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30日星期五

11.13 中環|被控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 兩男生一罪成一無罪 押後 10.13 判刑

11.13 中環|被控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 兩男生一罪成一無罪 押後 10.13 判刑
 
 
2019 年 11 月 13 日,兩名男生被指響應中環「和你 Lunch」示威,否認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兩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周四(29 日)裁定周姓學生全部罪名不成立,譚姓學生則全部罪成,還押至 10 月 13 日判刑,以候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多次在判詞中,指譚口供不合理,例如譚供稱因腰傷到中環看醫生、再趕到大埔替父裝修,但沒跡象見他趕看醫生,也不明為何其父要腰傷的他協助裝修,譚又會「毫不猶豫」俯身執磚,遂裁定譚在警方警告後繼續帶裝備留在現場,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參與非法集結。

至於周姓男生,官指單憑呈堂片被指參與非法集結者的特徵,不足以推斷是周,遂裁定他無罪。
控方案情:被告在非法集結現場被捕

控方案情指,案發日正午起,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非法集結及佔據行車路,部分人戴上口罩,接連叫喊不同訴求及辱罵性口號,如「香港人報仇」、「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並與後來到場警員對峙。

警方在下午 1 時 41 分起清場,示威者往皇后大道中方向逃跑,有多人在畢打街被制服,包括本案被告譚家樑及周柏希。二人當時身穿黑衫,其中譚管有勞工手套、泳鏡、護目鏡、口罩等物。

官裁譚罪成 拒納被告與父的解釋

暫委法官黃士翔接納兩名警方證人供詞,即他們見到譚家樑案發時身在現場,被截停時身上掛有眼鏡和泳鏡。對譚及譚父的口供,官先後批評說法不合理,或「顯然易見是希望維護自己兒子」而拒納,並指看不到任何原因,譚在警方警告後,繼續帶裝備、工具留在現場,認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譚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遂裁定他罪成。

譚供稱先看醫生再替父裝修
官:為何要扭傷腰部的人協助?

譚家樑曾在庭上供稱,案發日原計劃赴大埔替父裝修新屋,惟前一晚扭傷腰部,遂先改到中環看醫生,再與父大埔會合。

法官表示,譚父供稱當日要被告助他裝燈及窗簾,惟被告前一晚扭傷腰部,「無論工作如何輕,協助裝燈和窗簾都是要高舉東西。他們為何要一個扭腰部的人協助?」加上譚父到大埔後,一直沒聯絡被告,認為說法不合理。

官續指,當日譚父在早上 7 時已赴大埔等他幫手,惟被告在 11 時半方「施施然」食飯,再在上環「慢慢行過中環」,待午飯時間後才看醫生,「完全不吻合他趕時間」。而身為普通市民,聽到途人說警方將射催淚彈,沒理由會不擔心安全,反戴上泳鏡橫過案發地點趕看醫生,而被告「從來沒有跡象,他是趕着看醫生」。

譚稱手套由父前一日給供裝修用
官:看不到有何需要隆重其事

對於譚家樑管有勞工手套且有使用痕跡,譚供稱手套是前一日由父親交予他,其後在現場見人執磚,上前幫手後方留用過痕跡,官指出,譚父一直在新單位裝修,「完全看不到為何需要隆重其事」提前給手套,而被告曾稱有腰傷,卻「毫不猶豫地」向下執磚,亦是完全不合理。

譚稱不理時事沒意識案發時有示威
官:難以置信

此外,對於被告強調他不理時事、不知案發時有示威,法官指被告所讀學校曾因示威停課,案發時街上也有人叫口號等,若說不知當時何事,是「令人難以置信」。官又指,被告稱他支持警隊,曾於 2019 年 6 至 8 月,在 Facebook 讚好、支持他當差的姨丈,認為若被告不諳時事,「為何這樣踴躍讚好支持姨丈」,且案發在該時段之後,「被告在案發前立場可能有變」,但強調這不影響他對本案裁決。

官裁周脫罪 指舉證未達毫無合理疑點

至於另一被告周柏希,法官接納控方證人證供,裁定證物鏈沒受干擾,但認為控方憑專家報告指對照呈堂影片後,指依賴一個背囊、鴨嘴帽、鞋和手套可辨出被告一說,未達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因該背囊設計與一般背囊無異,鞋子亦為普遍的 Nike 標誌,而手襪色和帽雖較獨特,但單憑兩者不足以斷定被告身分。

官又指,警員也未能說出周被截停前位置及為何被截停,遂裁定他罪脫。

同案 4 被告先後認罪

被告依次為譚家樑(19 歲,學生)及周柏希(20 歲,學生),兩人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即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掛耳式口罩。

同案另有 4 名被告,早前分別認罪,經已判刑。麥宏基(23 歲)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3 年 4 個月;黃天樂(34 歲)、鄭溢(19 歲)、李崇希(20 歲)先後承認非法集結罪,分別被判囚 9 個月、判入勞教中心或教導所。

DCCC 611、612/2020(已合併)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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