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警引国安法检取手机资料」一案,申请人为黎智英,答辩人为由律政司司长代表的警务处处长。本案的主要争议,为《港区国安法》实施细则的「指明证据」,是否包括新闻材料。
上诉庭在判词中指出,新闻材料对新闻自由虽然重要,但新闻材料所获的保护并非绝对,而且新闻材料并非免受搜查及检取,如「指明证据」不包括新闻材料,便会不当地局限及削弱警方调查的效能,而裁判官同时亦会担当司法把关,确保新闻材料的搜查及检取符合公众利益。上诉庭又表示,新闻材料对新闻自由有巨大重要性,「指明证据」的诠释意义重大,此诠释并无减低本地法律对新闻自由提供的保护或违反合法性原则。
上诉庭又指,警方在2022年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向裁判官申请手令,授权搜查黎智英两部iPhone内的数码内容。黎智英申请司法覆核指《实施细则》中「指明证据」一词不包括新闻材料,上诉庭认为「指明证据」一词是指「属于或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证据的任何物件」。
港警国安处前年8月拘捕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后根据《港区国安法》取得手令,容许搜查从黎智英手机取得的8000多项新闻材料。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败诉之后再上诉。
获准聘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为国安案抗辩
另外,黎智英涉违反《港区国安法》的「勾结外国势力」案将于年底开审,黎早前表明欲聘请一名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 KC(Tim Owen)代表抗辩,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同日(19日)颁布书面判词指,本案牵涉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如何界定勾结外国势力罪的控罪范围,将深入剖释如何平衡维护国安及言论自由。本案更是此控罪的首宗审讯,对本地的法律发展具「庞大的重要性(immense importance)」;而上述议题「并不如律政司或公会所述的简单直接」,须谨慎处理。
潘官又指,考虑到本地资深大律师档期不合,本案的法律争议会比平常的复杂及困难,而引入富有经验符海外刑事及人权法专家,加入本案完全符合公众利益。判辞续指,Tim Owen的经验丰富,专攻刑事罪行及人权法,「不容置疑」会为审讯带来重要的协助,相信批准他来港抗辩有利公众利益。
翻查资料,Tim Owen曾多次来港,包括代表占领运动中「七警案」的首被告黄祖成,及代表2014年连环残杀两名印尼女子的英籍银行家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抗辩。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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