹需帶往台灣的物資,保證幫他們找工作和定居。
期間7月的時候,他們到旺角購買海用設備、物資,3人也到大埔參加快艇課程,不過喬映瑜後來告訴他們,已經找到人駕駛(指鄧棨然),不用再參加課程。
在各人的供述裡,他們被告知到高雄後,台灣會有陸委會人員接應,只要提供法庭文件等,對方便會知道他們是示威者。如果半路被執法部門截查,就說「自己去釣魚」。
逃亡的那天到來。2020年8月22日,鄧棨然告訴廖子文、鄭子豪,他們要在第二日出發。
根據部分家屬過往的訪問,8月23日清晨約5、6點鐘,17歲的鄭子豪拿著魚竿和水桶向家人道別,說自己要出海釣魚;黃偉然在前一日告訴母親,自己翌日要去警署報到;李子賢在22日夜晚和父母吃完晚飯後,便離開了家;當時20歲的張銘裕則打了一個通宵的遊戲,他的父親臨睡前見到,還生氣問他為什麼不睡。
40多年前,1973年,張銘裕的父親年輕時從中國偷渡來港,逃離文革批鬥。那個年代,香港是中國和東南亞地區逃難者湧入的避風港。他沒想到,40幾年後,兒子和其他年輕人會想逃離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他曾和兒子吵架,問兒子:你想爭取甚麼?
張銘裕說:為了下一代。
回到案情,8月23日黎明時分,鄧棨然、廖子文、鄭子豪由「同夥」的司機載往西貢,登上那艘渡台快艇。鄧棨然駕駛快艇到布袋澳碼頭,在那裡,同樣由「同夥」司機接送的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黃臨福和黃偉然,李子賢(D8)和郭子麟(D9),「在喬映瑜協調下」,幫手搬運多桶汽油等物資上船。
然後,他們登上快艇,向大海出發。
2020年8月23日早上9時許,他們被中國海警抓到,關到深圳鹽田看守所,後各被判囚7個月至3年不等。
首開前例的控罪:以更嚴重的「妨礙司法公正」告「棄保潛逃」
香港與中國沒有正式移交逃犯的安排,但有一項行政安排。根據安排,中國當局會將「僅在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移交回港調查審訊。這一次,為何中國不按慣例行事?12港人在中國審訊時發生過什麼?為何剛回港時有人拒絕家屬安排的律師?
兩年後,外界對此仍一無所知。
2020年12月30日,被扣押4個月後,深圳法院做出判決,當時未成年的廖子文、黃臨福自願認罪、不獲起訴,當日被移交回港。當時仍是「12港人關注組」的前區議員岑敖暉向媒體形容,二人在警署會見家屬,神情呆滯,避談在中國扣押4個月所發生的事。
2021年3月22日,被深圳法院判囚7個月的另外8人刑滿回港,其中6人在警署內拒絕家人聘請的律師。當日鄒幸彤向媒體發聲,批評警方安排令人失望,8人未能見家人及律師,其中李宇軒錄口供時沒有律師陪同,她引述警員指李宇軒說「落緊口供唔想見律師」。
李宇軒便是12港人當中身負國安案件的那一位青年。返港後,有數日時間,家人曾向懲教署、警務處查詢李宇軒下落,懲教卻稱「查無此人」,警方也稱不清楚李的位置。後來,李宇軒拒絕了家人聘請的律師,原因不明。後來媒體曾在法庭追問李宇軒一方的事務律師,如何接到該案,不獲答覆。2021年8月,李宇軒在高等法院認罪,罪名是「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情牽涉業已停運的《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李至今被關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黃偉然承認〈製造爆炸品罪〉,〈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由法庭存檔,不獲起訴;案發時16歲的黃臨福承認縱火、妨礙司法公正,被判入教導所;其餘7人,則在2022年7月14日這天上庭,因潛逃而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他們逐一認罪,律師逐一求情。
「案件本身性質是『不依期歸押』,是逃離司法系統的罪行,現在用『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檢控,不多見,也沒有判刑指引可以協助法官大人參考,」嚴文謙的大狀指出,香港律政司是用「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來告「棄保潛逃」的行為。
