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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周五(22 日)踏入第 13 日審訊。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押後至明年 3 月 4 日裁決。 控方呈上書面陳詞,沒有在庭上補充。辯方陳詞則質疑「外國代理人」定義過闊、發出通知書涉越權。其中親自作供的鄒幸彤重申,支聯會是由香港人運作的獨立組織,從沒為外國組織利益行事,認為警方誤判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被告反要為警方的誤判付出代價。 鄒又指,對控方書面陳詞稱向支聯會發通知書無礙人權感驚訝。她指早前作供已指出警方此舉,對公民社會會引起寒蟬效應,又指支聯會若可構成威脅,受威脅的會是壟斷權力及操控真相的人(if the Alliance is a threat to anything, it was a threat to monopolization of power and manupulation of truth)。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直接採用書面陳詞,未有在庭上口頭補充。辯方則依次先由代表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黃雅斌陳詞,再到代表鄧岳君的大律師黃俊嘉,最後是自行應訊的鄒幸彤。
辯方:證物內容被遮蓋 有礙公平審訊
黃雅斌指,《國安法》條文列明須有「必要」才可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故若警務處長僅認為「有需要」並不足夠,又指門檻即使未如鄒幸彤所指,要先證明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才可發出,亦要有足夠基礎(basis)。
戴啟思則指,國安處高級警司洪毅,向上級申請向支聯會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時,所依賴的文件內容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被大幅遮蓋,辯方無法得知支聯會被指為哪組織的「外國代理人」,各方亦難以判斷警方是否「具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而有必要向支聯會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
辯方另一位大律師黃嘉俊亦補充指,「警方是否具合理理由相信」這點,應由控方舉證。但因內容遭遮蓋,恐怕連法庭也難以作出判斷。
辯方:警方越權索資料
戴啟思另引述《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 5 中對「外國代理人」的定義,指「代理人」的主使人為「外國組織」,而非人物(individual)。惟國安處發出的通知書,卻要求索取支聯會與「人物」Mark Simon ,即黎智英助手的相關資料,認為警務處長對支聯會的要求屬越權。
戴又指,通知書上所索資料,為支聯會與某些人或組織「相關或證明文件」(relevant or supporting documents),若支聯會認為無關,處長卻說有關,形同將風險轉嫁當事人。而警方索取的資料,涉及支聯會多年來僱員姓名、出生年月日,辯方認為有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指明索取的個人資料限用於哪些用途。
鄒幸彤:「外國代理人」定義過闊
親自作供的鄒幸彤就質疑,支聯會在本案中,僅被指收取「組織 4」一筆 2 萬元捐款,便被指稱為對方的「外國代理人」,質疑若凡有金錢來往便屬對方代理人,那麼有人捐錢予慈善組織,捐款人都可說「資助緊個 Charity」;甚或公務員 1997 年前受僱,也屬英殖代理人。
她又認為,「代理人」另一條件,是要雙方互相知悉,否則有人在街上自行替清潔工收走紙皮,對方便是清潔工「代理人」。而且雙方要有「共同利益」,在上述例子中,替清潔工收紙皮看似有共同利益,但說不定清潔工本來想賣紙皮獲利。
鄒續指,若說支聯會與「組織 4」有類同政治目標,便屬其外國代理人,定義未免過闊,舉例指小朋友許願世界和平,難道便是烏克蘭的外國代理人。
鄒幸彤最後重申,支聯會是由香港人運作的獨立組織,從沒為外國組織利益行事,認為警方誤判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被告反要為警方的誤判付出代價。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法官押後至明年 3 月 4 日裁決。
WKCC3633/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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