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及李柱銘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被判緩刑。
黎智英、吳靄儀、李柱銘及梁國雄等 7 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周一(28 日)在高院處理許可申請。上訴方指,「組織」是指「事前」準備,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份組織,又以韓國梨泰院、香港蘭桂坊的人踩人事件為例,指出「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群,亦有其重要性。聆訊周二(29 日)續。
社民連成員開庭前在法院外高呼「和平示威集會無罪 政治打壓可恥」, 主席陳寶瑩指若不涉暴力及破壞社會安寧,涉案控罪以往大多數判罰款,又指當日集會非常和平,惟 9 名被告被重判,「公民權利、和平集會權利基本上係冇㗎啦」,又指對上訴結果不感樂觀。
上訴方:被告沒設計遊行路線、非組織者
余若薇:「流水式」助疏散人群 非原審所指抗警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申請定罪上訴,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另就判刑上訴,他們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彭耀鴻、戴啟思、何沛謙及潘熙等代表;律政司由大律師林芷瑩、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先就「組織」元素陳詞,並指各上訴人並非組織者。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被告沒份設計遊行路線,與組織者定義不符。她又以韓國梨泰院、香港蘭桂坊的人踩人事件為例,指出「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群,亦有其重要性,而非如原審法官胡雅文所指「對抗警方」。
余若薇:與代表控方的胞弟余若海亦「有聯繫」
不代表知道對方所為
另外,她引述原審指,被告與民主派人士有聯繫(ties),她反駁指,自己與胞弟、庭上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亦是「有聯繫」,但這不代表他們知道對方所想所為。
余若薇指,沒有證據顯示黎智英與民陣有聯繫,僅指他支持民主,不足以證明他參與集會。她又指,如支持同一立場的人士便是「有聯繫」,那投票給民主派的香港人,也會被視作「有聯繫」。
上訴方:陳皓桓與警方交涉屬「代表」
吳靄儀僅與陳交談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表示,「組織」是事前發生(Pre-event),而根據字典意思,「組織」亦指安排。他引述原審法官胡雅文指,吳靄儀當時沒有與手持橫額的人從維園離開,但幾分鐘後加入他們,又指她遊行前與其他組織者拍照。
何沛謙指,法例訂明針對事前籌備的活動,有「指明(designated)」的代表,而該次集會的代表為民陣召集人陳皓桓,陳負責與警方交涉,而非吳靄儀。
何沛謙續指,遊行在下午 3 時 08 分開始,當時並沒有拍攝到吳靄儀。法官彭寶琴詢問,原審判詞提及遊行早於 3 時已開始,何沛謙回應指,當時她僅與陳皓桓說話,沒有證據顯示她與組織者有連繫。
律政司一方:被告凝聚及帶領群眾遊行
從沒指控一同籌備
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林芷瑩指,從沒指控被告與民陣一同籌備集會,又指原審判詞並非提及設計遊行路線,而是各人在案發時凝聚及帶領群眾遊行。
原涉 9 被告 區諾軒和梁耀忠認罪
9 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各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當中區諾軒和梁耀忠在開審前認罪,分別判囚 10 個月及 8 個月。梁被判緩刑、「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存檔法庭。
其餘 7人不認罪受審,梁國雄判囚 18 個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被判囚 12 個月;李柱銘判囚 11 個月;何秀蘭被判囚 8 個月。
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及何秀蘭需服刑。前 3 人亦各因 47 人案、《蘋果》案及支聯會案 3 宗《國安法》案件還押;何秀蘭已刑滿出獄。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則被判緩刑 24 個月。
CACC84/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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