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4日星期六

【香港法庭】示威涉违限聚令案 申上诉至终院法官押后裁决

在香港,有政党及公民组织在港府订立「限聚令」抗疫后集会游行,其中李卓人、梁国雄、黄浩铭等8人被裁定「参与受禁群组聚集」罪成判囚。各人上诉却被驳回,当中7名被告周五(23日)再向高等法院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法官将押后一个月内颁布裁决。

吴文远未参与今次上诉许可申请

本案是首宗违反限聚令而提出上诉的案件,亦是首宗涉及限聚令检控罪成而申请上诉至终院的个案,涉及的7名上诉人,包括工党李卓人、麦德正、郭永健、何伟航,及社民连黄浩铭、曾健成和梁国雄,各人被指「参与受禁群组聚集」,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规例》第599G章第6(1)(a)及6(2)条。7人中现时有两人正被还押,分别是李卓人因涉及支联会案,以及梁国雄涉及民主派初选案,但梁国雄周五未有到庭,只有李卓人由囚车押送至法院。至于原审时被告之一的吴文远,就未有参与今次上诉许可的申请。

社民连的曾健成(图左)在法院外向传媒表示,「限聚令」成为政府「手上皇牌」,限制所有集会,口罩令和限聚令「基本上根本系政治判决」。(石头 摄)
社民连的曾健成(图左)在法院外向传媒表示,「限聚令」成为政府「手上皇牌」,限制所有集会,口罩令和限聚令「基本上根本系政治判决」。(石头 摄)

上诉方质疑案中游行是否属「受禁群组聚集」

上诉方提出7项法律争议,包括对法例第599G章中「群组聚集及受禁群组聚集」的正确诠释;参与和平集会可否构成参与「受禁群组聚集」的合理辩解;参与「受禁群组聚集」罪行是否与集会自由及言论自由的基本人权并行不悖;在规例正确诠释下,两个群组间保持至少1.5米距离,应否视作1个聚集群组;法律上须否证明被告有特定意图参与4人以上群组聚集,及证明参与「受禁群组聚集」罪行所需的犯罪意图;本案定罪相称性的恰当判断界线;以及本案定罪及判刑能否通过相称性测试。

代表上诉方的大律师黄宇逸陈词时指,案中争议涉及判断被告分成4人一组游行,大部分时间保持1.5米的距离,是否属「受禁群组聚集」,引述上诉庭判词指,「只要各组合之间距离有1.5米,便是为法所容」,是不属须解散的群组,因此上诉人有合理理据,争议他们的游行并非须解散的群组。此外,亦应从整体聚集情况作判断,即两组人有少于1.5米距离的情况也只是「瞬间出现」,对判断他们是否受禁群组聚集非决定性。

世界杯球迷睇波分开聚集 不视作一群组

本案早前上诉同由法官黄崇厚处理,黄官在判词中曾指,第599G章第6条的「受禁群组」,针对的是有充份关连的4人以上的聚集;第10条的「须解散群组聚集」,针对的是现场有超过一个聚集组合,而不同聚集组合的总人数超过4人的情况,当时并裁定案发时8人属同一群组,聚集并没有合理辩解,亦无关法律争议。

另一名辩方代表大律师詹廷锵就提出,争议引伸出相称性的恰当判断问题,指「受禁群组聚集」跟「须解散群组聚集」两者之分别是不合理及专制,未能通过相称性测试。他举例指,如按法庭裁断,如多个群组的人一同观看世界杯直播支持阿根廷队,即使分开聚集,也会影响公众健康,惟他们不会被视作一个群组,成为「受禁群组」干犯限聚令,认为执法尺度任意和不合理,便不能通过相称性测试。

律政司一方强调案中没执法双重标准

上诉方指,如果条例单纯是为保障公众健康,那「受禁群组聚集」跟「须解散群组聚集」不应只是因为两个群组互相认识、有共同目的或曾互相交谈,即界定他们为同一个群组聚集而获不同待遇。而上诉人案发时行使和平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对干犯控罪有「合理辩解」,惟黄官多次认为,有关问题是关乎事实裁断而非法律裁断,示意不能成为上诉理据;黄宇逸就回应,认为是否构成合理辩解,可同时牵涉事实和法律争议,涉及应用「相称性测试」,因此可视为法律裁断,又认为此案是最「完美」的案件,让终审法院就行使和平集会、游行的权利是否可视为「合理辩解」。

律政司一方就回应,重申案中没有出现执法双重标准,而「受禁群组聚集」和「须解散群组聚集」是针对不同的聚集情况,应以保持1.5米的距离作其中一个决定性因素分辨,此距离的要求没有可争辩之处。此外,上诉人行使基本权利时,不必然属于合理辩解,而第599G章属法例,无须通过相称性测试,条例列明豁免对象,其实亦已考虑相称性问题,认为上诉方未能说服法庭可倚赖这个「合理辩解」。

法官黄崇厚听毕双方陈词后,称须时考虑,将押后一个月内颁下判词宣布判决。

曾健成就在法院外向传媒表示,「限聚令」成为政府「手上皇牌」,限制所有集会,惟「姜涛诞」及世界杯期间,逾千人在街上聚集,亦有球迷为自己国家打气,故显口罩令和限聚令「基本上根本系政治判决」。

案件编号:HCMA187/2021

记者:吴婷康/程文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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