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6日星期六

【香港法庭】612基金案6被告罪成判罚2500至4000元 吴霭仪指裁决影响结社自由


已停运和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托人连同基金秘书,被指没有遵循《社团条例》要求,为基金作出注册,周五(25日)在西九龙法庭作出裁决,裁定6人罪名成立,判基金信托人各罚款4000元,基金秘书施城威则判罚2500元。吴霭仪指案件裁决结果关乎社会上很多人,亦对香港人的结社自由非常重要,会仔细研究判词,再决定下一步行动。

刚出狱「杰斯」到场旁听

5名被告分别是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90岁)、大律师吴霭仪(74岁)、歌手何韵诗(45岁)、前岭大副教授许宝强(62岁)、前立法会议员何秀兰(67岁),以及施城威(37岁);吴霭仪在早上8时多最早到达,在资深大律师李志喜陪同下进入法院;撑拐杖到场的陈日君枢机,就经关爱队乘电梯前往法庭;另外何韵诗到场后,以双手合十方式让现场记者拍摄。日前刚出狱的「杰斯」尹耀升、社民连成员「阿牛」曾健成、社运人士古思尧,及前立法会议员邵家臻就到场旁听,另外亦有多个领事馆派人员到场听审。

陈日君庭外称「非常赞成做人道援助」

各被告除施城威外,在散庭后会见传媒,施则远远地站在一角,吴霭仪开腔发言,指今次官司并非为他们几个,因为对香港而言,这是首宗针对《社团条例》有关社团注册的案件,裁决结果关乎社会上很多人。

各被告除施城威外,在散庭后会见传媒,施则远远地站在一角,吴霭仪(图中)开腔发言,指今次官司并非为他们几个,因为对香港而言,这是首宗针对《社团条例》有关社团注册的案件,裁决结果关乎社会上很多人。(吴婷康摄 )
各被告除施城威外,在散庭后会见传媒,施则远远地站在一角,吴霭仪(图中)开腔发言,指今次官司并非为他们几个,因为对香港而言,这是首宗针对《社团条例》有关社团注册的案件,裁决结果关乎社会上很多人。(吴婷康 摄)

吴霭仪说:官司结果关乎社会许多其他人士、团体或预备组织人士的待遇处境,对他们是非常重要,我们希望仔细研究判词后,再决定下一步行动。

陈日君枢机就提到自己在案件是第1被告,「佢哋好畀面我,将我摆第1位,我系第1位被告,但其实我哋5个系一齐做嘢嘅」,又指自己是宗教人士,但希望案件不要与宗教自由拉上关系,强调自己是基金会一分子,自己是「非常赞成做人道援助的香港公民」。

官花近两个半小时宣读裁决书 全长逾3万字

本案早在9月26日开审,翌日续审时主任裁判官严舜仪裁定表证成立,案件继而押后至10月底及本月初,再分4天处理法律争议及控辩双方作结案陈词。而严官周五花了近两个半小时宣读裁决书,全长逾3万字,严官提及本案涉及9项争议事项,包括:

  1. 《社团条例》释义中「条例适用的……一人或以上的组织」中的组织的诠释为何?
  2. 《社团条例》释义中干事的诠释为何?
  3. 第6被告人是否成员或只是基金的代理人或独立承包商?
  4. 法庭是否能依赖各项文件的内容作事实裁断?
  5. 条例第5C条是否持续性罪行?
  6. 普通法免责辩护是否适用于条例第5C条?
  7. 控方能否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612基金」是在香港成立的社团,及各名被告人分别是社团干事?
  8. 《社团条例》释义中「一人或以上的组织」若不剔除,会否出现违宪?
  9. 《社团条例》的注册制度是否违宪?

裁判官指4信托人开记招时 已持共同理念

严舜仪指,「条例适用的组织指,按一定目标宗旨建立起来的集团或团体,为实现目标互相协作结合而成,按照宗旨持续运作会触及公众及或有政治联系的集体或团体」,她认同控方称,「612基金」的成立目的,是为支援反修例抗争者,非纯粹为慈善目的而成立,故符合条例下「社团」定义;此外,5名信托人亦积极参与管治基金,而基金秘书施城威,就负责处理基金日常运作及财政事务,故裁定6人皆符合法条例中「干事」之定义。

她在裁决时续指,其中4名信托人,即吴霭仪、许宝强、何韵诗及何秀兰,早于2019年6月15日已召开记者会,宣布成立临时基金,认为唯一不可抗拒推论,就是4人当时已持有共同理念,图以各人专业知识及经验向公众筹钱,以实现向抗争人士提供支援的共同目标。其后陈日君受邀加入,各人均有签署信托契约及遵守财务守则,之间显然有相互权利及义务,互相同意以基金名义筹款和运作,亦共同决定如何运用基金。

