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香港立法会选举期间,中大学生会前会长苏浚锋涉在Facebook转载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峯呼吁投白票的帖文,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项「煽惑他人投白票」罪。辩方指控罪侵害言论自由,案件周四(29日)就控罪合宪性作裁决。判官裁定条例合宪。苏浚锋即时认罪,被判囚2个月缓刑18月。
条例立法目的为保障选举权及被选权
本案暂委裁判官戴昭琦在裁决时首先指出,《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A条条文清晰明确地阐述了生效时间、所涉的公开选举以及控罪行为,市民能够充分理解,属依法规定;而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有关条文有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论自由。
戴官指,条文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市民的选举权及被选权,确保立法会选举能公平、公开及诚实地进行,而煽动投白票或不投票可致选举流产,条文旨在防止选举受破坏。她同时指,香港有民主选举制度,不奉行强制投票,市民如决定投白票属个人选择。
辩方力陈香港没刑事化投白票
戴官认为,公开煽动他人投白票,并非促进民主选举,而是期望有组织地以集体力量使市民投票或不投票,对选举资源造成压力,阻碍其他市民行使选举及被选权,造成资源错配,令选举制度受挫,明显属破坏行为,故条文具合法目的。
至于辩方曾力陈,香港没有刑事化投白票行为,故此鼓励投白票的行为也不应有罪,惟戴官反驳,以自杀举例,指出正如自杀是合法,但教唆他人自杀也是不合法。
戴官又指,条文只限制禁止在选举其间的公开表达,并非无限全面禁止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言论,亦非针对某一政治立场的人士或单一政治团体,任何人作出煽动皆属违法。法庭认为,市民可从选举广告、候选人政纲或论坛等渠道获取选举资讯,自有能力判断,无需他人呼吁,而其间市民仍然享有私下讨论投白票的权利。
被告挑战条例合宪失败后即认罪
对于辩方审讯时质疑,鼓励他人投白票,与鼓励他人投某一候选人本质相同,故禁止有关行为不符平等原则。戴官强调,法律只会打击挫败选举制度的煽动者,相反鼓励他人投票,选出议员监察政府,是促进选举的行为。她强调,市民自行投白票或不投票,属行使公民权利,从不受影响或监察,只有煽惑者才是条文针对的对象。
被告苏浚锋(23岁)挑战条例合宪失败后,选择即时认罪。辩方求情指,苏曾是皇仁书院品学兼优的高材生,曾担任中文辩论队队长,升读大学后,选择追遂理想,修读政治及行政学,副修新闻学,因其杰出学业获颁奖学金。他亦参与学生组织,与大学紧密合作,前中大学生事务处处长撰信求情,赞赏被告有责任感、聪明、知所进退。辩方又强调,苏勇于承担,能为追逐理想不惜牺牲个人前途。
获准保留认罪三分一刑期扣减
辩方力陈,被告犯案是源于愚蠢,对法律不熟悉,如今已清楚不应以身试法,重犯机会轻微,盼法庭轻判。辩方又指,被告在今年9月9日案件提堂时,已表明若挑战合宪性失败,便会马上认罪,节省法庭时间及精力,而有关争议亦非毫无理据,希望法庭接纳被告是真诚希望推动法律讨论。
戴官接纳被告拥有极为良好的背景,同意他犯案只因对法律常识欠缺所致,重犯机会轻微,故以3个月为量刑起点,容许他保留认罪三分一扣减,判囚2个月,同时缓刑18个月。
案情指,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峯于去年10月29日,在其Fb专页上发帖文,提出「如水计划」,煽惑读者在选举中投「白票」,以表达对港府的不满,并邀请读者转发。苏翌日以Fb转载许的帖文,同年12月15日,苏在住所内被拘捕,当时其电脑仍登入涉案Fb帐户,并显示相关帖文。
控罪指,苏浚锋在选举期间内作出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指他去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期间,在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上,转载许智峯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一个贴文,而该贴文煽惑另一人以任何方式处置其选票,致使该选票在立法会选举中被视为无效。同案的陈星(58岁)早前已认罪,同样判囚2个月,缓刑18个月。
案件编号:WKCC2641/2022
记者:吴婷康/程文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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