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铿锵集》前编导蔡玉玲,因采访「元朗7.21」袭击事件作车牌查册用于报道。她去年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虚假陈述罪成,成香港首宗针对传媒车牌查册被起诉及定罪的案件。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诉,案件周一(29日)在高院进行上诉聆讯。蔡玉玲聆讯后见记者时表示,上诉并非为了她个人,而是希望为业界及香港新闻自由「尽返少少力」。法官李运腾听毕陈辞后,将于11月28日或之前颁下判辞。
蔡玉玲:上诉不单为自己更为新闻自由
蔡玉玲在聆讯完结后在法院外见记者,指定罪上诉并非为了个人,而是希望交由法庭裁决传媒多年一直行之有效、涉及公众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车牌查册工具,在香港法律中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她又提到,她的定罪对新闻业界造成影响,传媒已停止所有查车牌作报道用途,对公众知情权与新闻自由都带来负面影响,希望她的上诉能为业界及香港新闻自由「尽返少少力」。
蔡玉玲:香港是我家 力所能及为港人做点事
蔡玉玲去年获得美国哈佛大学尼曼奖学金,8月启程前往哈佛进修1年,研究独立及调查新闻媒体应如何发展和生存。她最近返港,被问到为何在众多人移民的时刻回港,蔡玉玲指「香港系我屋企,我系喜爱呢个地方嘅,我希望自己喺力所能及范围内,为呢个地方、为香港人做返啲野」。她称会以平常心看待案件,指自己一直坚持做自己认为对的事,不会评论案件的胜算,留待法庭作出裁决。
本宗案件的上诉申请人蔡玉玲,由资深大律师陈政龙代表,答辩方为律政司,由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刘德伟代表,上诉由法官李运腾处理。多名资深传媒人到庭旁听,包括前记协主席岑倚兰、传媒人区家麟等。
蔡玉玲(37岁)被控于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陈述,即表示申请证明书以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
上诉人指,向运输署申请查册的电子表格中,只得3个选项,署方并将申请表格上文字的诠释责任交给申请人,上诉人争议申牌查册时申请用途是否属「要项」,以及申报查册用途为「交通与运输有关事宜」是否虚假陈述,法庭亦需考虑蔡是否「明知」而作出陈述失实。
上诉方:查册做法数十年来一直如是
上诉方又引述港府2011年提交立法会的修例文件,提到2010年5万多个查册申请中近半无订明用途,当中25%、即数千个申请由传媒或新闻界提出,做法数十年来一直如是。
上诉方指,原审裁判官以「一刀切」的方式,排除传媒查册并非「交通及运输」事宜。在此案中,蔡玉玲发现「元朗7.21」袭击当日,涉案车辆疑运载武器用作犯罪工具,故有合理原因了解车主身份作出报道,查册与交通有关;即使上述原因不属「交通与运输用途」,蔡玉玲亦非「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
李官引述港府修例文件 指港府自打嘴巴、逻辑明显有误
律政司则回应指,查册目的须与「交通与运输用途」有关,蔡玉玲查册只为采访报道,不符立法原意条例预期公众查册目的。李官引述港府修例文件,提到查册「建议适用情况」包括列明适用于律师向债务人追债而查册,当年亦有立法会议员关注,会否影响新闻行业;此例子亦不属与「交通与运输用途」有关,与律政司说法有分歧,反问「呢个例子署方自己畀出嚟㗎喎?」李官认为,此例子明显显示港府自打嘴巴。律政司则指港府最终没有修例,上述文件参考价值有限。
律政司并指,网页电子表格中「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用字清晰易明,上诉人不应有误会,李官再引律师追债例子反驳:「既然署方都会自己搞错,咁一般市民唔能够正确理解系咪好奇呢?」李官又指,一般人填表格时只会著眼于文字字眼,「未有今次嘅案件都唔知系咁解,一路以来咁做,从来无人话犯法」,本案正正突显这问题,署方也无明确表示修例后属犯法。
上诉方亦补充,若根据律政司说法,如据律政司称查册只可用于「交通与运输用途」,则律政司为本案查册举证或亦违法,其逻辑明显有误。
案件原审时,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去年裁决时表示,被告利用资料查找车主身分作采访和报道两个用途,而并非在网上申请期间声明的用途,即用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被告申请时肯定清楚知道为采访和报道而申请,不属于运输署提供的3个选项,而即使为了采访,亦须按照当局规定。
案件编号:HCMA236/2021
记者:余法 责编:李世民 网编:毕子默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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