基金为与公众紧密互动

对于基金跟公众之关系,严官指「612 基金」在短时间成立,是有效率的组织,分两部分组成,包括信托人团体及基金秘书处,两者缺一不可,与本地公众和外地政治团体如台湾司法改革委员会有互动,构成一个「有系统和与公众有紧密互动的组织」,会使用社交媒体跟公众互动,各信托人亦具号召力,如果基金不触及公众,或只属有公众性质但纯为慈善目的而成立,《社团条例》便不适用,但她认为「612基金」没有成立法团的公众性质信托,且控辩双方不争议基金并非纯为慈善目的成立,基金「触及公众关注议题,大力度向公众筹款」,故条例中的豁免条款并不适用。

至于6名被告的角色,严官指5人职责一样,均是按契约条款「共同负责管治基金」,形容是推动基金运作的重要负责人,职务「类似会长或副会长」,又指第2被告吴霭仪参与较多,「可以被视为会长」。

施城威角色如司库 符合「干事」定义

至于前基金秘书施城威,虽然其代表大律师曾指他以顾问公司ET Aqua承包基金秘书处的行政工作,跟5名信托人属合约关系,并非管治架构成员,惟严官认为施城威起初以个人名义替基金申请网域及热线电话,其后基于基金决议才成立ET Aqua,显示其公司非只经营个人业务,他亦经常出席基金信托人工作会议,有参与决策讨论,是整个秘书处中,唯一获授权指示「真普选联盟有限公司」转账的职工。信托人其后更授权他审批2万元以下的支出或转帐,可见他与信托人有相互责任,确保基金运作顺畅及决议得以落实,认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论,是施城威担任「司库」角色,符合「干事」定义。

而辩方曾在审讯中争议现行的社团注册制度,过于模糊并对结社自由构成不合比例的限制,严官裁决指并不认同,更称「鉴于近年社会事件、政治事件,如果社团与政治团体有联系,不论是本地、台湾或外国政治团体,社团运作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宁和国家安全构成影响」,认为如果采用辩方所建议的自由注册制度,便不能实现条例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目的。

由于各被告人并没有在「612基金」成立后1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甚至到基金解散亦一直没有作出注册,因此裁定6人罪名成立。

陈日君不认同吴霭仪角色较重

至于考虑量刑,严官指她没有任何基础考虑判以最高刑罚,即罚款港币1万元,同时提及几样考虑因素,包括有关社团的规模、成员取得专业意见的容易程度,以及个别被告在组织内的身分等,又坦承由于案件看似是首宗检控个案,故没有相关案例可作参考。

她其后一度指,打算把6名被告按角色轻重和加入的先后分成3组,其中被视为「会长」的吴霭仪是1组,属始创成员的许宝强、何秀兰、何韵诗为第2组,而最迟加入的陈日君枢机及施城威为第3组,以此作不同判刑。不过,陈日君枢机闻言后,即对身旁的吴霭仪说:「我们5个一样,我们5个一样。」最终稍为休庭供辩方商议。

严官指基金规模不考虑筹款额

代表辩方的大律师林国辉在休庭后指,第1至第5被告地位及角色一样的,重申吴霭仪只是因为较熟悉相关事务故较多发言,并非担任领导角色;至于组织规模方面,就指基金规模非由各被告控制,是由香港市民决定,「唔系佢哋5个,而系香港市民令到规模大咗。」严官此时打断发言,澄清她所考虑的规模不是指筹款额,而只是组织的规模,因有关判断会影响所有受规管组织。辩方于是回应,如以此衡量,则「612基金」的规模只是5人或6人,规模「一点也不大」。至于施城威的代表大律师梁晴怡,就指基于当事人的指示,不会作求情陈词。

最终严官把6名被告改分为两组,基于「612基金」有一定规模,亦有办公地点并聘请多名职员处理事务,各人经审讯被裁定罪成,故没有任何减刑理由,而辩方亦称5名信托人职能一致,故判5人各罚款4000元。至于施城威,严官考虑他较后加入,职能与信托人稍有不同,故判罚款2500元。

施城威于本月初机场被国安警再拘捕

控罪指,6人于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在香港作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团干事,没有在指明时间内遵从香港法例《社团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为基金注册。根据《社团条例》第5C条,此传票控罪首次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1万元。

另一方面,施城威于本月5日曾在机场被警方国安处人员以他涉嫌干犯《港区国安法》第29条「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拘捕,后获准保释,于明年2月上旬向警方报到。他本月中入禀,要求法庭下令警方归还、不得查阅及复制当中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障的资料,以及不属于法庭手令覆盖范围的证物,并就警方非法扣留及侵害有关资料申请赔偿。

案件编号:WKS 4829-4834/22

记者:吴婷康/董舒悦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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