「棄保潛逃」的控罪,指的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L 條︰獲保釋者無論是無合理因由而沒有如期出庭,或者有合理因由但無盡快歸押,均屬犯罪。它的最高刑期是監禁12個月,而「妨礙司法公正」最高刑期是監禁7年。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就說:「本席初步看,案情當然牽涉『沒有依期歸押』的部分,但除此以外,也有其他層面需要考慮,包括各被告人承認的,他們潛逃是『謀求阻止香港進行的刑事案件』,這基本上視為對香港法治制度的挑戰。」
「我看本案是本地超越一般沒有依期歸押的性質,」法官王興偉總結。
輪到張俊富的代表律師張耀良,他是前支聯會副主席、大律師鄒幸彤的師父,就在他陳詞的同時,鄒幸彤正在樓下為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自辯。
「現在用妨礙司法公正告他們,是引用一個嚴重罪名告棄保潛逃,不是不可以,但我認為法庭應該考慮其實質是棄保潛逃,」張耀良說。他的大狀假髮下,是一頭整齊的白髮。
「棄保潛逃可以有好多方式,這些被告都是非法海路離境。棄保潛逃就是棄保潛逃,這些途徑其實並不應該對於案情嚴重性太多爭拗。」
「我們看好多棄保案例,起點大多數都是9個月⋯⋯我認為法官閣下採取9個月絕對合適,」張耀良遊說法官。
控辯均同意,以「妨礙司法公正」檢控潛逃者,本案是首例。
前香港「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吳宗鑾,早前是黃臨福的代表律師,他接受《報導者》訪問表示,以妨礙司法公正檢控被告棄保潛逃的行為,確實無甚相似的先例;不過,如果控方能夠滿足控罪元素,「控方是有權告一條較重的罪,如果他們覺得案情比較嚴重,」他認為這「無可厚非」。
吳宗鑾又指,雖然區域法院的判決對其他法庭沒有約束力,但一般而言,法官在審訊時會考慮同級判刑,因此12港人妨礙司法公正一案的判決,對近日被捕、據報想偷渡台灣的曾志健等4個年輕人日後的審訊,具有相當的參照性。
「12港人的經驗告訴我們,妳要展示力量給他們看,妳要有意識維持和壯大力量。」
一年前,2021年8月,鄒幸彤接受訪問時說。
那時她剛從「六四集會案」獲得保釋,預算自己還有2、3個月的自由。支聯會正面臨解散,她馬不停蹄接受各家媒體訪問,電話從未停過。後來,2021年9月8日,她因「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再次被捕,後被控《國安法》罪名,被囚至今。
她當時回顧「12港人關注組」的行動,認為那是自己做過眾多中國人權聲援行動中,很成功的一次。
2020年12港人剛被扣押在鹽田時,家屬、中國人權律師兵分兩路,前者在香港召開記者會,向媒體發聲、增加事件曝光率,後者從全國各地飛往深圳,要求會見當事人,雖均告失敗,但引起媒體關注。受12港人之一喬映瑜的家屬委託、在中國的人權律師盧思位,當時撰寫多篇文章給香港媒體,討論案件涉及的邊境法律問題。
就在行動期間,至少13名人權律師被當局約談,6名律師退出代理工作。
按照中國規定,逮捕、提起公訴等時間,都可根據案情延長。正當家屬擔心在中國的司法程序漫漫無期,案件卻在4個月後出現進展:2020年12月下旬,檢察院提起公訴;12月30日,法院做出判決。整個過程,尚算符合中國的法律規定。
「你逼他們每一下都要跟法律程序,其實在中國context(社會背景下)是成功的,」鄒幸彤那時說。
當時她感嘆香港公民社會「散得這麼快」。相比那時,如今再一年後,支聯會已經解散,曾是12港人關注組的岑敖暉、朱凱廸、鄒幸彤均身在獄中,媒體相繼停運,移民潮浩浩蕩蕩,一年間約9萬人離港。
「沒人幫我們啦,哪裡還有人?都進去(監獄)啦。」
一名家屬說,現在他們只想低調,等候12港人的司法程序完結。
曾經代表12港人的中國人權律師盧思位、任全牛,早在2021年初被當局吊銷牌照,他們走完復議程序,沒人回覆、沒人受理,他們說像「黑洞」一樣。盧思位曾去當地法院上訴,一度被警察壓倒、跪頸。
最近,盧思位告訴《報導者》,吊銷牌照一年多以來,自己基本一直失業,「這一年他們對我的監控進一步升級了。」
盧思位是四川人,他說如今他家的小區被安了4個監視器,小區門口一輛車、小區內一輛車,大約4到6人,都是監視他的。原本家門口也被裝了一個監視器,盧思位用紙封起來,「抗爭」過後,這個監視器被拆掉了。
「不知道這種日子什麼時候到頭,」盧思位說。
他有豐富的人權案件經驗,這都源於一種「樸素的正義感」:他希望異見人士能透過法律程序申訴己見。「但當做到政治犯(的辯護律師),他們把你當成對立面。」
「想做好事的人最後被幹掉,」盧思位說,他感到「真心絕望」。
