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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察圍堵理工大學內示威者,大批巿民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控暴動。其中 9 男 1 女的案件,1 女早前認罪,其餘 9 名被告周六( 1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罪成。所有被告須還押至 3 月 11 日判刑,待為認罪女生索取教導所報告。 暫委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當時油麻地站完全關閉,現場「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可謂「烽煙四起」。辯方早前稱被告可能是未及時離開的無辜第三者。法官則認為,鑑於現場環境,加上暴動持續 38 分鐘,無辜途人應有足夠時間離開。 法官又指,各人的衣著與示威者相似,以表示彼此為「同路人」,當中有被告穿黑色短褲,兩側分別有一袋子,可方便其放好暴動器具。而各被告報稱的住址,都並非案發地點附近,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早於警方推進前已進入暴動範圍,意圖壯大聲勢,鼓勵其他參與者一同破壞安寧。
案情:示威者投約 250 枚汽油彈
4 警務人員受傷
法官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日油尖旺彌敦道各處道路被堵塞,約下午 3 時半,油麻地站已關閉,直至凌晨。晚上 10 時左右,警方於加士居道組成防線向彌敦道推進,期間示威者投擲約 250 枚汽油彈和磚頭,以雜物築起「陣地」,警方施放催淚彈以作驅散。警方多次警告不果,於約 11 時半,再向北推進,往碧街方向驅散,最終截獲 213 人,包括本案 9 名被告。
法官指,有 4 名警務人員於驅散行動中受傷,其中 3 人驅散時滑倒,右手手指、右肩、左腳受傷,送院治理。另一警員於制服疑犯時,被其手持的玻璃樽碎片刮傷左手手指。而示威者破壞街燈和燈柱,維修費約 11 多萬元。
官:現場「烽煙四起」維持 38 分鐘
無辜第三者應有足夠時間離開
所有被告均不爭議,其案發身處之地點發生了暴動,惟辯方早前爭議,控方未有直接證據證明,警方將被告帶入臨時羈留區前,被告的動向。
法官指,警方在推進後不久設立封鎖線,截停疑犯,並阻止不相關的人進入控罪所指的暴動範圍,案發片段亦顯示,警方未有於封鎖區外截停或制服任何人,故認為本案 9 名被告是在警方設立封鎖區後被截停制服。
法官再指,油麻地站已關閉,現場「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警方亦有施放催淚煙和橡膠子彈,更有使用揚聲器警告。就早前辯方所指,被告可能是未能及時離去的無辜第三者,法官指現場「烽煙四起」,暴動持續 38 分鐘,如屬無辜途人,應有足夠時間和機會離去。
官:被告衣物與示威者相似
一被告之褲袋可供放暴動器具
法官引述首被告的上司供詞,指首被告為時任見習工程師,不時在戶外工作,身上帶備的手袖可作防曬之用,當日須將手袖帶回家清洗。但法官指,首被告工作地點可存放裝備,首被告沒必要將手袖特意帶回家清洗。
法官指出,案中 8 名被告均身穿深色衣物和運動鞋,而深色衣物為示威者的普遍衣著,以表示彼此為「同路人」。其中有被告當時身穿白色上衣、黑色短褲,進入羈留區前穿上了黑色襪子。法官認為,其衣物亦採用示威者常用的黑色,而黑色短褲兩側分別有一袋子,可方便其放好暴動器具。
官:被告報稱地址非案發附近
夜深身處現場圖壯大聲勢
法官亦指,各被告報稱的居住地點,包括樂富、天水圍、深水埗、沙田、荔景、大埔等,均非案發地點附近,夜深時於控罪地點出現,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的推論為,早於警方推進之前,被告已進入該範圍,並意圖壯大暴動聲勢,鼓勵其他參與者一同破壞安寧。基於上述原因,法官裁定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官為認罪女生索教導所報告
法官決定先為本案唯一認罪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並一併將所有被告押後至 3 月 4 日求情,及於 3 月 11 日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須還押。
第九被告的辯方律師指希望延遲遞交書面求情陳詞,指同時有另一審訊,以及希望親自與被告見面和準備求情信。法官拒絕,指為了節省時間,希望同時處理本案 9 名被告的判刑,並稱「既然你有千言萬語講,畀少少時間我判刑,對我公道咩?」
一女生開審前認罪 准保釋候判
本案被告依次為黃權龍(現 25 歲,見習工程師)、高晞朗(現 21 歲)、林君悅(案發時17 歲)、林子浩(現 33 歲,運輸工人)、李沛翹(現 28 歲)、馬奕熙(現 22 歲)、彭大展(現 29 歲,侍應)、宋博通(現 33 歲,電腦技術員)、鄧永明(現 25 歲)及董浩霖(現 27 歲,見習測量員)。
10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林君悅在開審前認罪,准保釋至案件審結後判刑。
DCCC 766/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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