盧思位仍一直記掛喬映瑜的健康情況。根據深圳法院判決,被判囚兩年的喬映瑜在今天(22日)就服刑完畢,但回港得再面對司法程序。
2020年10月20日,在香港一場聲援12港人的遊行中,「12港人關注組」成員手中拿著印有當時仍遭中國公安拘留的12位港人姓名、快艇圖案,以及「帶他們回家」(Bring Them Back)字樣的透明膠片。(攝影/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Miguel Candela)
至於被中國判了3年、仍在服刑的鄧棨然,他的弟弟告訴《報導者》,今年5月到7月中旬,鄧棨然在監獄的每月支出收入未有任何更新或記錄,這一度讓他和媽媽陷入焦慮之中。他們每個月都有寫信給鄧棨然,然而從今年2月起,他們一直未有再收到鄧棨然的回信,而他們收到的最後一封信,是鄧棨然在去(2021)年12月寫的。他們只能透過獄方在手機程式發布的消息了解鄧的近況,例如鄧棨然曾因哮喘發作,要接受獄內治療。
鄧棨然的弟弟因此向香港媒體發布消息並接受訪問,不多久,獄方更新了鄧棨然的紀錄。
「我們不只是一個數字。」弟弟在為鄧棨然開的Facebook專頁上這樣寫道。他和媽媽仍在數著日子,等待鄧棨然一年後回來。
7月14日那天,12港人「妨礙司法公正」案審理時,鄒幸彤就在樓下的三庭內,為「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自辦。開庭前,工作人員替控方用手推車運了6個行李箱、3個藍色塑膠箱入三庭。乍一看,以為這是機場。
被捕近一年來,鄒幸彤一直在法庭積極抗辯。無論是煽動他人參與六四集會的案件,還是她原本所屬的支聯會涉煽動顛覆等案件,她都持續將多年來香港社會主流的六四論述,透過自辯放置到法庭的空間,留下紀錄。她又多次申請移除不同司法階段對媒體報導的限制,讓媒體能最大程度報導案件。
因為自辯,鄒幸彤被批准坐到律師席最後一排,左右由懲教人員把守。她穿了印有卡通「小海豹」的米白色衣服,外加一件淺軍綠色風衣。她把厚厚的文件鋪在台面,向法庭申請:至少在午飯時間,她不用收拾帶走文件。
「你的力量在於道義、知名度。不會因為你聽話,他會對你好;反而因為你不聽話,他才忌你,」一年前,鄒幸彤這樣總結12港人案的支援行動。
那時候她的錢包裡,夾著一張聲援12港人的透明卡片,上面膠膜有褶皺的痕跡,在一片海和一艘快艇的圖案之上,寫著:
「Bring Them Back.」(帶他們回家。)
後記
1. 「國法家規」
2022年7月15日下午,12港人案應訊的7人全部被判10個月監禁。暫委法官王興偉表示,在此之前,律政司從未以「妨礙司法公正」檢控潛逃者,此案是香港司法史上第一件。
法官稱,潛逃多達12人,案發時涉不同刑事案件,有預謀、有計劃,還有其他涉案人士,嚴重性可見一斑,顯示各人對司法制度輕蔑及蓄意挑戰。
他又說雖各人非常年輕,但考慮案件性質,除了監禁,沒有更合理的處理。法官最後說:「對於判處你們這些原本有為的年輕人入獄,本席深感遺憾。但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法就要受到制裁。本席希望你們在服刑後能夠重新振作。」
2. 「贏了一仗」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前副主席鄒幸彤是被告之一,她早前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提出撤銷交付高院程序的報導限制,讓新聞媒體能夠報導法庭的交付程序,一度被《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駁回。
鄒幸彤繼續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羅德泉的決定。 2022年8月2日,《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裁定鄒勝訴。李官下令廢除羅德泉拒絕撤限的決定,並下令案件下次再提訊時,羅必須根據第 87A (2) 條撤銷報導限制。
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撰文形容:「令人敬畏的(redoubtable)大律師鄒幸彤在法庭贏了一仗。」
文章来源: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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